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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六條裁判彙編-法律之不知與減刑000160

刑法第16條規定: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說明: 刑法第16條在處理行為人不知法律的情況下,採取了責任理論。行為人不知法律或誤解法律時,需考量其錯誤是否無法避免及是否具有正當理由。若無法避免,則可免除刑責;若可避免,則依情節減輕刑罰。無論如何,行為人有查詢法律的責任,尤其是針對具有反社會性的犯罪行為,不可輕易主張不知法律以逃避刑責。 禁止錯誤與正當理由  刑法第16條旨在處理行為人因對法律的誤解或不知而進行違法行為的情況。若行為人因正當理由無法避免其對法律的錯誤認識,則可能免除刑事責任。然而,這並不適用於一般情況,因為法律頒布後,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的義務。如果行為人無法避免其法律錯誤,需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有正當理由,而該錯誤無法經由合理的查詢或學習而避免。 違法性錯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應依刑法第16條規定,阻卻犯罪之成立。惟查:按刑法第16條所規定之違法性錯誤之情形,採責任理論,亦即依違法性錯誤之情節,區分為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而阻卻犯罪之成立,至非屬無法避免者,則不能阻卻犯罪成立,僅得按其情節減輕其刑之不同法律效果。然法律頒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義務;是否可以避免,行為人有類如民法上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可擅自判斷,任作主張。而具反社會性之自然犯,其違反性普遍皆知,自非無法避免。行為人主張依本條之規定據以免除其刑事責任,自應就此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指出其不知法律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之情形。至於違法性錯誤尚未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其可非難性係低於通常,則僅係得減輕其刑,並非必減。是否酌減其刑,端視其行為之惡性程度及依一般社會通念是否皆信為正當者為斷。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6號判決) 違法性認識係指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有法所不容許之認識,不以行為人確切認識其行為觸犯特定刑罰規定或可罰性為必要,祇須行為人瞭解其行為係法律所禁止,或違反社會法秩序而為法律所不允許,即有違法性認識。由於違法性認識係存在於行為人內心之意思活動,難以直接從外在事實探知,法院自可依據行為人教育、職業、社會經驗、生活背景、資訊理解能力及查詢義務等個別客觀狀況為基礎,在法律秩序維護與個人期待可能性間,綜合判斷行為人有無違法性認識。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理由係以:「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

刑法第十六條裁判彙編-法律之不知與減刑000166

刑法第16條規定: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說明: 刑法第16條在處理行為人不知法律的情況下,必須根據具體案情來判斷是否適用。即便行為人聲稱不知法律,但如果行為涉及社會普遍認知的違法行為或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法院通常不會適用減刑。此外,行為人應主動查詢法律規範,若未履行此義務,則無法主張因不知法律而減輕其刑責。 刑法第16條規定,行為人因不知法律而觸犯刑法的情況下,除非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否則不能免除其刑事責任,但可依情節減輕其刑。這一條款的適用涉及「違法性錯誤」,即行為人對其行為違反法律的認識錯誤。 違法性錯誤的定義與責任理論 「違法性認識」是指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有法所不容許的認識。刑法第16條採用責任理論,區分不同情況:如果行為人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其法律錯誤,則應免除其刑責,否則仍須承擔刑事責任,但依情節可以減輕刑罰。 「違法性認識」係指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有法所不容許之認識,不以行為人確切認識其行為之處罰規定或可罰性為必要,只須行為人知其行為違反法律規範,即有違法性認識。又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係指行為人誤信法所不許之行為係法所允許,且須有正當理由,並為通常人均無法避免之誤信者,始足當之,且既稱「得減輕其刑」,自屬事實審法院得依法自由裁量之事項。原判決認為上訴人所為尚不符刑法第16條但書之減輕其刑規定,已說明海洛因為政府廣為宣導防制之第一級毒品,而上訴人為智慮正常之國民,自有知法守法之義務,其知悉海洛因為毒品,猶將林○○帶往林XX當時所在之廖○○住處,以幫助林XX販賣海洛因予林○○,難認其有何不知法律之客觀上正當理由,並無免除刑事責任或減輕其刑之事由等旨甚詳,依上開說明,原判決之論斷,於法並無不合。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79號判決) 行為人必須具備正當理由,並且無法避免誤解法律,才能免責或減刑。比如,行為人相信其行為在法律上是允許的,並且此錯誤是不可避免的,這種情況下可適用刑法第16條減輕刑罰。 行為人的查詢義務 根據判例,行為人對於法律是否允許其行為有懷疑時,應負有查詢義務。例如,如果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涉及法律規範,卻不進行合理查詢,而是自行判斷其行為合法,那麼行為人無法主張刑法第16條來減輕責任。 違法性錯誤...

