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六條裁判彙編-法律之不知與減刑000168

刑法第16條規定: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說明:

刑法第16條在處理「不知法律」的情形時,要求行為人必須具備正當理由且該錯誤無法避免,才能免除刑事責任。若行為人沒有合理的正當理由或該錯誤是可避免的,則無法免除刑責,只能視具體情節減輕刑罰。行為人在進行可能違法的行為時,應積極尋求法律諮詢,否則將因不知法而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不知與免責問題

法律已經頒布,人民有知法守法的義務。無論是私運管制物品或栽種大麻等危害社會治安的行為,政府已經多年禁止,且媒體廣泛報導。行為人若以不知法律為由主張其行為合法,通常無法成立。具反社會性的行為,如販毒、種植大麻等,皆為社會所知,自無法主張其行為因不知法律而不構成犯罪。即使行為人主觀上聲稱自己無意違法,如基於園藝興趣栽種大麻,但無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的情形下,仍難免除其責任。


法律頒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義務;是否可以避免,行為人有類如民法上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可擅自判斷,任作主張。而具反社會性之自然犯,其違反性普遍皆知,自非無法避免。無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或意圖供製造大麻之用而栽種大麻,危害社會治安甚鉅,長期以來,政府懸為厲禁,媒體廣泛報導,眾人皆知,不容推諉狡展。上訴意旨猶以:上訴人於警詢即已供稱栽種大麻係基於園藝之興趣,對於法律不瞭解,不知種植大麻構成犯罪,實欠缺主觀不法意圖,檢察官以嚴厲及恫嚇之語氣詢問伊,伊所供請朋友抽用並非本意,伊以本名及住址購買大麻種子並無製造毒品之意圖,因第1次的種子快要用完才再次經由網路購買大麻種子,又伊家中沒有蒐集大麻葉片,亦無任何曝曬、風乾之設備或製造大麻之跡象或事證,原審未再查明伊於檢察官偵訊時與檢方問答之語氣、表情及情境,違背經驗及證據法則云云,要係執其個人主觀意見,就原審採證認事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漫為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93號判決)


違法性認識與責任理論

行為人只要知悉其行為違反法律,即具有「違法性認識」,不需了解具體的刑罰或處罰規定即可成立責任。以經營類似金融機構業務的非法集資案為例,行為人明知自己無權經營金融業務,卻刻意使用名不符實的契約,假藉合法名義從事收受存款的行為,此類行為明顯違法,行為人不得主張不知其行為非法。


違法性認識係指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有法所不容許之認識,不以行為人確切認識其行為之處罰規定或可罰性為必要,祇須行為人知其行為違反法律規範,即有違法性認識。原判決已敘明:楊○○等7人所推廣或招攬以「經紀契約」為名而擬定之契約,原係一方繳納本金供他方於一定期間內使用,而由他方給付利息之定期金錢寄託關係,內涵與金融機構提供之定期存款契約幾無二致,並為楊○○等7人所知悉,而辦理存款、放款等金融相關業務,依法原係銀行等政府特許之金融機構方能經營之業務,非一般公司行號或個人所能經營,且金融機構推出之活期、定期存款、基金,乃至於其他合法之理財、投資商品,均明白誠信、公開並完整明揭露其本旨及權利義務內容,與本件藉由所謂「經紀契約」、「經銷契約」、「保證金」、「廣告宣傳補助費」等名實不符之名目推出者,乃刻意規避,至為顯明。可見渠等於行為時,對上開以收受存款、吸收資金為目的之契約及行為,確為法所不許,乃必須假藉其他名目包裝、遮掩,均知之甚明,所辯因信賴律師專業判斷而欠缺違法性之認識云云等旨(見原判決58至60頁),所為論斷與論理法則及於法無違,並無楊○○等7人上訴意旨(二)3.所指違法之情形。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83號判決)


正當理由與無法避免的適用

刑法第16條中的「正當理由」指行為人誤信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是允許的,且該錯誤無法避免。例如,行為人若為成年人,且受過一定教育,其應對國家禁止的法律有所認識。若行為人在網路上購買道具槍,並嘗試改造為具殺傷力的真槍,則其對於製造槍枝的法律規定應有一定了解,難以主張不知法律或誤信其行為合法,因此無法依據第16條主張免責或減輕其刑。


違法性認識錯誤的限制

刑法第16條的適用以違法性錯誤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為前提。若行為人的行為屬於法律和社會規範普遍知悉的違法行為,如毒品製造、非法集資或製造槍枝等,則行為人無法主張其錯誤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在行為人對法律的誤解確實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時,才可能依據第16條的規定減免刑責。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係指行為人誤信法所不許之行為係法所允許,且須有正當理由,並為通常人均無法避免之誤信者,始足當之。原判決理由三、(五)已說明:上訴人為成年人,且高職畢業,其對於國家法令禁止製造槍枝之規定,應有相當程度之認識,其自承之前即在網路上購買過道具槍,顯已有接觸相關模型槍、道具槍之資訊,就市面上不具殺傷力之槍枝交易價格、製造具殺傷力改造手槍之換裝重點,持有槍枝殺傷力有無及其可罰界限等,均非無相關知識,其猶換裝槍管欲使槍枝能擊發,難認其有何不知法律之客觀上正當理由,自無從依刑法第16條規定減免其刑。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7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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