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條裁判彙編-從舊從輕主義000013

刑法第2條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說明:

刑法第2條的「從舊從輕主義」確立了法律變更後的適用原則,當法律變更對行為人有利時,應適用最有利的法律。該條文旨在保障行為人在法律變動下不受更嚴苛的處罰,並享有法律變更所帶來的優惠。


行為後法律變更的適用條件:

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的法律若有變更,需考慮變更是否涉及犯罪構成要件的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的改變。若變更僅涉及文字、條次的移列或法理的明文化,則不構成實質法律變更,無需進行新舊法比較。若法律變更對行為人有利,應說明其適用,否則應適用裁判時的法律。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情形。而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純係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情形時,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然而無論如何,行為後法律既有修正,不論是否涉及法律變更,抑或僅係無關行為人有利或不利事項的修正,仍應於判決理由中,有所說明,否則,猶屬判決理由欠備。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98號判決)


沒收與刑罰的適用:

沒收作為刑罰和保安處分以外的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且沒收物之間可以根據不同的沒收原因分別處理。對於犯罪後法律變更涉及沒收的情形,應適用裁判時的法律進行處理。刑法第2條第2項明確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的法律,並不進行新舊法比較。


如果法律對犯罪物品的沒收已經包括在內,則不應重複進行沒收。例如,在偽造案件中,如果偽造的簽名已隨著文件的沒收包含在內,不應再單獨對簽名進行重複沒收。這種重複沒收的情形會被視為違法。


沒收係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得與罪刑部分,分別處理。又多數沒收物間,本於不同之沒收原因或物權獨立性,亦得分別認定諭知,復可個別於本案訴訟外,由檢察官另聲請法院為單獨沒收之宣告(刑法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4至37參照),故多數沒收物間,既可區分,即非必須共同處理。本件檢察官提起上訴,本於沒收之獨立性,本院自得於本案罪刑及沒收上訴不合法部分駁回時,就違法沒收部分予以撤銷,合先敘明。刑法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新修正沒收之規定,業於被告行為後,105年7月1日施行。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並明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及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第1項)。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第2項)」,是本件關於沒收部分,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三)按「支票上偽造之印文、署押,已因支票之沒收而包括在內,第一審竟重為沒收之諭知,原審未予糾正,均屬違法」,本院63年台上字第2770號著有判例。又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而合約上偽造之署押,屬偽造合約之一部分,已因合約之沒收而包括在內,不應重為沒收之諭知。原判決認定被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美睫沙龍」登記負責人林○○之同意或授權,於103年12月4日,在一式二份之「○○精選店家合約」(下稱合約)上蓋用該店及林○○之印章(印文各1枚)1份,並在「甲公司負責人」欄偽造林○○之簽名各1枚,而冒用「○○美睫沙龍」之名義為「○○寶貝美睫沙龍店」與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夠○○公司)簽立契約,並將之寄送予不知情之夠○○公司而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美睫沙龍」、林○○及夠○○公司關於合作商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被告於一式二份之合約上偽造之「林○○」簽名各1枚,固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之。惟被告持有之合約(其上已含偽造之「林○○」簽名1枚)1份,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生之物,雖未扣案,然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原判決既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就其持有該份合約上偽造之「林○○」簽名,已因合約之沒收而包括在內,毋庸再諭知沒收。原判決就該份合約上偽造「林○○」之簽名為重複沒收之諭知,自屬違法。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826號判決)


刑法第2條的從舊從輕主義要求在法律變更後,法院應優先適用對行為人最有利的法律。對於沒收等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應適用裁判時的法律,而無需進行新舊法比較。此外,法院在判決時應避免重複沒收已涵蓋的犯罪物,確保法律適用的正確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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