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三條裁判彙編-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000117
刑法第13條規定: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說明: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 刑法第13條明確區分了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前者是行為人明知其行為將導致犯罪結果並有意使其發生;後者則是行為人在預見其行為可能導致犯罪結果時,容忍該結果的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直接故意(又稱確定故意): 行為人對犯罪結果有積極的意圖,並具備實行該犯罪行為的決意。 間接故意(又稱不確定故意): 行為人預見犯罪結果可能發生,雖無積極希望該結果,但容許其發生。 兩者的區分不僅在行為人對於犯罪結果的意圖強弱上有差異,且在刑法中,兩種故意的惡性評價不同,從而影響對行為人的責任評價與量刑結果。例如判斷行為人究竟具備何種故意,須依行為時的外在表徵與客觀情況進行詳細判斷。 本則詳細區分了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並強調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在故意判斷中的重要性。 刑法上之故意,依行為人之認識與意欲之強弱,於第13條第1項、第2項分為直接故意(或稱確定故意、積極故意)與間接故意(或稱不確定故意、消極故意、未必故意)兩種。前者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使其發生之決意,進而實行該犯罪決意之行為;後者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有發生之可能,因該犯罪事實之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乃予容認而任其發生者而言。區分方法為凡認識犯罪事實,並希望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僅有認識,無此希望,但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兩種故意之性質、態樣既非相同,其惡性之評價即有輕重之別,自影響於行為人責任及量刑結果,故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分別予以規定。而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其「明知」或「預見」乃在犯意決定之前,至於犯罪行為後結果之發生,則屬因果關係問題,因常受有物理作用之支配,非必可由行為人「使其發生」或「任其發生」。犯意之認識與犯罪之結果乃截然不同之概念。再者,行為人究竟係基於何種故意實行犯罪行為,乃個人內在之心理狀態,惟有從行為人之外在表徵及其行為時之客觀情況,依經驗法則審慎判斷,方能發現真實,自應詳為認定、記載,並逐一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及理由,使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互相適合,方為合法。倘若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理由不相適合,即屬理由矛盾,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3266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