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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條裁判彙編-從舊從輕主義000015

刑法第2條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說明: 根據刑法第2條的「從舊從輕主義」規定,當法律在行為後發生變更時,應優先適用對行為人最有利的法律。特別是在沒收和保安處分的規定變更後,法院應適用裁判時的法律,以確保行為人受到最有利的處罰適用。 保安處分的適用: 刑法第2條第2項經修正後,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應適用裁判時的法律,而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則遵循罪刑法定原則與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因此,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如保護管束)應適用裁判時的法律,這一點已被最高法院的判決所確認。 沒收適用裁判時法律: 刑法第2條第2項明確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和沒收應適用裁判時的法律。這意味著在沒收案件中,即使行為發生於舊法適用期間,若在裁判時法律已發生變更,則應適用新法進行處理。 新修正法律對沒收的影響: 根據新修正的刑法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供犯罪所用之物,不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均應予以沒收。即使物品無法沒收,法院應根據刑法第38條的規定,追徵其價額。這一規定明確了沒收的適用範圍,並使得沒收具有獨立於刑罰的法律效果【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204號判決】。 犯罪事實與沒收程序的不可分性: 法院在審理沒收案件時,若沒收之物與犯罪事實不可分,應一併處理。當沒收物涉及第三人所有時,法院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允許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以保障其權益。若法院無法明確確認該物是否屬於第三人,則應發回重審。 沒收的獨立性: 修正後的刑法沒收規定已賦予沒收獨立於刑罰的法律效果,這意味著即使當事人僅針對沒收部分提起上訴,法院仍可僅就沒收部分作出裁定,且該部分並不必然與罪刑部分不可分離。 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生效施行。依新修正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同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施行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

刑法第二條裁判彙編-從舊從輕主義000009

刑法第2條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說明: 根據刑法第2條的「從舊從輕主義」,當行為後法律發生變更時,原則上適用行為時的法律,但若行為後的法律對行為人更有利,應適用最有利的法律。這一原則保障行為人在法律變更後,不會受到不利的法律適用,同時強調應優先適用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 行為後法律變更的具體適用: 若行為後法律有變更,包括犯罪構成要件的擴張或減縮,或法定刑度的變動,法院需綜合比較新舊法的內容,選擇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來適用。然而,若變更僅為文字修訂或條次移列,無關於罪刑的輕重,則不屬於法律變更,法院應適用裁判時的法律。 應綜合法律修正之具體內容,於理由內說明有無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及應適用之法律,始屬適法 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故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惟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故行為後法律若有修正,不論是否涉及前揭法律變更,抑或僅係無關行為人有利或不利事項之修正,法院應綜合法律修正之具體內容,於理由內說明有無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及應適用之法律,始屬適法。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38號刑事判決) 告訴乃論的影響: 若法律變更涉及是否屬於告訴乃論罪,這一變更屬於刑罰法律的變更範圍。若裁判時的法律規定行為為告訴乃論罪,且欠缺合法告訴,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作不受理判決。這種情形下,不僅要比較新舊法的犯罪構成要件與刑度,還需考慮有無合法告訴條件,以保障...

刑法第二條裁判彙編-從舊從輕主義000013

刑法第2條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說明: 刑法第2條的「從舊從輕主義」確立了法律變更後的適用原則,當法律變更對行為人有利時,應適用最有利的法律。該條文旨在保障行為人在法律變動下不受更嚴苛的處罰,並享有法律變更所帶來的優惠。 行為後法律變更的適用條件: 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的法律若有變更,需考慮變更是否涉及犯罪構成要件的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的改變。若變更僅涉及文字、條次的移列或法理的明文化,則不構成實質法律變更,無需進行新舊法比較。若法律變更對行為人有利,應說明其適用,否則應適用裁判時的法律。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情形。而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純係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情形時,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然而無論如何,行為後法律既有修正,不論是否涉及法律變更,抑或僅係無關行為人有利或不利事項的修正,仍應於判決理由中,有所說明,否則,猶屬判決理由欠備。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98號判決) 沒收與刑罰的適用: 沒收作為刑罰和保安處分以外的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且沒收物之間可以根據不同的沒收原因分別處理。對於犯罪後法律變更涉及沒收的情形,應適用裁判時的法律進行處理。刑法第2條第2項明確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的法律,並不進行新舊法比較。 如果法律對犯罪物品的沒收已經包括在內,則不應重複進行沒收。例如,在偽造案件中,如果偽造的簽名已隨著文件的沒收包含在內,不應再單獨對簽名進行重複沒收。這種重複沒收的情形會被視為違法。 沒收係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

