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二裁判彙編-犯罪所得及追徵範圍與價額估算認定000436
刑法第38-2條規定: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說明: 刑法第38-2條對於犯罪所得的認定及估算提供了靈活的法律依據。法院可以在認定困難的情況下,依據合理的推算,並遵循正當程序進行裁決。同時,過苛條款的適用也確保了在維持法律嚴肅性的同時,避免對行為人造成過度的懲罰。 刑法第38-2條規定,當認定犯罪所得及追徵的範圍與價額有困難時,法院可以估算方式認定,同時對於沒收或追徵是否過於嚴苛,或是否因價值低微及行為人生活條件等因素進行酌減,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估算認定的適用情況 法院在面對無法精確認定犯罪所得及追徵範圍與價額時,可以採取估算方式。估算並不要求嚴格的證據法則,而是基於「自由證明」的標準進行,這種估算應建立在合理且有根據的事實基礎上。同時,法院必須在判決中具體說明估算的法律依據以及所採用的事實和來源,並且提供被告表達意見的機會,這樣才能確保程序正當性。 自由證明與嚴格證明的區分 判決強調了自由證明與嚴格證明的不同層次。對於「犯罪所得的存否」等沒收的前提問題,仍應適用嚴格證明法則。而在無法確定具體數額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藉由估算來確認沒收範圍,這時只需滿足自由證明的標準即可。這種處理方式確保了當無法獲得具體數據時,法院仍能進行合法的判決。 過苛條款的適用 根據第38-2條第2項的規定,當沒收或追徵可能對行為人造成過度的懲罰,或犯罪所得的價值低微時,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不予宣告沒收,或適當減少金額。這反映了刑法在適用刑罰時,既要實現打擊犯罪的目的,也要兼顧行為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以達到懲罰與保護的平衡。 法院根據被告的供述及相關證據,綜合考慮了其每月的收入情況,並依據有利於被告的原則,採取了較低的每月收入金額進行估算。法院合理推算了犯罪所得的總額,並在判決中詳細解釋了這一估算過程,且在審判期日讓被告充分表達意見。 刑法對於「犯罪所得之估算」規定於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38條之追徵,亦同。」依其立法理由說明:「本次修正有關犯罪所得之沒收與追徵,其範圍及於違法行為所得、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考量其範圍及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