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條裁判彙編-從舊從輕主義000015
刑法第2條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說明: 根據刑法第2條的「從舊從輕主義」規定,當法律在行為後發生變更時,應優先適用對行為人最有利的法律。特別是在沒收和保安處分的規定變更後,法院應適用裁判時的法律,以確保行為人受到最有利的處罰適用。 保安處分的適用: 刑法第2條第2項經修正後,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應適用裁判時的法律,而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則遵循罪刑法定原則與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因此,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如保護管束)應適用裁判時的法律,這一點已被最高法院的判決所確認。 沒收適用裁判時法律: 刑法第2條第2項明確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和沒收應適用裁判時的法律。這意味著在沒收案件中,即使行為發生於舊法適用期間,若在裁判時法律已發生變更,則應適用新法進行處理。 新修正法律對沒收的影響: 根據新修正的刑法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供犯罪所用之物,不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均應予以沒收。即使物品無法沒收,法院應根據刑法第38條的規定,追徵其價額。這一規定明確了沒收的適用範圍,並使得沒收具有獨立於刑罰的法律效果【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204號判決】。 犯罪事實與沒收程序的不可分性: 法院在審理沒收案件時,若沒收之物與犯罪事實不可分,應一併處理。當沒收物涉及第三人所有時,法院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允許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以保障其權益。若法院無法明確確認該物是否屬於第三人,則應發回重審。 沒收的獨立性: 修正後的刑法沒收規定已賦予沒收獨立於刑罰的法律效果,這意味著即使當事人僅針對沒收部分提起上訴,法院仍可僅就沒收部分作出裁定,且該部分並不必然與罪刑部分不可分離。 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生效施行。依新修正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同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施行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