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六條裁判彙編-法律之不知與減刑000166
刑法第16條規定: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說明:
刑法第16條在處理行為人不知法律的情況下,必須根據具體案情來判斷是否適用。即便行為人聲稱不知法律,但如果行為涉及社會普遍認知的違法行為或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法院通常不會適用減刑。此外,行為人應主動查詢法律規範,若未履行此義務,則無法主張因不知法律而減輕其刑責。
刑法第16條規定,行為人因不知法律而觸犯刑法的情況下,除非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否則不能免除其刑事責任,但可依情節減輕其刑。這一條款的適用涉及「違法性錯誤」,即行為人對其行為違反法律的認識錯誤。
違法性錯誤的定義與責任理論
「違法性認識」是指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有法所不容許的認識。刑法第16條採用責任理論,區分不同情況:如果行為人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其法律錯誤,則應免除其刑責,否則仍須承擔刑事責任,但依情節可以減輕刑罰。
「違法性認識」係指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有法所不容許之認識,不以行為人確切認識其行為之處罰規定或可罰性為必要,只須行為人知其行為違反法律規範,即有違法性認識。又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係指行為人誤信法所不許之行為係法所允許,且須有正當理由,並為通常人均無法避免之誤信者,始足當之,且既稱「得減輕其刑」,自屬事實審法院得依法自由裁量之事項。原判決認為上訴人所為尚不符刑法第16條但書之減輕其刑規定,已說明海洛因為政府廣為宣導防制之第一級毒品,而上訴人為智慮正常之國民,自有知法守法之義務,其知悉海洛因為毒品,猶將林○○帶往林XX當時所在之廖○○住處,以幫助林XX販賣海洛因予林○○,難認其有何不知法律之客觀上正當理由,並無免除刑事責任或減輕其刑之事由等旨甚詳,依上開說明,原判決之論斷,於法並無不合。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79號判決)
行為人必須具備正當理由,並且無法避免誤解法律,才能免責或減刑。比如,行為人相信其行為在法律上是允許的,並且此錯誤是不可避免的,這種情況下可適用刑法第16條減輕刑罰。
行為人的查詢義務
根據判例,行為人對於法律是否允許其行為有懷疑時,應負有查詢義務。例如,如果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涉及法律規範,卻不進行合理查詢,而是自行判斷其行為合法,那麼行為人無法主張刑法第16條來減輕責任。
違法性錯誤與行為的惡性
即便行為人能主張其行為具有正當理由,如果行為包含了較高的社會危害性或惡性,法院仍可能不會適用刑法第16條進行減刑。例如,在肇事逃逸案件中,行為人的逃逸行為已被社會普遍認定為具有惡性,因此難以適用不知法律的抗辯。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而該條所規定之違法性錯誤之情形,採責任理論,亦即依違法性錯誤之情節,區分為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而阻卻犯罪之成立;至非屬無法避免者,則不能阻卻犯罪成立,僅得按其情節減輕其刑之不同法律效果。然法律頒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義務,是否可以避免,行為人有類如民法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自不可擅自判斷,任作主張。而具反社會性之自然犯,其違法性普遍皆知,自非無法避免。是行為人主張依本條之規定據以免除其刑事責任,自應就此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指出其不知法律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之情形。至於違法性錯誤尚未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其可非難性係低於通常,則僅係得減輕其刑,亦非必減。是否減輕其刑,端視其行為之惡性程度及依一般社會通念是否皆信為正當者為斷。依原判決之認定上訴人係在人行道上騎乘機車,因擅自進入一般車道而過失肇事,致騎車行駛於車道之林又恩等閃避不及而人車倒地受傷。且上訴人警詢中即自承伊有在人行道上騎乘機車欲右轉駛入一般車道,並知悉林○○騎乘機車附載劉○○,已當場人車倒地係經路人將人車扶起等情屬實,則其不加聞問擅自離去之所為自具惡性,且依一般社會通念亦不能認為正當,是難謂其不知肇事逃逸之刑罰法令,亦無從認其理由為正當,自無刑法第16條規定之適用。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831號判決)
社會普遍認知的行為
對於某些具明顯反社會性的犯罪,行為人的不法意識應被認為是普遍可知的,如毒品販賣、槍支製造等行為,行為人無法主張不知法律來減輕責任。在處理如毒品、槍支等具有嚴重社會危害的案件時,法院強調行為人的不法意識應該是普遍可知的,特別是這類行為危害社會治安,媒體和政府對其宣導防範已達到相當高的程度。因此,這類案件中的行為人通常無法成功主張自己不知法律。
犯罪能否成立,端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犯罪故意及客觀上有無犯罪行為而定,而犯罪行為,既屬行為人受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所主宰支配之人類行止,即非無發生錯誤或失誤之可能,學理上遂有錯誤理論之發展,並對於不同之錯誤態樣,畀予不同之評價。就違法性錯誤(禁止錯誤)而言,倘行為人對於所為欠缺違法性認識(不法意識),其法律效果如何,因涉及故意及違法性認識之間如何定位,向有故意理論與責任理論之爭。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顯示刑法關於違法性錯誤之規定,係採責任理論,亦即依行為人違法性錯誤之情節,區分為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阻卻犯罪之成立,而非屬無法避免者,則不能阻卻犯罪成立,僅得按其情節減輕其刑。
(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53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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