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六條裁判彙編-法律之不知與減刑000159

刑法第16條規定: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說明:

刑法第16條旨在處理行為人因法律誤解所產生的刑事責任問題。違法性錯誤(禁止錯誤)情況下,只有在錯誤無法避免且具有正當理由時,才可能免除刑責。如果錯誤可避免,法院則可依情節減輕刑罰。行為人在執行可能違法的行為時,應當尋求專業建議以避免法律誤解,否則難以主張免責。


禁止錯誤與法律之不知 

刑法第16條針對違法性錯誤(即所謂的「禁止錯誤」)作出規範。當行為人誤信其行為是合法的,即使行為實際上違法,若其錯誤是無法避免的,則可能免除其刑事責任。這一點強調了人民在法律頒布後知法守法的義務。當行為人對其行為是否涉及不法有所懷疑時,應當尋求專業意見,如諮詢律師或相關機關。如果行為人沒有盡到這一諮詢義務,則無法主張其不知法律而免責,只能依照情節減輕其刑罰。若行為人欠缺正當理由且其錯誤可避免,則應減輕其刑。


減刑的適用 

當行為人無法完全避免法律上的錯誤,法院可以依據情節酌情減輕刑罰。減刑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有可能避免錯誤,以及錯誤是否具有合理的正當理由。例如,在行為人基於對法律的錯誤理解實施違法行為時,法院可能根據其錯誤的可迴避性及行為惡性的程度進行減刑判斷。如果錯誤的迴避難度較高,行為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則法院可以減輕刑罰。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此即有關違法性錯誤(或稱禁止錯誤)之規定,係採責任理論,亦即依違法性錯誤之情節,區分為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而阻卻犯罪之成立,至非屬無法避免者,則不能阻卻犯罪成立,僅得按其情節減輕其刑。又法律頒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之義務,因此行為人對於行為是否涉及不法有所懷疑時,負有諮詢之義務,不可擅自判斷,任作主張,必要時尚須向能夠提供專業意見之個人(例如律師)或機構(例如法令之主管機關)查詢,而行為人主張依本條之規定據以免除其刑事責任,自應就此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指出其不知法律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之情形。至於違法性錯誤尚未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其可非難性係低於通常,則僅係得減輕其刑,並非必減。是否酌減其刑,端視其行為之惡性程度及依一般社會通念是否皆信為正當者為斷。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4667號刑事判決)


責任與故意的判斷 

犯罪行為的成立,取決於行為人是否具有犯罪意圖(故意)或過失。犯罪的故意必須基於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的認識,包括對行為的客觀侵害性與違法性有所認知。但這種認識不要求行為人清楚了解具體的法律條文或刑罰規定,只要行為人知道其行為違反社會規範或缺乏法律正當性,即可成立故意。因此,法律的無知不影響行為人故意的成立,行為人不能僅以不知法律為由免除刑責。





犯罪之所以應加處罰,在因其有反社會性,即違反社會規範,足以破壞人類生活之安寧秩序,是犯罪乃有責任能力人,於無違法阻卻原因時,基於故意或過失,所為之侵害法益,應受刑罰制裁之不法行為。又所謂基於故意或過失之行為,必行為人於為特定行為之際必有蘊含惡性之主觀心理狀態,然後構成犯罪,此主觀心理狀態即係故意或過失。再按犯罪之成立要件,按其性質分類,可分為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在犯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上,又可分為構成要件之相當性及行為之違法性;而犯罪之主觀要件即係關於行為人本身,須該行為人在法律上有對其行為負擔刑事責任之資格之責任能力外,更須其行為出於其內心之犯罪惡意之責任條件,即故意或過失。行為之是否違法,應依行為之客觀事實而為判斷,亦即就其行為相當構成要件之客觀犯罪事實而為判斷,此與犯罪之故意之犯罪成立之責任要件,係屬二個問題。故違法性之判定祇以該當於法定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為主要對象,與責任之判定,必須深入行為者人格之內部而考求其應受非難之狀態顯有區別。復按犯罪之構成,在客觀上不外行為之侵害性與違法性,行為者認識自己之行為違法侵害法益,猶不顧而為之,則其內心即有惡性之表現,成立故意。是對於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原則言之,除須有對於客觀犯罪事實之認識、對於犯罪事實全部之認識、須認識行為之客觀侵害性外,尚須認識行為之客觀違法性,亦即知其所為之無價值而有違法之感之「違法認識」(或違法意識);換言之,即行為人須有違反法律之一般認識,或至少知其所為缺乏法律上正當性。是故意之成立,固須行為人有違法之認識,但於刑罰法規則無認識之必要,亦即行為在法規上是否處罰,以及相當於何種處罰之規定,行為人對之縱無認識,均於故意之存在無影響。蓋法規之不知與違法性之不知,非必同一。進步言之,違法性之認識,乃指對於「違反一般規範或條理之違法性之意識」,而非對刑罰法規本身或可罰性之「法規違反之認識」。刑法第16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是故意之成立,不須行為人對其行為於刑罰法規有處罰認識之必要,更可知悉。故對於法規之知或不知,不影響故意之成立。但非謂故意之成立,連違反一般規範之意識亦無必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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