刑法第二條裁判彙編-從舊從輕主義000014

刑法第2條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說明: 刑法第2條的「從舊從輕主義」規定,旨在確保行為人在法律變更後享有最有利的處罰適用。當法律發生變更時,應進行新舊法的比較,並適用對行為人最有利的法律。這一原則同時適用於刑罰和保安處分,尤其是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如保護管束。 保安處分的適用: 刑法第2條第2項經修正後,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應適用裁判時的法律,而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則遵循罪刑法定原則與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因此,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如保護管束)應適用裁判時的法律,這一點已被最高法院的判決所確認。 刑法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下稱新法),其第2條第2項原規定:「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經修正為:「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第93條第1項原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得付保護管束。」,修正為:「犯第91條之1所列之罪,受緩刑之宣告者,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雖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有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其因法律變更而發生新舊法律之規定不同者,應依新法第1條、第2條第1項規定,定其應適用之法律。惟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仍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有本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參。而保護管束非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依上開說明,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61號判決) 時效制度的適用與法律變更: 刑法中的時效制度主要限制國家刑罰權的行使,當時效完成後,刑罰權即喪失。當時效法律發生變更時,應依據「從舊從輕」的原則,適用對行為人最有利的法律。除非有特別規定(如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否則應遵守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並比較新舊法,選擇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條款。 刑法上之「時效制度」乃係當有犯罪行為事實發生時,伴隨而來刑罰權,在確認刑罰權之存在及實現,其認定會隨一定時間經過之不主張或不行使,或係因長期時間經過,犯罪證據搜集困難,或因行為人長期逃避追訴或處罰,其身心惶恐不安,不啻已形同刑罰制裁,且長期不...

刑法第二條裁判彙編-從舊從輕主義000012

刑法第2條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說明: 根據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主義」,當行為後法律發生變更時,如果新法對行為人有利,應適用最有利的法律。這一規定的核心是新舊法律的比較,確保行為人不因法律變更受到更嚴苛的處罰,同時在可能的情況下受益於法律變更帶來的更輕處罰或免除刑責。 新舊法比較的適用條件: 當行為後法律發生變更,若變更涉及犯罪構成要件的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的改變,應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進行新舊法比較。如果行為在舊法下成立犯罪,但在新法下不再受處罰,則應免除處罰;反之,若在舊法下不構成犯罪,而新法規定構成犯罪,則依罪刑法定原則,應宣告無罪。 被告行為後,因刑法法律之變更,致其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時,必其行為同時該當修正前、後法律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均應予科處刑罰時,始生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比較適用問題。故被告之行為,依行為時之法律規定,應成立犯罪,但依裁判時之法律已不加處罰者,即屬「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範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諭知免訴;反之,依裁判時之法律規定雖應成立犯罪,但依行為時之法律無處罰明文者,即應本於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規定,為無罪之諭知。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815號刑事判決) 法律變更是否涉及實質內容: 若法律的變更僅涉及文字、條次的修正,或將實務見解、法理明文化,不構成實質性的法律變更,則不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的新舊法比較,而應依裁判時的法律進行處理。例如,洗錢防制法在修正後明確了特定犯罪的適用範圍,該變更僅屬法理明文化,並不影響犯罪構成要件的實質內容。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方有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主義規定之適用,必也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始足當之。亦即,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縱有所修正,然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單純屬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者,則非屬該...

