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條裁判彙編-名詞定義(公文書定義)000036

刑法第10條第3項規定: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說明:

公文書的基本要件: 

公文書指公務員依其職務製作的文書。無論文書內容涉及公法上或私法上的關係,只要是公務員以職務名義製作,即使未加蓋印信、程式有欠缺,仍屬公文書。


形式上的誤信性: 

若文書從形式上容易讓社會大眾誤信其為真正的公文書,則即使其內容並非公務員實際職務所需製作,仍可能構成公文書。形式上的足以誤導他人,是判斷文書是否為公文書的重要依據。


偽造公文書的要件: 

偽造文書罪要求行為人無權製作該文書並冒用他人名義製作,以致造成損害之虞。該損害不必是實質發生,只需有發生損害的可能或危險即可。


行使偽造公文書的行為:

 如果偽造的公文書被行使,例如傳遞或散布,並且足以影響公務機關的公信力或正確性,則會構成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按刑法上所稱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即以公務員為其製作之主體,且係本其職務而製作而言,至文書內容之為公法上關係抑為私法上關係,其製作之程式為法定程式,抑為意定程式,及既冒用該機關名義作成,形式上足使人誤信為真正,縱未加蓋印信,致其程式有所欠缺,亦均所不計。再刑法之偽造文書罪,以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所謂「足以生損害」,係指有足以發生損害之危險或疑慮而言,不以發生實質之損害結果為必要。原判決依憑上訴人之部分供述,第一審判決附表所示內容之新聞稿、臺中地院106 年度中小字第853 號民事裁定、106 年度中小字第853 號、105 年度勞小字第1 號民事判決、臺中地院政風室函稿及簽呈、臺中地檢署函文暨附件等證據資料,認定上訴人因與全□公司有會員繳費糾紛、伯□□公司間有勞資糾紛,不服臺中地院 106 年度中小字第853 號、105 年度勞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而於106 年3 月至5 月間之某時,在其當時位於臺中市○○區○○路12巷○○號之住所內,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下載臺中地院上揭新聞稿並儲存為WORD格式檔案電磁紀錄後, 再以上開電磁紀錄偽造如第一審判決附表所示,印有臺中地院標誌之新聞稿電磁紀錄各1 份,表徵係該院對於上開民事判決發布新聞稿之準公文書,續之於106 年6 月27日,將上述電腦電磁紀錄列印如同上附表編號2 、3 所示內容新聞稿之偽造公文書紙本,投遞至臺中地檢署所設之檢舉信箱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臺中地院新聞稿發布之正確性及公信性 ,已詳述其所憑證據及理由。並說明:依卷附如上開附表所示新聞稿內容,雖係上訴人對其與他人之民事糾紛提出說明或主張,然就該等新聞稿形式觀之,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新聞稿」之標題、發稿日期、案號等事項均已齊備外,左上角並有臺中地院之標誌,足以使社會上一般人有誤信該等新聞稿係由臺中地院所發布之危險。另上訴人在其電腦中製作如同上附表所示內容新聞稿之電磁紀錄,經以電腦處理而顯示後,亦堪認係表徵由臺中地院對該新聞稿中特定司法案件發布新聞訊息之意思,堪認上訴人所為足以生損害於臺中地院對新聞稿發布之正確性及公信性,自該當於刑法偽造準公文書及偽造公文書罪之要件,倘若將該等偽造不實內容之新聞稿予以傳遞或散布,自屬行使偽造公文書暨偽造準公文書之行為。以上訴人之智識(大學畢業 ),及其參與上開民事訴訟程序之經驗,應知若係其本人對法院判決之特定事項為說明、澄清,顯無必要,亦不應該以法院發布新聞稿形式為之,可見上訴人顯係欲藉由及利用法院發布新聞稿之外觀,以增加其所偽造各該新聞稿內容(即其所欲提出主張或澄清之內容)之可信性,足認上訴人主觀上顯然具有偽造(準)公文書之犯意。上訴人雖辯稱:伊並未將偽造之新聞稿投遞至臺中地檢署所設之檢舉信箱,可能係家中遭竊,或係與上訴人同姓名之人所為云云,惟除上訴人外,並無人同時與全□公司、伯□□公司有相同民事糾紛,而有竊取上訴人所偽製之新聞稿予以投遞之動機與必要。 對於上訴人所辯各節何以不足採信,亦依據卷內證據資料詳加指駁及說明,核其所為之論斷,俱與證據法則無違。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55號判決)


如上訴人因與公司有勞資糾紛,不服法院的民事判決,便在家中偽造法院新聞稿,並投遞至檢察署檢舉信箱。該偽造新聞稿上有法院的標誌與案號,形式上足以讓社會大眾誤信為法院發布的正式文書。法院認定該行為構成偽造公文書罪。上訴人辯稱該偽造文書並非其本人投遞,可能是他人冒用。然而,法院認為其他人並無與上訴人相同的民事糾紛動機,因此駁斥了該辯解,並認定上訴人有偽造公文書的犯意。


即僅須該文書形式上足以使人誤信的要件即屬於偽造公文書之行為,如偽造的文書若形式上標註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新聞稿」的標題、發稿日期、案號,並且加上法院標誌,足以讓社會大眾誤信該文書為法院發布,即使其內容並非實際由法院製作,也可能構成偽造公文書罪。


刑法第10條第3項所定義的公文書,強調文書的製作人是公務員且內容與其職務相關,且形式上足以讓社會大眾誤信其為真正文書。偽造此類文書並散布或使用,對公務機關的公信力造成損害,會構成偽造公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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