刑法第十六條裁判彙編-法律之不知與減刑000172

刑法第16條規定: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說明: 刑法第16條的適用範圍非常嚴格。行為人必須證明其不知法律有正當理由,且該錯誤無法避免。法院在考量是否適用減刑時,會依據行為人的社會背景、法律知識及查詢義務來判斷其行為是否符合「無法避免」的標準。即使存在違法性錯誤,若行為人未盡合理的查詢義務,通常仍需承擔刑事責任。 違法性錯誤與責任理論 刑法第16條規定的核心在於責任理論,強調行為人對其行為的違法性認識。如果行為人對其行為缺乏違法性認識,並且此錯誤無法避免,則有可能免除刑事責任。然而,如果該錯誤屬於可避免的情形,則應根據情節酌情減輕刑罰。這種違法性錯誤被稱為禁止錯誤。即使行為人主張不知法律,其有義務主動諮詢專業意見或查證,否則其錯誤可能不被視為「無法避免」。 查詢義務與知法義務 法律的頒布意味著人民有知法守法的義務。當行為人對於其行為的合法性有疑慮時,應該積極尋求法律諮詢,而非依賴個人判斷。例如,違法吸金案件中,上訴人辯稱不知其行為違法,但法院認為上訴人身為互助會的重要成員,應具備基本的法律常識,且相關信息隨處可得,因此其主張無法成立。 社會經驗與法律知識的要求 法院經常依據行為人的社會背景來判斷其是否應該知曉法律。例如,在吸金案件中,上訴人具有相當的社會經驗及專業背景,應當能夠意識到以高利吸引不特定多數人投資的行為可能違反銀行法。法院認為其辯解不知法律違法是不可接受的,因其行為明顯可被合理預期為違法。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此即有關違法性錯誤(或稱禁止錯誤)之規定,係採責任理論,亦即依違法性錯誤之情節,區分為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而阻卻犯罪之成立,至非屬無法避免者,則不能阻卻犯罪成立,僅得按其情節減輕其刑。然法律頒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之義務,因此行為人對於行為是否涉及不法有所懷疑時,負有諮詢之義務,不可擅自判斷,任作主張,必要時尚須向能夠提供專業意見之個人(例如律師)或機構(例如法令之主管機關)查詢,而行為人主張依本條之規定據以免除其刑事責任,自應就此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指出其不知法律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之情形。至於違法性錯誤尚未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其可非難性係低於通常,則僅係得減輕其刑,並非必減。是否...