刑法第二條裁判彙編-從舊從輕主義000007

刑法第2條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說明: 刑法第2條的「從舊從輕主義」規定,旨在確保行為人在法律變更時能夠受到最有利的處理。具體來說,當行為後法律發生變更時,若新法對行為人更有利,則應適用最有利的法律,這體現了刑法的公平性與人道精神。 行為時法律與行為後法律的適用: 行為後若法律發生變更,原則上適用行為時的法律,但如果變更後的法律對行為人更有利,則應優先適用更有利的法律。例如,當法律的構成要件或法定刑度發生變更時,應綜合比較新舊法,選擇最有利於行為人的適用。 對於行為時與行為後法律的比較應全盤考量。法律變更後,若新法提高了罰金的最低刑度,則應適用舊法,因其對行為人更有利。 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種類(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及範圍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何者為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應就有關犯罪構成要件及刑之加重或減輕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又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下稱修正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係屬法律變更,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原判決審酌張○○無論依新法或舊法規定均屬公務員,新法並無有利於其之情形。修正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無異提高法定刑關於罰金部分之最低刑度,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張○○,因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法即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10條第2項、第33條第5款及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規定論處。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以本件並未對張○○部分處以罰金刑,指摘原判決就罰金部分之法定刑,為新舊法之比較,有所違誤,容有誤會。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80號判決) 沒收與保安處分的適用: 沒收或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應適用裁判時的法律。這意味著無需比較新舊法律,而是直接依照裁判時的法律進行。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

刑法第二條裁判彙編-從舊從輕主義000017

刑法第2條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說明: 刑法第2條的「從舊從輕主義」明確規定,當法律發生變更時,法院應適用對行為人最有利的法律。同時,時效制度的應用也必須依據這一原則,確保行為人在追訴或執行時享有最有利的時效條款。 時效制度的本質: 刑法中的時效制度旨在限制刑罰權的行使,當追訴權或行刑權的時效期間經過,刑罰權隨之消滅。時效制度的設計考慮了多種因素,如證據的蒐集困難、行為人長期逃避追訴導致的心理懲罰等,因此時效制度在本質上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混合體制。當時效制度涉及法律變更時,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 法律變更與從舊從輕的適用: 在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和第8條之2中,規定當法律變更涉及時效期間時,應比較新舊法律,並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條款。這一原則確保當行為人在法律變更後仍享有其合法權益,避免受到較重的處罰或追訴】。 法條變更與追訴權時效的計算: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法院可根據認定的事實變更檢察官所起訴的法條。若變更後的法條涉及較輕罪名,且追訴權時效已經罹於時效,法院應適用該輕罪的時效期間並宣告免訴;若變更後的法條涉及較重罪名,但原輕罪已罹於時效,法院應依原起訴罪名的較短時效期間計算,避免因變更法條而加重行為人的處罰】。 時效制度的例外: 若有特別規定,如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法律可明確規定某些情況下時效不受一般「從舊從輕」原則限制。但在通常情況下,時效期間的變更應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基本精神,並適用對行為人最有利的法律。 刑法上之「時效制度」乃係當有犯罪行為事實發生時,伴隨而來刑罰權,在確認刑罰權之存在及實現,其認定會隨一定時間經過之不主張或不行使,或係因長期時間經過,犯罪證據搜集困難,或因行為人長期逃避追訴或處罰,其身心惶恐不安,不啻已形同刑罰制裁,且長期不再為惡,已達抑制犯罪之刑罰目的,或認因公權力之怠於行使,必須對於長時間經過之安定事實狀態予以尊重等理由,而不再予以處罰或執行。又關於時效體例,向有實體法、程序法或其混合型性質之爭,我國現行立法例雖將時效制度統籌規定於刑法總則內,但刑罰權之存否仍須經過一定之程序方得...

刑法第二條裁判彙編-從舊從輕主義000010

刑法第2條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說明: 根據刑法第2條的「從舊從輕主義」,當法律在行為後發生變更時,應優先考慮是否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如果行為後的法律對行為人更有利,則應適用該法律;反之,若裁判時的法律對行為人不利,則適用行為時的法律。該條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行為人不會因法律變更而遭受更重的處罰,同時在有利的情況下享受法律變更所帶來的利益。 裁判前法律是否有利於被告: 如果法律在行為後發生變更,且新法對行為人有利,應適用最有利的法律。當裁判前的法律已無相關處罰規定,法院應依據刑法第2條的規定,適用行為後的有利法律。這意味著法院應遵循新法,並取消對被告的處罰。 修正後之同法已無處罰規定,顯然裁判前之法律並非有利於被告 按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者,該項確定判決,即屬違背法令。又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觀之刑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即明。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係以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為其犯罪成立要件。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甲○○自八十五年十二月間起至八十六年三月十四日止,連續販賣使用相關大眾所共知之他人商標之商品,而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八十六年三月十四日為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人員查獲尚未出售之仿冒光碟片等情。原審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判決時,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已修正如前,行為人如未經中央主管...

