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條裁判彙編-名詞定義(公文書定義)000036
刑法第10條第3項規定: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說明: 公文書的基本要件: 公文書指公務員依其職務製作的文書。無論文書內容涉及公法上或私法上的關係,只要是公務員以職務名義製作,即使未加蓋印信、程式有欠缺,仍屬公文書。 形式上的誤信性: 若文書從形式上容易讓社會大眾誤信其為真正的公文書,則即使其內容並非公務員實際職務所需製作,仍可能構成公文書。形式上的足以誤導他人,是判斷文書是否為公文書的重要依據。 偽造公文書的要件: 偽造文書罪要求行為人無權製作該文書並冒用他人名義製作,以致造成損害之虞。該損害不必是實質發生,只需有發生損害的可能或危險即可。 行使偽造公文書的行為: 如果偽造的公文書被行使,例如傳遞或散布,並且足以影響公務機關的公信力或正確性,則會構成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按刑法上所稱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即以公務員為其製作之主體,且係本其職務而製作而言,至文書內容之為公法上關係抑為私法上關係,其製作之程式為法定程式,抑為意定程式,及既冒用該機關名義作成,形式上足使人誤信為真正,縱未加蓋印信,致其程式有所欠缺,亦均所不計。再刑法之偽造文書罪,以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所謂「足以生損害」,係指有足以發生損害之危險或疑慮而言,不以發生實質之損害結果為必要。原判決依憑上訴人之部分供述,第一審判決附表所示內容之新聞稿、臺中地院106 年度中小字第853 號民事裁定、106 年度中小字第853 號、105 年度勞小字第1 號民事判決、臺中地院政風室函稿及簽呈、臺中地檢署函文暨附件等證據資料,認定上訴人因與全□公司有會員繳費糾紛、伯□□公司間有勞資糾紛,不服臺中地院 106 年度中小字第853 號、105 年度勞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而於106 年3 月至5 月間之某時,在其當時位於臺中市○○區○○路12巷○○號之住所內,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下載臺中地院上揭新聞稿並儲存為WORD格式檔案電磁紀錄後, 再以上開電磁紀錄偽造如第一審判決附表所示,印有臺中地院標誌之新聞稿電磁紀錄各1 份,表徵係該院對於上開民事判決發布新聞稿之準公文書,續之於106 年6 月27日,將上述電腦電磁紀錄列印如同上附表編號2 、3 所示內容新聞稿之偽造公文書紙本,投遞至臺中地檢署所設之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