刑法第十六條裁判彙編-法律之不知與減刑000159

刑法第16條規定: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說明: 刑法第16條旨在處理行為人因法律誤解所產生的刑事責任問題。違法性錯誤(禁止錯誤)情況下,只有在錯誤無法避免且具有正當理由時,才可能免除刑責。如果錯誤可避免,法院則可依情節減輕刑罰。行為人在執行可能違法的行為時,應當尋求專業建議以避免法律誤解,否則難以主張免責。 禁止錯誤與法律之不知  刑法第16條針對違法性錯誤(即所謂的「禁止錯誤」)作出規範。當行為人誤信其行為是合法的,即使行為實際上違法,若其錯誤是無法避免的,則可能免除其刑事責任。這一點強調了人民在法律頒布後知法守法的義務。當行為人對其行為是否涉及不法有所懷疑時,應當尋求專業意見,如諮詢律師或相關機關。如果行為人沒有盡到這一諮詢義務,則無法主張其不知法律而免責,只能依照情節減輕其刑罰。若行為人欠缺正當理由且其錯誤可避免,則應減輕其刑。 減刑的適用  當行為人無法完全避免法律上的錯誤,法院可以依據情節酌情減輕刑罰。減刑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有可能避免錯誤,以及錯誤是否具有合理的正當理由。例如,在行為人基於對法律的錯誤理解實施違法行為時,法院可能根據其錯誤的可迴避性及行為惡性的程度進行減刑判斷。如果錯誤的迴避難度較高,行為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則法院可以減輕刑罰。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此即有關違法性錯誤(或稱禁止錯誤)之規定,係採責任理論,亦即依違法性錯誤之情節,區分為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而阻卻犯罪之成立,至非屬無法避免者,則不能阻卻犯罪成立,僅得按其情節減輕其刑。又法律頒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之義務,因此行為人對於行為是否涉及不法有所懷疑時,負有諮詢之義務,不可擅自判斷,任作主張,必要時尚須向能夠提供專業意見之個人(例如律師)或機構(例如法令之主管機關)查詢,而行為人主張依本條之規定據以免除其刑事責任,自應就此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指出其不知法律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之情形。至於違法性錯誤尚未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其可非難性係低於通常,則僅係得減輕其刑,並非必減。是否酌減其刑,端視其行為之惡性程度及依一般社會通念是否皆信為正當者為斷。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4667號刑事判決) 責任與故意...

刑法第十六條裁判彙編-法律之不知與減刑000163

刑法第16條規定: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說明: 刑法第16條對於不知法律或違法性錯誤的處理,區分了是否具備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如果行為人能證明其錯誤是無法避免的,可以免責;但若錯誤可避免,則可根據具體情節減輕刑罰。然而,對於具社會普遍性違法認知的自然犯,行為人很難主張其錯誤是無法避免的,通常會受到更嚴格的審查和處罰。 違法性錯誤與刑責  刑法第16條規定,行為人如果不知法律或誤認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並且該錯誤是無法避免的,則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然而,這必須建立在行為人對其行為缺乏違法性認識且此認識錯誤是因為正當理由無法避免。若該錯誤可以避免,則行為人仍需承擔刑責,僅能根據具體情節酌情減輕刑罰。 行為人負責審查行為的合法性  行為人有責任在行為前審查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範,並且要與時俱進,修正其對法秩序的理解。如果行為人沒有主動查詢法律規範,導致其違法行為,則難以主張其錯誤是不可避免的。法院會依據行為人的知識、經驗和社會背景來判斷其是否盡到了應有的注意義務。 按「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固為刑法第16條所明定,然究有無該條所定合於得免除其刑或減輕其刑之情形,係以行為人欠缺違法性之認識為前提,且自信在客觀上有正當理由,依一般觀念,通常人不免有此誤認而信為正當,亦即欠缺違法性認識「已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始足當之,如所欠缺未達於此程度,須其可非難性低於通常,方得減輕其刑。又行為人為恪守合法之要求,自應與時俱進,於行為前審查己身既有關於法秩序之信念,適時修正使之與法秩序客觀標準相契合,否則自應因其疏於審查行為違法性負責。故對行為人關於違法性認識錯誤有正當理由而無可避免之抗辯,自應依一般正常理性之人所具備之知識能力,判斷其是否已符合客觀上合理期待之時機、方式等,善盡其探查違法與否之義務。…原判決已說明我國實行法治已有多年,且現今媒體資訊發達,對各項法律上權益之報導屢見不鮮,尤以各縣市政府、律師公會、法律扶助基金會等機關團體,亦廣設法律服務諮詢機構,衡諸上訴人於本案行為時,為年滿26歲之成年人,並非毫無知識或社會經驗之人,對於不得在本票上偽造他人簽名,依其年紀、社會歷練應已知情,何況不得在未徵得他人同意或授權下,任意在各類文件、有價證券...

