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條裁判彙編-從舊從輕主義000016
刑法第2條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說明:
刑法第2條的「從舊從輕主義」規定,旨在確保當行為後法律發生變更時,行為人可以享有最有利的法律處罰。該規定適用於刑罰法律的變更,而行政法令的變更則不在其範疇內。當沒收或保安處分涉及法律變更時,則應適用裁判時的法律。
刑罰法律與行政法令的區別:
刑法第2條所稱的「法律變更」僅指刑罰法律,而非行政法令的變更。即便行政法令具有法律同等效力,但若該法令並未具體規定刑罰,則不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的法律變更比較。例如,關於食品添加物的規範屬於行政法令的調整,即使事後增列食品合法,亦無法影響行為時的處罰。
按刑法第2條所謂有變更之法律,乃指刑罰法律而言,並以依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第2條之規定制定公布者為限,此觀憲法第170條、第8條第1項,刑法第1條之規定甚明。行政法令縱可認為具有法律同等之效力,但因其並無刑罰之規定,究難解為刑罰法律,故如事實變更及刑罰法律外之法令變更,均不屬本條所謂法律變更範圍之內,自無本條之適用(本院51年台非字第76號判例參照)。再行政機關依據委任立法而制定具有填補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法規命令,雖可視為具法律同等之效力,然該法規命令之本身,僅在補充法律構成要件之事實內容,即補充空白刑法之空白事實,並無刑罰之具體規定,究非刑罰法律,該項補充規範之內容,縱有變更或廢止,對其行為時之法律構成要件及處罰之價值判斷,並不生影響,於此,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變更,僅能認係事實變更,不屬於刑罰法律之變更或廢止之範疇,自無刑法第2條第1項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以適用法律。我國就食品添加物採正面表列原則,亦即列於「食品添加物規格標準」附表一、二內之添加物始能合法添加於食品內,若廠商認有修正或增列必要時,須檢附相關資料經層層審查始能增列其上,已如前述,是以絕非在未經核准前,任由廠商以主觀上認合法、無害即可任意販賣。況周○○明知於其行時無水硫酸鈣非其取得許可證所指之食品添加物,亦非合法之食品添加物,明知有申請合法增列之管道而不,擅予違法販賣,卻於案發後始向食藥署提出申請,顯明知故犯,若果得以事後申請增列合法而豁免刑責,將難杜僥倖之徒,不利國人健康之維護。且本件雖於案發後經申請,順利增列之,惟若案發後經審查仍未准許增列,則國人健康與食安將何以維繫?是以原判決適用法律並無違誤。上訴意旨謂空白刑法內容變更亦屬法律變更,應對行人有利之解釋等語,難認係依卷內資料,原判決具體違法指摘之上訴第三審適法理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1號刑事判決)
沒收新制的適用:
刑法第38條關於沒收的規定已於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修正後,沒收被視為獨立於刑罰和保安處分的法律效果,且適用裁判時的法律。這意味著,即使行為發生於舊法適用期間,沒收仍應適用新法處理,且沒收不再是刑罰的附隨效果,可以獨立宣告。
沒收與犯罪事實的關聯:
新的沒收制度旨在使沒收作為獨立的法律效果,簡化判決主文的表述。因此,法院在宣告沒收時,可以不必逐一針對各個罪項下的犯罪事實,而是可以合併宣告,使判決主文更加簡潔明了。
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同年月30日公布,其中刑法第38條之3復於105年5月27日再經修正、同年6月22日公布;均自105年7月1日施行(以下稱修正刑法或沒收新制)。次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刑法第2條第2項亦規定至明。又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本件原審及第一審於沒收新制施行後,均已依法適用修正刑法之規定,說明扣案槍彈等物沒收之理由,原審駁回上訴人第二審之上訴,所維持之第一審判決主文,未於上訴人所犯之各罪下分別宣告沒收,僅於定應執行刑後,併為相關沒收之宣告,核與沒收新制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並無不合,自無上訴意旨(三)所指判決不適用法則或理由矛盾之違誤。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2條的從舊從輕原則主要針對刑罰法律的變更,當行政法令的變更不涉及刑罰規定時,不適用該條文的比較適用規定。此外,沒收作為獨立的法律效果,在法律變更時應適用裁判時的法律。法院在適用新法時,應根據新規定簡化判決主文,提升司法透明度與可理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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