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與搜尋查詢「title:刑法第十三條」相符的文章

刑法第十三條裁判彙編-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000117

刑法第13條規定: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說明: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  刑法第13條明確區分了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前者是行為人明知其行為將導致犯罪結果並有意使其發生;後者則是行為人在預見其行為可能導致犯罪結果時,容忍該結果的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直接故意(又稱確定故意): 行為人對犯罪結果有積極的意圖,並具備實行該犯罪行為的決意。 間接故意(又稱不確定故意): 行為人預見犯罪結果可能發生,雖無積極希望該結果,但容許其發生。 兩者的區分不僅在行為人對於犯罪結果的意圖強弱上有差異,且在刑法中,兩種故意的惡性評價不同,從而影響對行為人的責任評價與量刑結果。例如判斷行為人究竟具備何種故意,須依行為時的外在表徵與客觀情況進行詳細判斷。 本則詳細區分了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並強調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在故意判斷中的重要性。 刑法上之故意,依行為人之認識與意欲之強弱,於第13條第1項、第2項分為直接故意(或稱確定故意、積極故意)與間接故意(或稱不確定故意、消極故意、未必故意)兩種。前者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使其發生之決意,進而實行該犯罪決意之行為;後者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有發生之可能,因該犯罪事實之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乃予容認而任其發生者而言。區分方法為凡認識犯罪事實,並希望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僅有認識,無此希望,但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兩種故意之性質、態樣既非相同,其惡性之評價即有輕重之別,自影響於行為人責任及量刑結果,故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分別予以規定。而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其「明知」或「預見」乃在犯意決定之前,至於犯罪行為後結果之發生,則屬因果關係問題,因常受有物理作用之支配,非必可由行為人「使其發生」或「任其發生」。犯意之認識與犯罪之結果乃截然不同之概念。再者,行為人究竟係基於何種故意實行犯罪行為,乃個人內在之心理狀態,惟有從行為人之外在表徵及其行為時之客觀情況,依經驗法則審慎判斷,方能發現真實,自應詳為認定、記載,並逐一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及理由,使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互相適合,方為合法。倘若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理由不相適合,即屬理由矛盾,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3266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十三條裁判彙編-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000113

刑法第13條規定: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說明: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 直接故意(確定故意) : 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其行為將會導致犯罪結果,並有意使該結果發生。這是故意行為中最典型的類型。 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 行為人預見其行為可能導致犯罪結果,但對該結果的發生持容忍態度,即使該結果的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仍構成故意。 故意的認定方法: 故意的認定取決於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這需要根據其行為時的客觀情況和外在表徵,依照經驗法則來判斷。 不確定故意的認定 行為人若預見到其行為可能涉及不法犯罪,且容忍該結果的發生,即構成不確定故意。例如,某人協助他人進行具有明顯不法行為跡象的交易(如隱密地點面交款項等),即使其未直接參與詐騙,亦可被認定具有幫助詐欺取財的間接故意。 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定有明文。是故意之成立,不以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必要,僅需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結果,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即為已足。亦即倘行為人認識或預見其行為會導致某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生),縱其並非積極欲求該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生),惟為達到某種目的而仍容任該結果發生,亦屬法律意義上之容任或接受結果發生之「不確定故意」,此即前揭法條所稱之「以故意論」。當前不法詐騙份子常透過異地電信或網路詐騙民眾,聯絡負責收取詐騙款項之車手人員,至與被害人約定之地點面交取款,此業經國內媒體廣為報導,且由治安機關多所宣導,為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即可知悉之事實,況依現今時下快遞服務種類,除有通常寄至指定地點之郵務快遞服務外,另有民間快遞公司之指定時間到府收送、便利商店之收件取件服務,且各該快遞服務,均有寄送單據為憑,確保運送雙方權益,甚至可全程隨時查詢運送狀況、寄送物所在位置,又現今金融機構、便利商店普遍設有自動櫃員機,24小時提供服務,利於一般大眾使用,依上開現時郵局、民間快遞公司等之服務安全性、可信賴性及收費價格及自動櫃員機利用之便利性,實難認於未涉不法而需隱匿實際身分之正常情形下,有何另行支...