刑法第十六條裁判彙編-法律之不知與減刑000174

刑法第16條規定: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說明: 刑法第16條對於法律不知或違法性錯誤的規定強調行為人的查詢義務和社會責任。行為人若因未盡合理查詢義務而違法,通常無法免除刑事責任。法院在判斷是否適用減刑或免責時,會根據行為人的知識、經驗及行為的惡性程度來做出裁量。 法律明知義務與正當理由 根據刑法第16條的立法理由,法律一經頒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的義務。只有當行為人確實無法避免違法性錯誤,且有正當理由時,才可以免除刑事責任。如果違法性錯誤非屬無法避免,則不能阻卻犯罪成立,但可以根據情節減輕刑罰。例如,在非法吸金案件中,法院指出行為人具有一定智識及經驗,應知悉吸金行為違反銀行法規定,因此無法以「不知法律」為由減輕刑責。 違法性認識與責任理論 刑法第16條的違法性錯誤規定依據責任理論,這意味著行為人對法律規範的認識錯誤,只影響其罪責,而不會影響犯罪的成立。即使行為人誤解其行為的合法性,只要該錯誤非屬無法避免,仍需承擔法律責任。在許多非法吸金案件中,法院認為行為人應具備足夠的社會經驗和法律知識,不能以不知法律為由減輕刑責。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依該條之立法理由說明:法律頒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義務,惟如行為人具有違法性錯誤之情形,進而影響法律效力,宜就違法性錯誤之情節,區分不同法律效果,其中行為人對於違法性錯誤有正當理由而屬無可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而阻卻其犯罪之成立;如行為人對於違法性錯誤,非屬無可避免,而不能阻卻犯罪之成立,然得視具體情節,減輕其刑。而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同法第125條第1項對於違反上開規定之處罰,係於64年7月4日增訂公布施行,且違法吸金為非法行為,係一般社會公眾周知之事。原判決敘明:孫○○、黃○○、羅○○、葉○○皆為具有一定之智識及經驗之成年人,並非毫無知識,或資力不足,而無從知悉非法吸金為違法之相關規定者;且其等為本件行為期間,國內亦不乏有以合會互助會形式吸金經法院判處違反銀行法罪刑之案例。尤有進者,其等在前案被查獲後,已均知康乃馨互助會涉嫌不法情事,否則偵查機關不至於介入調查。實難謂其等不知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會觸犯刑罰法令,欠缺違法性認識,已...

刑法第十六條裁判彙編-法律之不知與減刑000167

刑法第16條規定: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說明: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此條款專門處理行為人因不知法律規範而進行違法行為的情形,但其適用必須依具體情節來判斷,特別是行為是否包含惡性,以及行為人是否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違法性錯誤。 法官的裁量權 刑法第16條對「不知法律」情形下的責任分擔,採取了責任理論。行為人因法律無知而犯錯的情形下,是否免責或減刑,取決於行為人有無正當理由以及該錯誤能否避免。法院會根據案件中的具體情節,尤其是行為人的背景、知識水準和行為的社會惡性,來判定其是否應負刑事責任,以及是否應酌情減輕其刑罰。行為人若無正當理由且其行為具惡性,則不能僅以不知法律為由免責或減刑。 法院在判斷是否減刑時,會根據行為的惡性程度、社會認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識進行裁量。 行為人是否盡到了合理的查詢義務是重要考量因素。如果行為人沒有積極查詢法律而擅自進行違法行為,則無法主張不知法律的抗辯。 違法性錯誤的基本原則 刑法第16條強調,行為人對於刑法規範有所不知,並不必然免除其刑事責任。只有在行為人因正當理由無法避免違法性錯誤的情況下,才可能免除刑事責任。這種正當理由必須是行為人無法通過合理途徑得知其行為違法,例如社會常識難以認定該行為具備違法性,或行為人查詢後仍無法獲得正確的法律意見。 例如,在槍砲運輸案件中,行為人明知其幫助他人從美國訂購槍機的行為會危害社會,但仍協助,該行為顯然不含正當理由且具惡性,因此法院認定不能適用刑法第16條進行減免刑責。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所謂不知法律,係指對於刑罰法律有所不知,且其行為不含有惡性者而言。該條所規定之違法性錯誤情形,採責任理論,亦即依違法性錯誤之情節,區分為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而阻卻犯罪之成立;至非屬無法避免者,則不能阻卻犯罪成立,僅得按其情節減輕其刑之不同法律效果。然法律頒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義務;是否可以避免,行為人有類如民法上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可擅自判斷,任作主張。而具反社會性之自然犯,其違反性普遍皆知,自非無法避免。無論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危害社會...

