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六條裁判彙編-法律之不知與減刑000160
刑法第16條規定: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說明: 刑法第16條在處理行為人不知法律的情況下,採取了責任理論。行為人不知法律或誤解法律時,需考量其錯誤是否無法避免及是否具有正當理由。若無法避免,則可免除刑責;若可避免,則依情節減輕刑罰。無論如何,行為人有查詢法律的責任,尤其是針對具有反社會性的犯罪行為,不可輕易主張不知法律以逃避刑責。 禁止錯誤與正當理由 刑法第16條旨在處理行為人因對法律的誤解或不知而進行違法行為的情況。若行為人因正當理由無法避免其對法律的錯誤認識,則可能免除刑事責任。然而,這並不適用於一般情況,因為法律頒布後,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的義務。如果行為人無法避免其法律錯誤,需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有正當理由,而該錯誤無法經由合理的查詢或學習而避免。 違法性錯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應依刑法第16條規定,阻卻犯罪之成立。惟查:按刑法第16條所規定之違法性錯誤之情形,採責任理論,亦即依違法性錯誤之情節,區分為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而阻卻犯罪之成立,至非屬無法避免者,則不能阻卻犯罪成立,僅得按其情節減輕其刑之不同法律效果。然法律頒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義務;是否可以避免,行為人有類如民法上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可擅自判斷,任作主張。而具反社會性之自然犯,其違反性普遍皆知,自非無法避免。行為人主張依本條之規定據以免除其刑事責任,自應就此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指出其不知法律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之情形。至於違法性錯誤尚未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其可非難性係低於通常,則僅係得減輕其刑,並非必減。是否酌減其刑,端視其行為之惡性程度及依一般社會通念是否皆信為正當者為斷。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6號判決) 違法性認識係指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有法所不容許之認識,不以行為人確切認識其行為觸犯特定刑罰規定或可罰性為必要,祇須行為人瞭解其行為係法律所禁止,或違反社會法秩序而為法律所不允許,即有違法性認識。由於違法性認識係存在於行為人內心之意思活動,難以直接從外在事實探知,法院自可依據行為人教育、職業、社會經驗、生活背景、資訊理解能力及查詢義務等個別客觀狀況為基礎,在法律秩序維護與個人期待可能性間,綜合判斷行為人有無違法性認識。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理由係以:「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