刑法第十三條裁判彙編-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000106

刑法第13條規定: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說明: 刑法第13條第1項和第2項對故意的定義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在刑事判決中對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這兩種故意,影響到判決結果的定罪與量刑。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 直接故意:依據刑法第13條第1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這是典型的確定故意,行為人明確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導致特定的犯罪結果,並且有意促使該結果的實現。 間接故意:根據刑法第13條第2項,間接故意(又稱不確定故意或未必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行為人在主觀上預見到其行為可能會引發犯罪結果,並不排斥或阻止該結果的發生,反而容忍或接受該結果,這種情況即構成間接故意。 判斷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標準: 法院在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時,必須根據行為人的外在行為、行為當時的情境及與被害人的關係等客觀因素進行綜合考量。例如在殺人罪與傷害罪的區別上,法院會依據行為人的攻擊力道、使用的器具、攻擊部位、是否猝然致使被害人無法防備等因素,來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殺人故意。 加重結果犯與故意的區別: 刑法第17條中的加重結果犯與間接故意的概念雖然都包含「預見」,但兩者有所不同: 間接故意中,行為人對構成犯罪的事實有所認識,並預見其結果發生而容許其發生。 加重結果犯則是行為人在進行某種犯罪行為時,對於因該行為導致的加重結果沒有主觀上的預見,但客觀上應當能夠預見到該結果的發生。這類情況下,行為人對基本行為負有故意責任,但對加重結果則基於過失進行評價,並予以加重刑罰。 刑法第13條第2項之不確定故意(學理上亦稱間接故意、未必故意),及同法第17條之加重結果犯,條文之中,雖然皆有「預見」2字,乃指基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可以預料得見如何之行為,將會有一定結果發生之可能,而其區別,端在前者之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包含行為與結果,即被害之人、物和發生之事),預見其發生,而此發生不違背本意,存有「認識」及容任發生之「意欲」要素;後者,則就構成犯罪的基本行為具有故意,但對於該行為所惹起之加重結果,主觀上沒有預見,然而按諸客觀情形,當能預見,始就此前行為之故意,外加後結果之過失,合併評價、加重其刑,兩相迥異,不應混淆。從...

刑法第十三條裁判彙編-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000110

刑法第13條規定: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說明: 刑法第13條區分了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前者是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構成犯罪,並積極追求該結果;後者則是行為人預見犯罪事實可能發生,且不排除該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在司法實務中,法院通過綜合考量行為的外在表現及行為人內在的主觀犯意,來確定是否存在故意及其具體形式。 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這被稱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確意圖要實現某一犯罪事實。 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這種情況下,行為人雖未必有使結果發生的積極意圖,但預見其行為可能導致某一犯罪事實的發生,且不排斥這一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仍願意接受結果的發生。 不確定故意與加重結果犯的區別 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雖未積極追求,但已預見其可能發生,並且該結果的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因此可視為具有故意的「意欲」要素和「認識」要素。 加重結果犯: 行為人對於基本犯罪行為具有故意,但對於行為引發的加重結果(例如死亡或嚴重傷害),主觀上未預見,然而依客觀情形可以合理預見。在此情況下,前行為的故意與後續結果的過失結合,會加重其刑罰。 主觀犯意的探究:  行為人的主觀犯意,無論是殺人還是傷害,須通過其客觀行為來判斷。法院在判斷行為人的犯意時,應結合案件的所有客觀事實來綜合考慮。這些事實包括但不限於: 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 是否有事前的仇隙或動機 行為當時的手段(如突然性、不可防備性) 攻擊的力道、工具、部位及次數 犯後的行為(如處理後果的方式) 這些因素將有助於確定行為人是否具有故意,並進而判定其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 不確定故意的判斷依據: 行為人的主觀認識是關鍵,即他是否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產生構成犯罪的結果,並且不排除這一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這要求法官根據行為人當時的外在表現、行為的動機及行為後的處置方式來綜合判斷其是否具有間接故意。 刑法第13條第2項之不確定故意(學理上亦稱間接故意、未必故意),及同法第17條之加重結果犯,條文之中,雖然皆有「預見」2字,乃指基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可以預料得見如何之行為,將會有一定結果發生之可能,...

