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裁判彙編-侮辱國旗國徽及國父遺像罪000824

刑法第160條規定: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說明:

侮辱國父遺像,乃刑法第160條第2項規範之犯罪。本罪從民國23年制定刑法以來就一直存在,過去內政部尚曾引同條文會商「崇敬國父」等議題(67年4月22日台內民字第79062號),其法制地位深具歷史背景,信不待言。但以現代社會角度檢視,本罪唯恐潛藏爭議大過存在實益,反對者或質疑其保護價值,或主張其箝制言論,因而求為廢止之。至於法院立場,曾見《就法言法,逕依個案檢視"有無侮辱孫文之意圖"》來判決,餘則不加深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05號)


侮辱國父遺像乃刑法第160條第2項所規範之犯罪,自民國23年制定刑法以來即存在,其法制地位有其歷史背景,早期甚至曾由內政部引據該條文討論「崇敬國父」等相關議題,如67年4月22日台內民字第79062號所示。


然而,隨著時代的變遷,該罪的存在價值在現代社會引發了諸多爭議。反對者質疑此罪的保護價值,認為其立法目的與現代民主社會的核心價值可能不符;另有聲音指出,該罪可能對言論自由形成壓制,導致社會對此條文有廢止之訴求。從司法實務的角度,法院對此罪的處理亦顯現不同的態度。部分判決傾向於以個案具體情節為基礎,重點審查行為人是否具有侮辱孫文的意圖,並根據行為是否符合構成要件來決定是否定罪。這種《就法言法》的裁判方式,避免對條文本身的存廢或其社會價值進行更深入的討論。


此一處理模式顯示出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僅限於適用法律而不進一步延伸至法律存廢的討論,反映出台灣現行法制在處理具有歷史背景的刑法條文時的謹慎態度。然而,隨著社會對自由與權利意識的提升,此條文的存在與未來走向仍可能是學界與社會輿論持續討論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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