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三條裁判彙編-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000112
刑法第13條規定: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說明:
刑法第13條對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作出明確區分。直接故意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確的犯罪意圖,而間接故意則是行為人預見犯罪結果的發生,並容忍其發生。在實務中,法院會根據行為人當時的具體行為和客觀情況,判斷其犯意的性質。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
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其行為將導致犯罪事實的發生,並有意實現該事實。這種犯意屬於明確的犯罪意圖。
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預見其行為可能引發犯罪結果,雖然並無明確的犯罪意圖,但容忍該結果的發生,即使該結果的發生也不違背其本意。這類故意被視為默認犯罪結果的發生,屬於故意的一種。
間接故意的認定
間接故意的認定需要行為人在主觀上對犯罪結果有所預見,並且該結果的發生不違背其本意。法院在實務中,通常會依據行為人外在的表徵和當時的客觀情況,來推斷行為人是否具備間接故意。例如:
行為人輕率將帳戶資料交給他人使用,已預見其行為可能被詐欺集團利用,仍容忍該犯罪行為發生,故認定其具有不確定故意。
按刑法上之故意犯,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簡言之,行為人主觀上雖非有意藉由自己行為直接促成某犯罪結果,然倘已預見自己行為可能導致某犯罪結果發生,且該犯罪結果縱使發生,亦與自己本意無違,此時在法律評價上其主觀心態即與默認犯罪結果之發生無異,而屬不確定故意。又行為人可能因各種理由,例如輕信他人商借帳戶之託詞,或因落入詐欺集團抓準其需金孔急心理所設下之陷阱,而輕率將自己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予陌生之第三人,其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人或許情感上認為自己同具被害人性質,然倘若行為人在交付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時,主觀已預見該帳戶甚有可能成為犯罪集團之行騙工具,猶仍漠不在乎且輕率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使用,於此情形仍不因行為人係詐欺集團所設陷阱之被害人,阻卻其交付帳戶資料當時即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成立。又金融機構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具個人專屬性,若與存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結合,私密性更高,倘有不明金錢來源,攸關個人法律上之責任,故除非與本人具密切親誼或信賴關係者,難認有何流通使用之可能,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防阻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偶因特殊情況需將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亦必深入了解對方之背景、可靠性及用途,確認無誤後方提供使用,始符常情。況邇來用人頭帳戶遂行財產犯罪案件層出不窮,新聞媒體對於犯罪者常大量收集他人存款帳戶,持以供作犯罪使用,藉此逃避檢、警查緝之情事,亦多所報導,依當前社會一般人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經驗,對於非依正常程序要求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者,均能預見係為取得人頭帳戶供作犯罪工具使用,已屬一般之生活經驗與通常事理,並為公眾週知之事。查被告為具有社會經驗之人,…對於持有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者,即可使用該帳戶為各類交易,是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係個人重要理財工具,應妥為保管,不輕易交予他人之情,應有所認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18號刑事判決)
預見與容任:
行為人對於犯罪行為的結果有預見,且該結果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因此被認定為間接故意。預見的意思是行為人能夠預測到某一結果可能發生,容任則表示行為人接受這一結果的可能性,甚至縱然結果發生也不加阻止。
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學理上稱為間接或不確定故意)。此項間接故意,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包含行為之客體與結果之發生)有預見,且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即存有容認其發生之意欲),始克相當。行為人有無犯罪之間接故意,乃個人內在之心理狀態,須從行為人之外在表徵及行為時之客觀情況,依經驗法則審慎判斷。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678號刑事判決)
殺人罪中的故意認定:
在殺人案件中,行為人的故意如何認定,關鍵在於其是否對死亡結果有預見並容忍。行為人在黑暗中開槍,雖然聲稱為防衛而開槍,但他已預見該行為可能致人死亡,且該結果不違背其本意,故法院認定行為人具有殺人之間接故意。
上訴人某甲充任某糖廠警察,於某日夜間在廠內巡邏,發覺宿舍被竊,向前追查,黑暗中聞籬笆處有人聲響,對之開槍,致廠工某乙中彈身死,此項事實之發生,既為上訴人所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依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仍應認有殺人之故意。正當防衛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條件,縱如上訴人所云恐遭傷害,始開槍示威,但被害人之加害與否,僅在顧慮之中,既非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加以防衛,即與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不符。
(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29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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