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條裁判彙編-從舊從輕主義000008

刑法第2條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說明:

根據刑法第2條的「從舊從輕主義」,行為後法律若有變更,原則上適用行為時的法律,除非變更後的法律對行為人更有利,則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這一原則旨在保障行為人在法律變更情況下不受不利影響,且在可能的情況下,享受有利的法律變更。


犯罪構成事實與犯罪構成要件的區分:

犯罪構成事實屬於事實問題,而犯罪構成要件則是法律問題。即使行政規範有事實變更,若犯罪構成要件本身未變更,則不能將事實變更視為法律變更。因此,法律適用上仍應以犯罪構成要件是否發生變更為準。


犯罪構成事實與犯罪構成要件不同,前者係事實問題,後者係法律問題,行政院關於公告管制物品之種類及數額雖時有變更,而新舊懲治走私條例之以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為犯罪構成要件則同,原判決誤以事實變更為法律變更,其見解自有未洽。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159號判例)


行為時法律的優先適用原則:


刑法第2條第一項規定中,行為時的法律必須對該行為有明確的處罰規定,不能憑裁判時的法律來追溯行為之前的事實。這一原則符合刑法不溯既往的基本精神。


行為時之法律對於該行為有處罰明文為前提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為刑法第一條所明定,同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必以行為時之法律對於該行為有處罰明文為前提,若行為時並無處罰明文,輒憑裁判時之法律,以繩該項法律實施前之行為,微特其適用法則無憑準據,抑亦與刑法不溯既往之原則,根本相違。

(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827號判例)


法律變更的適用範圍:

所謂「法律有變更」包括了犯罪構成要件的擴張或減縮,或法定刑度的變動,但如果變更僅涉及文字、條次修正或無關處罰輕重的修訂,則不視為「法律變更」,不適用從舊從輕原則,應直接適用裁判時的法律。


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故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惟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故行為後法律若有修正,不論是否涉及前揭法律變更,抑或僅係無關行為人有利或不利事項之修正,法院應綜合法律修正之具體內容,於理由內說明有無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及應適用之法律,始屬適法。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38號刑事判決)


刑罰法律變更的範圍:

刑法第2條所謂的法律變更,僅限於刑罰法律的變動,若變更的是行政規範或非刑罰法律的規定,則不在從舊從輕適用範圍內。


行政院於四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將管制物品重行公告,乃是行政上適應當時情形所為事實上之變更,並非刑罰法律有所變更,自不得據為廢止刑罰之認定,無論公告內容之如何變更,其效力皆僅及於以後之行為,殊無溯及既往而使公告以前之走私行為受何影響之理,即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76號判例意旨:刑法第二條所謂有變更之法律,乃指刑罰法律而言,並以依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第二條(前)之規定制定公布者為限,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條、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一條之規定甚明。行政法令縱可認為具有法律同等之效力,但因其並無刑罰之規定,究難解為刑罰法律,故如事實變更及刑罰法律外之法令變更,均不屬本條所謂法律變更範圍之內,自無本條之適用。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093號判例意旨)


純文字修正不影響處罰輕重:


若法律的修正僅涉及文字修訂,無關處罰輕重,則不應適用從舊從輕原則,而應依照裁判時的法律進行處理。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刑法第2條固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然若條文之修正無關乎處罰之輕重,僅為其他純文字之修正,即非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毋庸依該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599號刑事判決)


當法律在行為後發生變更時,法院在適用法律時需慎重比較新舊法的內容,選擇對行為人最有利的法律。如果變更與處罰輕重無關,法院可直接依裁判時的法律進行審理。這一原則既保障了行為人的權益,又確保了法律適用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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