刑法第十三條裁判彙編-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000112

刑法第13條規定: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說明: 刑法第13條對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作出明確區分。直接故意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確的犯罪意圖,而間接故意則是行為人預見犯罪結果的發生,並容忍其發生。在實務中,法院會根據行為人當時的具體行為和客觀情況,判斷其犯意的性質。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 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其行為將導致犯罪事實的發生,並有意實現該事實。這種犯意屬於明確的犯罪意圖。 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預見其行為可能引發犯罪結果,雖然並無明確的犯罪意圖,但容忍該結果的發生,即使該結果的發生也不違背其本意。這類故意被視為默認犯罪結果的發生,屬於故意的一種。 間接故意的認定 間接故意的認定需要行為人在主觀上對犯罪結果有所預見,並且該結果的發生不違背其本意。法院在實務中,通常會依據行為人外在的表徵和當時的客觀情況,來推斷行為人是否具備間接故意。例如: 行為人輕率將帳戶資料交給他人使用,已預見其行為可能被詐欺集團利用,仍容忍該犯罪行為發生,故認定其具有不確定故意。 按刑法上之故意犯,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簡言之,行為人主觀上雖非有意藉由自己行為直接促成某犯罪結果,然倘已預見自己行為可能導致某犯罪結果發生,且該犯罪結果縱使發生,亦與自己本意無違,此時在法律評價上其主觀心態即與默認犯罪結果之發生無異,而屬不確定故意。又行為人可能因各種理由,例如輕信他人商借帳戶之託詞,或因落入詐欺集團抓準其需金孔急心理所設下之陷阱,而輕率將自己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予陌生之第三人,其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人或許情感上認為自己同具被害人性質,然倘若行為人在交付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時,主觀已預見該帳戶甚有可能成為犯罪集團之行騙工具,猶仍漠不在乎且輕率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使用,於此情形仍不因行為人係詐欺集團所設陷阱之被害人,阻卻其交付帳戶資料當時即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成立。又金融機構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具個人專屬性,若與存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結合,私密性更高,倘有不明金錢來源,攸關個人法律上之責任,故除非與本人具密切親誼或信賴關係者,難認有何流通使用之可能,一...

刑法第十三條裁判彙編-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000101

刑法第13條規定: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說明: 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這兩種故意的差別主要在於行為人主觀上的認知和意圖。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差異 在行為責任及量刑上,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具有不同的惡性和評價。直接故意表現出行為人明確希望犯罪結果發生,惡性較強;而間接故意則屬於行為人預見到結果的可能性但放任其發生,惡性相對較低。然而,這兩者均屬於故意犯罪,只是在責任評價上有所區別。 直接故意: 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會導致某種犯罪結果的發生具有明確的認識,並且積極希望或追求該結果的發生。這被稱為意欲主義,即行為人積極追求犯罪結果的實現。 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導致他人死亡,並有意造成該結果,例如持刀朝人體要害部位連續砍擊,主觀上希望他人死亡的結果發生。 採證認事,固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然其判斷不能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否則難謂適法。又以全長107公分、刀柄長39公分、刀刃長68公分、刀刃單面開鋒之武士刀為兇器,以雙手持之高舉過頭,由上往下猛力朝人體頭、頸部揮砍,並揮砍數刀,將導致人死亡之結果,此為吾人基於日常生活所易得知之經驗法則。再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前者學理上謂為意欲主義,後者謂為容認主義。詳言之,直接故意」,係指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其行為將發生某種犯罪事實,卻有使該犯罪事實發生之積極意圖;而「間接故意」,則係指行為人並無使某種犯罪事實發生之積極意圖,但其主觀上已預見因其行為有可能發生該犯罪事實,然縱使發生該犯罪事實,亦不違背其本意而容許其發生之謂。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之性質、態樣及惡性均有差異,影響於行為人責任及量刑之結果。故有罪判決書對於行為人究竟係基於何種故意實行犯罪行為,自應詳為認定。 (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2667號刑事判決) 間接故意: 刑法第13條第2項則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並非追求犯罪結果的發生,但...

刑法第十三條裁判彙編-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000108

刑法第13條規定: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說明: 刑法第13條對於故意的定義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無論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都必須具備對犯罪構成要件的認識以及實現這些構成要件的意欲。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 直接故意: 根據刑法第13條第1項,直接故意指的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這意味着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犯罪結果的發生,並且有意去追求這個結果的發生。 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  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的間接故意,指行為人對構成犯罪的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即行為人雖未積極追求犯罪結果,但容許其發生,這仍構成故意的形式。學理上也稱為「未必故意」或「容任主義」,即行為人對結果的發生並非積極希望,但也不反對其發生。 法院討論了犯罪故意與組織犯罪的構成問題。該案涉及行為人是否具有加入犯罪組織的故意,並區分了參與犯罪組織的「不確定故意」和一般詐欺行為中的故意。 不確定故意的認定:  上訴人知道自己參與了詐欺集團的犯罪活動,並從中獲得報酬。雖然上訴人聲稱只是偶然參與詐欺活動,並對詐欺集團的具體組織結構不甚了解,但法院指出,上訴人應預見到其參與的行為可能屬於牟利性、結構性和持續性的犯罪組織。此處即為「不確定故意」的典型例子,行為人雖未明確認識到全部犯罪事實,但預見其發生且不違背其本意,仍可構成間接故意。 參與犯罪組織的故意:  雖然法院認為上訴人可能具有參與詐欺犯罪行為的故意,但對於其是否具備成為犯罪組織成員的認識和意欲,原判決未能充分論述。因此,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在未充分說明上訴人是否主觀上有意願加入犯罪組織的情況下,對此事的認定不夠充分,屬於理由不備。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前者學理上稱之為直接故意,後者則為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惟不論何者,均具備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認識及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意欲等要素。亦即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仍以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有所認識,並基此認識而「容任其發生」為必要。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刑法第十三條裁判彙編-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000118