刑法第十六條裁判彙編-法律之不知與減刑000171

刑法第16條規定: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說明: 刑法第16條為行為人在特殊情況下提供了免除刑責或減刑的機會,但適用條件十分嚴格。行為人必須證明其不知法律違反是在正當理由下無法避免的結果,且具有積極誤信行為合法的情形。法院在判決中會綜合考量行為人的知識背景、經驗及應有的查詢義務來判斷其是否有無法避免的正當理由,並根據情節決定是否減輕刑罰。 知法守法義務的界定 法律一經公布,人民即負有知法守法的義務。刑法第16條對「不知法律」的主張設立了極高的門檻,僅在行為人有正當理由且該錯誤無法避免的情況下,才可能免除刑事責任。若行為人只是不知法律禁止某行為,或沒有具備足夠的法律知識,並不能免除其刑事責任。上訴人在銀行法案件中辯稱其不知吸收存款行為違法,但法院認為,依據一般知識和經驗,稍具知識的人應能認識其行為的非法性,因此上訴人的辯解並不足以構成「不知法律」的正當理由。 積極誤信與消極不知的區別 刑法第16條僅適用於行為人積極誤信其行為合法的情況,行為人如果只是消極地不知自己的行為違法,並不足以構成免責的理由。行為人應當對其行為可能的法律後果保持足夠的警覺與認知,且具有善良管理人應有的注意義務。即使行為人對法律條文並不完全了解,也不能主張自己不知法律便可免除責任。法院針對非法吸收資金的案件指出,行為人應能意識到高額獲利承諾與零風險的宣稱很可能違法,因此不能主張不知其行為違法。 按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係以法律既經法定程序制定、公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義務,惟如行為人之不知法律,有正當理由,而屬無法避免者,得以免除其刑責。而所謂「不知法律」,應僅限於行為人積極誤信自己行為為法律所許,而不包含消極不知自己行為為法律所不許之情形;若行為人依其知識、經驗不可能意識到其行為之違法性,亦即連認識其行為違法性之可能性都不具備,始得免除其刑事責任。查收受存款為銀行之主要業務之一,非銀行不得經營銀行業務,為銀行法所明定(第2條、第29條第1項),稍具知識經驗之人亦無不知之理。又民間藉金錢消費借貸以取得一定之利息,雖屬常見,然若藉各項名義,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吸收資金,允予返還或給付高於本金之金錢,並以之為業,為法律所禁止,亦係稍具知識經驗之人所得認識。...