刑法第二條裁判彙編-從舊從輕主義000006

刑法第2條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說明: 刑法第2條規定「從舊從輕主義」的原則,適用於行為後法律變更的情形。根據該原則,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時,應適用行為時的法律,但若行為後的法律對行為人有利,則應適用最有利的法律。這一規定保障了行為人在法律變更時,能夠受到更有利的處罰規範。 關於刑法第2條的適用範圍,可以分為「構成要件」和「法定刑度」的變更,對新舊法適用的情形進行了分析。 如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修法過程,顯示法律的變更可能涉及犯罪構成要件的擴張或限縮,以及法定刑度的變動。判決指出,若新法與舊法的構成要件有所不同,則應比較新舊法對行為人的影響,適用對行為人最有利的法律。 具體來說,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修正,從舊法中區分「違反規定」與「意圖營利」的情形,修正後的條文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作為新的犯罪構成要件,並未完全採納除罪化的提案。此修法的變動反映出法律在處罰行為時,不僅要考慮是否存在「營利意圖」,還需加入不法利益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犯罪構成要件因法律之修改已有變更,依修正後之法律,其適用之範圍較諸舊法有所擴張或限制時,其行為同時符合修正前、後法律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即有該條項規定之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原有二項,其第一項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下稱舊法第一項)。第二項係:「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下稱舊法第二項)。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一○五年三月十五日施行之同法第四十一條,則未分項,其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

刑法第二條裁判彙編-從舊從輕主義000016

刑法第2條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說明: 刑法第2條的「從舊從輕主義」規定,旨在確保當行為後法律發生變更時,行為人可以享有最有利的法律處罰。該規定適用於刑罰法律的變更,而行政法令的變更則不在其範疇內。當沒收或保安處分涉及法律變更時,則應適用裁判時的法律。 刑罰法律與行政法令的區別: 刑法第2條所稱的「法律變更」僅指刑罰法律,而非行政法令的變更。即便行政法令具有法律同等效力,但若該法令並未具體規定刑罰,則不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的法律變更比較。例如,關於食品添加物的規範屬於行政法令的調整,即使事後增列食品合法,亦無法影響行為時的處罰。 按刑法第2條所謂有變更之法律,乃指刑罰法律而言,並以依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第2條之規定制定公布者為限,此觀憲法第170條、第8條第1項,刑法第1條之規定甚明。行政法令縱可認為具有法律同等之效力,但因其並無刑罰之規定,究難解為刑罰法律,故如事實變更及刑罰法律外之法令變更,均不屬本條所謂法律變更範圍之內,自無本條之適用(本院51年台非字第76號判例參照)。再行政機關依據委任立法而制定具有填補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法規命令,雖可視為具法律同等之效力,然該法規命令之本身,僅在補充法律構成要件之事實內容,即補充空白刑法之空白事實,並無刑罰之具體規定,究非刑罰法律,該項補充規範之內容,縱有變更或廢止,對其行為時之法律構成要件及處罰之價值判斷,並不生影響,於此,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變更,僅能認係事實變更,不屬於刑罰法律之變更或廢止之範疇,自無刑法第2條第1項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以適用法律。我國就食品添加物採正面表列原則,亦即列於「食品添加物規格標準」附表一、二內之添加物始能合法添加於食品內,若廠商認有修正或增列必要時,須檢附相關資料經層層審查始能增列其上,已如前述,是以絕非在未經核准前,任由廠商以主觀上認合法、無害即可任意販賣。況周○○明知於其行時無水硫酸鈣非其取得許可證所指之食品添加物,亦非合法之食品添加物,明知有申請合法增列之管道而不,擅予違法販賣,卻於案發後始向食藥署提出申請,...