刑法第13條規定: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說明: 刑法第13條對故意的分類,不僅在於行為人是否積極追求犯罪結果的發生,也考量其對結果發生的預見與容忍。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在於行為人對於結果的態度,但在法律上,這兩者都被視為故意犯罪,行為人需為其行為結果負責。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分: 刑法第13條對故意的認定有兩種情形,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行為人對犯罪事實有明確的認知,並且有意使其發生,這是一種積極實行犯罪的決意。而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犯罪事實的發生,並且對該結果的發生予以容忍,並不違背其本意。這種情形雖無積極的犯罪意圖,但在法律上仍被視為故意犯罪。 兩者區分的核心在於行為人對犯罪結果的態度。直接故意是行為人積極追求犯罪結果的實現,而間接故意則是行為人接受犯罪結果可能發生的風險,雖無積極的意圖,但願意容忍該結果的發生。 故意的成立不僅限於「明知」與「有意」: 刑法第13條規定,故意的成立並不限於行為人對犯罪事實的明知和有意使其發生,預見其可能發生且不違背本意者,同樣可被認定為故意。這意味著,即便行為人沒有積極促成犯罪結果的發生,只要行為人對該結果的發生有預見,並且願意接受該風險,法律上仍可將其行為視為故意犯罪。 預見與容任的法律意涵: 預見是指行為人根據經驗和常識,能夠合理預料到其行為可能導致犯罪結果的發生。容任則是行為人在認識到這一風險後,願意接受該風險並不主動阻止。這兩者共同構成間接故意的核心要件。刑法對於這類行為的處理方式,與直接故意相同,因為法律認為行為人對結果的發生負有相應責任。 按刑法上之故意,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分為直接故意(或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前者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使之發生(實現)該事實之決意,進而實施該犯罪決意之行為;後者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有發生(實現)之可能,因該犯罪事實之發生(實現)不違背其本意,乃予容認,任其發生(實現)之情形而言。從而故意之行為並不以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限,即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亦以故意論。但不論其為「明知」或「預見」,皆為故意犯主觀上之認識,只是...

刑法第十三條裁判彙編-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000103

刑法第13條規定: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說明: 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是兩種不同的故意形式,分別反映了行為人對犯罪結果的主觀態度和認識程度。 過失與故意的區別: 刑法上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缺乏應有的注意而導致犯罪結果的發生。若行為人明知其行為可能導致特定結果,並且仍繼續進行該行為,這不屬於過失,而是故意。即若行為人明知結果會發生,卻依然進行行為,則不能視為過失,而是故意。 刑法上所謂過失,指無犯罪故意因欠缺注意致生犯罪事實者而言。故是否過失,應以對於其行為之結果有無認識為標準,若明知有此結果而悍然為之,自不得謂係過失。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690號判例) 直接故意: 依刑法第13條第1項,直接故意指的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這意味著行為人對犯罪結果有明確的認識,並積極追求該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主觀意識集中在希望和意圖實現特定的犯罪結果。 間接故意: 刑法第13條第2項的間接故意,指行為人對構成犯罪的事實有預見,並對該結果的發生持容忍態度,即「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可能沒有追求犯罪結果的發生,但對其結果的發生並不拒絕或阻止。行為人放任該結果的發生,這被稱為「未必故意」或「不確定故意」。 另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非決意促使其發生,但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依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仍以故意論。此學理上所稱之間接故意,指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構成要件之實現有所預見,仍聽任其發展,終致發生構成要件之該當結果者而言;與無故意,但應注意並能注意而疏未注意,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之過失責任有別。」(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4329號) 行為是否成立犯罪,係以不法與罪責為前提,故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欠缺實質的違法性,仍不成罪,故不論學術界或實務界,均普遍承認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其中,得被害人承諾或同意,即是一例,於受保護之法益具有可處分性時(例如身體、自由、財產、隱私等),在一定要件下,容許被保護人基於自主決定權,捨棄法律的保護;而犯罪行為,既屬行為人受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所主宰支配的人類行止,就有可能發生錯誤或失誤的問題,學理上乃有錯誤理論之發展...