刑法第十六條裁判彙編-法律之不知與減刑000161

刑法第16條規定: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說明: 刑法第16條旨在處理行為人對法律的無知或誤解情形。若行為人因正當理由無法避免錯誤,法院可免除其刑責或減輕刑罰。然而,這取決於行為人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查詢義務,尤其是針對違法性錯誤,行為人有責任在行為前確保其行為符合法律標準。 違法性錯誤與正當理由  刑法第16條處理行為人對法律的錯誤理解或不知情的情況,即所謂的違法性錯誤或禁止錯誤。若行為人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該錯誤,則可能免除刑事責任。然而,這種情況通常需有客觀證據證明行為人無法得知或避免法律錯誤,並且該錯誤是基於正當理由。 違法性錯誤的情節與減刑  行為人若無法完全避免違法性錯誤,但錯誤情節較輕或可理解,法院可以酌情減輕刑罰。然而,這並非必然減刑,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例如,行為人可能因不知法律而無法避免觸犯法律,但若該錯誤能夠通過合理的諮詢或查詢來避免,法院可能會認為其無法避免性不足。 違法性認識錯誤與故意責任  若行為人對具體事實並無錯誤認識,但對於法律上如何評價該事實有誤解,則屬於違法性認識錯誤。這類錯誤不會影響故意的成立,只能依刑法第16條規定,視有無正當理由來決定是否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例如,行為人轉讓大麻,但誤信其行為合法,此類禁止錯誤僅可適用減輕刑責的條件。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此即有關違法性錯誤(或稱禁止錯誤)之規定,係採責任理論,亦即依違法性錯誤之情節,區分為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而阻卻犯罪之成立,至非屬無法避免者,則不能阻卻犯罪成立,僅得按其情節減輕其刑。又法律頒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之義務,因此行為人對於行為是否涉及不法有所懷疑時,負有諮詢之義務,不可擅自判斷,任作主張,必要時尚須向能夠提供專業意見之個人(例如律師)或機構(例如法令之主管機關)查詢,而行為人主張依本條之規定據以免除其刑事責任,自應就此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指出其不知法律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之情形。至於違法性錯誤尚未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其可非難性係低於通常,則僅係得減輕其刑,並非必減。是否酌減其刑,端視其行為之惡性程度及依一般社會通念是否皆信為正當者為斷。本件原判決事實認定:汲毓翰明知大麻種子係...

刑法第十六條裁判彙編-法律之不知與減刑000158

刑法第16條規定: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說明: 刑法第16條主要針對行為人在不知道法律或誤信法律合法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刑事責任問題。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有迴避錯誤的可能性。如果行為人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法律錯誤,則可以免責;但如果行為人可透過查詢或其他方式避免錯誤,法院則可能減輕刑罰,而非免除刑責。 禁止錯誤與刑責免除 當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違法行為,但自認為該行為合法時,這就屬於法律上的禁止錯誤。這種錯誤在法律上並不會直接導致免除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16條,只有在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免除刑事責任。 例如行為人若因正當理由誤信行為合法且無法避免,則有可能免責;但如果行為人本可透過進一步查詢來了解法律,則應減輕刑罰,而非免責。 迴避可能性與減刑標準 刑法第16條規定了「得減輕其刑」的條款,這意味著是否減刑取決於行為人是否能夠合理地避免犯錯。法院會考慮行為人在違法行為發生時是否有合理的方式查詢或確認法律的適用。如果行為人有機會避免法律錯誤但未行使,則可能適用減刑而非免責。例如,在處理國際毒品案件時,如上訴人因居住地的法律認知錯誤而違反我國法律,且沒有合理避開該錯誤的可能性,法院可以考慮依刑法第16條減刑,但不會完全免除刑責。 行為人客觀上實施違法行為,但行為人自認為行為合法,此時行為人乃欠缺不法意識(即欠缺違法性認識),即為學理上稱之禁止錯誤。又所謂不法意識,意指行為人認識或意識到其行為違反法律規範或社會規範而與社會共同生活秩序維持之要求相牴觸之意,乃獨立之罪責要素,一般而言,行為人有構成要件故意時,通常也會知道其所為乃法律規範或社會規範所不容,即推定其具有不法意識;但若發生禁止錯誤,行為人之行為於法律上究應如何評價,依刑法第16條:「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之規定,並不會直接導出排除行為人刑責之法律效果,而係應依個案情節,判斷行為人對於禁止錯誤之發生,究竟有無迴避之事由存在,倘其欠缺不法意識係出於正當理由而誤信其行為合法,且無迴避之可能性者,則依上述規定前段應免除其刑責,但若行為人可以透過更進一步的諮詢與探問,了解其行為的適法性,而得到正確的理解,此時就可以認為屬於可迴避的禁止錯誤,法院得審視個案情節,判斷迴避可能性之高低程...