刑法第二條裁判彙編-從舊從輕主義000018

刑法第2條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說明: 刑法第2條的「從舊從輕主義」規定,當行為後法律發生變更時,法院應適用對行為人最有利的法律。在涉及不同法律條文變更或競合的案件中,法院必須仔細比較新舊法,以確保對行為人的處罰符合該原則。 結合犯的比較適用: 當新法規定了結合罪名,而舊法或中間時法無結合罪時,法院應將新法的結合犯與舊法或中間時法所規定的兩個單獨罪名進行比較,以確定何者有利於行為人。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了第9條第3項,對於混合兩種以上毒品的犯罪行為人,要求適用最高級別毒品的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修正顯然對行為人不利,因此應適用舊法。 意圖販賣毒品與持有毒品罪的區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規定了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的罪行,這是一種加重處罰的特別規定。與單純持有毒品罪不同,是否具備販賣營利的意圖是兩者之間的關鍵區別。當行為人持有毒品並具備販賣意圖時,應適用第5條規定,而不適用第11條的單純持有罪,即使後者在法律修正後變得有利於行為人,也無法適用,因為兩者並無法條競合關係。 新舊法的比較適用原則: 當行為後法律發生變更時,法院需比較新舊法,並適用對行為人最有利的法律。這包括構成要件的變更、刑度的加重或減輕等情況。在涉及罪名合併或競合的情形下,法院應基於最有利於行為人的原則進行處罰。例如,當新法將某些行為的刑度加重或合併後處罰較重時,應適用舊法中的單獨罪名來判刑。 判決中的不當贅載: 在判決中,若法院提及與案件無關的法律條文或進行不必要的比較,即便這些內容與案件的實質處罰無關,亦不影響判決本旨。例如,法院在處理意圖販賣毒品案件時,誤將持有毒品罪與意圖販賣毒品罪混為一談,但此錯誤並不影響整體判決的有效性。 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部分:㈠關於結合犯之新舊法比較,應以新舊法兩個結合犯之罪刑比較其輕重。如相結合之罪,新法規定有結合罪名,而舊法或中間時法無者,應以新法結合犯,與舊法或中間時法所規定之兩個單獨罪刑比較其輕重以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上訴人行為後之109年1月15日公布增訂第9條第3項:「犯...

刑法第二條裁判彙編-從舊從輕主義000008

刑法第2條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說明: 根據刑法第2條的「從舊從輕主義」,行為後法律若有變更,原則上適用行為時的法律,除非變更後的法律對行為人更有利,則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這一原則旨在保障行為人在法律變更情況下不受不利影響,且在可能的情況下,享受有利的法律變更。 犯罪構成事實與犯罪構成要件的區分: 犯罪構成事實屬於事實問題,而犯罪構成要件則是法律問題。即使行政規範有事實變更,若犯罪構成要件本身未變更,則不能將事實變更視為法律變更。因此,法律適用上仍應以犯罪構成要件是否發生變更為準。 犯罪構成事實與犯罪構成要件不同,前者係事實問題,後者係法律問題,行政院關於公告管制物品之種類及數額雖時有變更,而新舊懲治走私條例之以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為犯罪構成要件則同,原判決誤以事實變更為法律變更,其見解自有未洽。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159號判例) 行為時法律的優先適用原則: 刑法第2條第一項規定中,行為時的法律必須對該行為有明確的處罰規定,不能憑裁判時的法律來追溯行為之前的事實。這一原則符合刑法不溯既往的基本精神。 行為時之法律對於該行為有處罰明文為前提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為刑法第一條所明定,同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必以行為時之法律對於該行為有處罰明文為前提,若行為時並無處罰明文,輒憑裁判時之法律,以繩該項法律實施前之行為,微特其適用法則無憑準據,抑亦與刑法不溯既往之原則,根本相違。 (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827號判例) 法律變更的適用範圍: 所謂「法律有變更」包括了犯罪構成要件的擴張或減縮,或法定刑度的變動,但如果變更僅涉及文字、條次修正或無關處罰輕重的修訂,則不視為「法律變更」,不適用從舊從輕原則,應直接適用裁判時的法律。 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