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三條裁判彙編-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000113

刑法第13條規定: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說明: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


直接故意(確定故意)

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其行為將會導致犯罪結果,並有意使該結果發生。這是故意行為中最典型的類型。


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

行為人預見其行為可能導致犯罪結果,但對該結果的發生持容忍態度,即使該結果的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仍構成故意。


故意的認定方法:

故意的認定取決於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這需要根據其行為時的客觀情況和外在表徵,依照經驗法則來判斷。


不確定故意的認定

行為人若預見到其行為可能涉及不法犯罪,且容忍該結果的發生,即構成不確定故意。例如,某人協助他人進行具有明顯不法行為跡象的交易(如隱密地點面交款項等),即使其未直接參與詐騙,亦可被認定具有幫助詐欺取財的間接故意。


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定有明文。是故意之成立,不以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必要,僅需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結果,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即為已足。亦即倘行為人認識或預見其行為會導致某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生),縱其並非積極欲求該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生),惟為達到某種目的而仍容任該結果發生,亦屬法律意義上之容任或接受結果發生之「不確定故意」,此即前揭法條所稱之「以故意論」。當前不法詐騙份子常透過異地電信或網路詐騙民眾,聯絡負責收取詐騙款項之車手人員,至與被害人約定之地點面交取款,此業經國內媒體廣為報導,且由治安機關多所宣導,為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即可知悉之事實,況依現今時下快遞服務種類,除有通常寄至指定地點之郵務快遞服務外,另有民間快遞公司之指定時間到府收送、便利商店之收件取件服務,且各該快遞服務,均有寄送單據為憑,確保運送雙方權益,甚至可全程隨時查詢運送狀況、寄送物所在位置,又現今金融機構、便利商店普遍設有自動櫃員機,24小時提供服務,利於一般大眾使用,依上開現時郵局、民間快遞公司等之服務安全性、可信賴性及收費價格及自動櫃員機利用之便利性,實難認於未涉不法而需隱匿實際身分之正常情形下,有何另行支付報酬委由他人代為收送包裹、款項,輾轉周折耗費時間,約定在隱密地點面交,再轉送至指定地點前,以如此掩人耳目之方式為交付之必要,是以支付費用委由他人代收包裹、款項之目的,顯在於使檢警無從查緝真正之收貨人甚明,被告蔡祥麟可預見該包裹或款項與詐取財物之犯行相關,若協助被告丁○○為前述行為,有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之高度可能,被告蔡祥麟竟仍施以助力,自難謂無容任其發生之認識,其主觀上顯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堪以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143號刑事判決)


故意與動機的區別


故意的成立取決於行為人對犯罪構成要件的認識與意欲,動機僅是引發行為的內在原因。犯罪動機不影響故意的成立,除非動機構成犯罪的要件,如竊盜、詐欺等罪名。在這些情況下,意圖會影響罪名的成立。


犯罪故意乃行為人對於實現客觀構成犯罪事實之認知與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意欲,動機則指引致外在行為的內在原因。一行為可能由一個或數個動機所引起;不同行為亦可能起於同一動機。又意圖乃行為人基於特定犯罪目的,而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以達其犯罪目的之主觀心態。行為人在主觀上,如對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中之所有客觀行為情況,如:行為主體、客體、行為及結果等有所認知,即具備故意之認知要素。至行為人主觀內心狀態之動機及實現構成要件行為目的之意圖,除於將意圖作為主觀不法構成要件,如竊盜、詐欺等罪外,因非屬客觀之行為情況,均與行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無關。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希望主義與容任主義


刑法中採用希望主義來判斷直接故意,要求行為人對構成犯罪的事實具有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而容任主義則適用於間接故意,行為人預見犯罪結果的發生,但容忍或接受該結果的發生。


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係採希望主義。直接故意,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兩個要件;間接故意,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行為人本意始能成立。而行為人有無犯罪之故意,乃個人內在之心理狀態,惟有從行為人之外在表徵及其行為時之客觀情況,依經驗法則審慎判斷,方能發現真實。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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