刑法第十六條裁判彙編-法律之不知與減刑000168

刑法第16條規定: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說明: 刑法第16條在處理「不知法律」的情形時,要求行為人必須具備正當理由且該錯誤無法避免,才能免除刑事責任。若行為人沒有合理的正當理由或該錯誤是可避免的,則無法免除刑責,只能視具體情節減輕刑罰。行為人在進行可能違法的行為時,應積極尋求法律諮詢,否則將因不知法而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不知與免責問題 法律已經頒布,人民有知法守法的義務。無論是私運管制物品或栽種大麻等危害社會治安的行為,政府已經多年禁止,且媒體廣泛報導。行為人若以不知法律為由主張其行為合法,通常無法成立。具反社會性的行為,如販毒、種植大麻等,皆為社會所知,自無法主張其行為因不知法律而不構成犯罪。即使行為人主觀上聲稱自己無意違法,如基於園藝興趣栽種大麻,但無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的情形下,仍難免除其責任。 法律頒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義務;是否可以避免,行為人有類如民法上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可擅自判斷,任作主張。而具反社會性之自然犯,其違反性普遍皆知,自非無法避免。無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或意圖供製造大麻之用而栽種大麻,危害社會治安甚鉅,長期以來,政府懸為厲禁,媒體廣泛報導,眾人皆知,不容推諉狡展。上訴意旨猶以:上訴人於警詢即已供稱栽種大麻係基於園藝之興趣,對於法律不瞭解,不知種植大麻構成犯罪,實欠缺主觀不法意圖,檢察官以嚴厲及恫嚇之語氣詢問伊,伊所供請朋友抽用並非本意,伊以本名及住址購買大麻種子並無製造毒品之意圖,因第1次的種子快要用完才再次經由網路購買大麻種子,又伊家中沒有蒐集大麻葉片,亦無任何曝曬、風乾之設備或製造大麻之跡象或事證,原審未再查明伊於檢察官偵訊時與檢方問答之語氣、表情及情境,違背經驗及證據法則云云,要係執其個人主觀意見,就原審採證認事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漫為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93號判決) 違法性認識與責任理論 行為人只要知悉其行為違反法律,即具有「違法性認識」,不需了解具體的刑罰或處罰規定即可成立責任。以經營類似金融機構業務的非法集資案為例,行為人明知自己無權經營金融業務,卻刻意使用名不符實的契約,假藉合法名義從事收受存款的行為,此類行為明顯違法,行為人不得主張不知其行為非法。 違法性認識係指行為人對...