刑法第十三條裁判彙編-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000107

刑法第13條規定: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說明: 刑法第13條對故意的定義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這兩種故意都屬於犯罪故意的範疇,但在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上有所不同。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 直接故意(希望主義): 根據刑法第13條第1項,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這意味著行為人明確地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犯罪結果的發生,並且有意追求這一結果的實現。學理上稱之為「希望主義」,即行為人希望特定的犯罪結果發生。 間接故意(容任主義): 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的間接故意,指行為人對構成犯罪的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行為人預見到其行為可能導致犯罪結果,但並不排斥該結果的發生,甚至容忍其發生。這在學理上被稱為「容任主義」,即行為人雖然不是積極追求結果,但容許結果發生。 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與加重結果犯的區別: 雖然刑法第13條第2項的間接故意與刑法第17條的加重結果犯都涉及「預見」,但它們的區別在於: 間接故意指行為人對於犯罪結果的發生有所預見,並且容許其發生。 加重結果犯則是行為人對於基本的犯罪行為具有故意,但對於導致的加重結果未預見,然而從客觀上應當能預見。此時行為人需承擔對於加重結果的過失責任。 犯罪故意與法律錯誤: 當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有所認識但對其違法性有誤解時,這即是「違法性認識錯誤」。違法性認識錯誤並不影響犯罪故意的成立,除非行為人有無法避免的正當理由,可以依據刑法第16條規定免除或減輕刑事責任。 依刑法第13條規定,犯罪故意乃行為人認識構成犯罪之客觀事實,而決心予以實現或容認其實現,是犯罪故意須對於與犯罪構成要件合致之具體事實有所認識。對犯罪客觀事實認識錯誤,即所謂「事實錯誤」,將阻卻故意責任。惟若行為人對於具體事實之認識並無錯誤,但對於該具體事實在法律上評價亦即行為違法性之認識有誤,即所謂「禁止錯誤」,於行為人之故意責任則不生影響,僅得依刑法第16條規定,視其是否有無法避免之正當理由而免除其刑事責任,或按情節減輕其刑。又刑罰法律變更,係指法律本身文字上之變動,已致使法規範之評價範圍、成罪條件及法律效果發生實質上之改變。法律規定本身不能或不自為完整之規定,而藉助其他法律或行政命令補充以完足其...

刑法第十三條裁判彙編-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000115

刑法第13條規定: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說明: 行為人無論是基於「明知」還是「預見」,其主觀認識和容忍行為結果的發生,都會被認定為故意,進而成立犯罪。對於行為人的故意判斷,應當綜合其生活背景、教育程度等因素,並根據一般智識程度來判斷其預見可能性。 故意的兩種形態: 刑法第13條將故意分為兩種形態: 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導致犯罪結果,並有意使其發生。 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行為人預見到其行為可能導致犯罪結果的發生,且對結果的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行為人不論是明知或預見,均需具備對構成犯罪事實的主觀認識。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別在於行為人對犯罪結果發生的「強度」認識:直接故意中,行為人積極追求結果的發生,而在間接故意中,行為人僅容忍結果的發生。 判斷故意的依據:  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故意,需根據其主觀認識進行綜合分析。此判斷應考慮行為人的智識、經驗、社會年齡、生活背景等。例如,當行為人具有足夠的知識及經驗預見某結果的發生,且沒有強烈反對該結果的發生,即可推定其具備故意。 刑法對於故意有兩種規定,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前者為確定故意(又稱直接故意),後者為不確定故意(又稱間接故意),均屬故意實行犯罪行為之範疇。故意包括「知」與「意」的要素,所謂「明知」或「預見」其發生,均屬知的要素;所謂「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則均屬於意的要素。不論「明知」或「預見」,均指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所認識,只是基於此認識進而「使其發生」或「容任其發生」之強弱程度有別。直接故意固毋論,間接故意仍須以主觀上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有所認識,而基於此認識進而「容任其發生」。主觀認識與否以有「預見可能性」為前提,決定有無預見可能性的因素包括「知識」及「用心」,蓋無知不是刑罰的對象,在行為人已具備足夠知識的前提下,即應以法律所設想之一般智識謹慎者的狀態,用以判斷行為人對於侵害事實的發生是否具備足夠的預見可能性。至判斷行為人是否預見,更須依據行為人的智識、經驗,例如行為人的社會年齡、生活經驗、教育程度,以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