刑法第十六條裁判彙編-法律之不知與減刑000170

刑法第16條規定: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說明: 刑法第16條設置了「正當理由」及「無法避免」的門檻,只有在符合這兩項條件時,行為人才可主張免除刑事責任。即使未能完全免責,法院仍可能根據具體情況,酌情減輕刑罰。判斷中,法院會考量行為人是否具備查詢法律的能力和機會,以及是否盡到了其應有的注意義務。 違法性認識的定義與應用 刑法中的違法性認識,是指行為人知道其行為不被法律所容許,而不需具體了解該行為的處罰規定或可罰性。只要行為人知道其行為違反法律規範,即符合違法性認識的要件。因此,若行為人因誤信某行為被法律允許,除非有正當理由且錯誤無法避免,否則依刑法第16條規定,仍需負刑事責任,並依情節酌情減輕其刑罰。 正當理由與無法避免之判斷 要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行為人必須能證明其錯誤是因不可避免的原因所致,並且具有正當理由。然而,法律一經頒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的義務,行為人不得因未查詢法律或自行推測而主張正當理由。例如,在非法吸金案件中,上訴人辯稱其並未具備金融法律知識,無法知道其行為違反銀行法,但法院認為該辯解不足以構成正當理由,且其行為亦屬可避免錯誤,因此不得免責或減刑。 刑法上所謂違法性認識,係指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有法所不容許之認識,不以行為人確切認識其行為之處罰規定或可罰性為必要,祇須行為人知其行為違反法律規範,即有違法性認識。又刑法第16條前段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係指行為人誤信法所不許之行為係法所允許,且須有正當理由,並為通常人均無法避免之誤信,始足當之,且既稱「得減輕其刑」,自屬事實審法院得依法自由裁量之事項。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任職中□昌公司業務人員時,於對外行銷開發招攬客戶時,知悉其所保證定期高利還本之報酬比例,依一般理性投資人之認知,均能立即聯想到是否為非法吸金,因此中□昌公司為求所有業務員對外能自圓其說,乃以統一教材之「教戰守則」、「電訪稿」、「中□昌露營車Q&A」等資料,教導業務員以同化立場、解決問題、激勵、CLOSE、封口等步驟話術誘引對方出資。何況如確有此等高獲益利潤,中□昌公司大可逕以累積高額營業獲利以資擴展業務,又何須不斷向外吸收資金,而將此厚利大部分分霑予不特定之人。是中□昌公司人員(包括上訴人)對於以高利率投資報酬向不特定之...

刑法第十六條裁判彙編-法律之不知與減刑000173

刑法第16條規定: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說明: 刑法第16條的適用旨在針對行為人因不知法律而可能發生的錯誤。即便如此,行為人必須證明其錯誤具備無法避免的正當理由,且其錯誤不能僅限於主觀的誤解或疏忽。法院在判斷是否適用減刑或免責時,會考量行為人的教育背景、經驗及其查詢法律的義務。若行為人未盡查詢義務,則通常無法享有刑法第16條的減刑或免責待遇。 違法性錯誤與責任理論 刑法第16條旨在規範違法性錯誤(或稱禁止錯誤),強調行為人應具備知法守法的義務。即使行為人對法律規範有所誤解,只有在該誤解無法避免且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能免除刑事責任。若該錯誤在合理查詢後可避免,則應依情節減輕其刑罰。 違法性認識的範疇 違法性認識是指行為人認識到其行為違反法律規範。法院在判斷行為人的違法性認識時,會綜合考量其教育背景、職業、生活經驗等個人狀況。例如,在偽造本票的案件中,法院認為上訴人明知其行為違法,且應具備足夠的社會經驗來判斷該行為的法律後果,因此不適用免責或減輕刑罰的規定。 正當理由的適用 正當理由的適用條件十分嚴格,僅限於那些無法避免的情況。法院通常要求行為人具有足夠的知識和經驗來判斷其行為的合法性,並需進行合理查詢。如果行為人在查詢後仍無法得知其行為違法,才有可能適用刑法第16條來減輕刑罰或免責。 按「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固為刑法第16條所明定,然究有無該條所定合於得免除其刑或減輕其刑之情形,係以行為人欠缺違法性之認識為前提,且自信在客觀上有正當理由,依一般觀念,通常人不免有此誤認而信為正當,亦即欠缺違法性認識「已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始足當之,如所欠缺未達於此程度,須其可非難性低於通常,方得減輕其刑。又行為人為恪守合法之要求,自應與時俱進,於行為前審查己身既有關於法秩序之信念,適時修正使之與法秩序客觀標準相契合,否則自應因其疏於審查行為違法性負責。故對行為人關於違法性認識錯誤有正當理由而無可避免之抗辯,自應依一般正常理性之人所具備之知識能力,判斷其是否已符合客觀上合理期待之時機、方式等,善盡其探查違法與否之義務。原判決已說明我國實行法治已有多年,且現今媒體資訊發達,對各項法律上權益之報導屢見不鮮,尤以各縣市政府、律師公會、法律扶助基金會等機關團體,亦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