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三條裁判彙編-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000115

刑法第13條規定: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說明:

行為人無論是基於「明知」還是「預見」,其主觀認識和容忍行為結果的發生,都會被認定為故意,進而成立犯罪。對於行為人的故意判斷,應當綜合其生活背景、教育程度等因素,並根據一般智識程度來判斷其預見可能性。


故意的兩種形態: 刑法第13條將故意分為兩種形態:

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導致犯罪結果,並有意使其發生。

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行為人預見到其行為可能導致犯罪結果的發生,且對結果的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行為人不論是明知或預見,均需具備對構成犯罪事實的主觀認識。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別在於行為人對犯罪結果發生的「強度」認識:直接故意中,行為人積極追求結果的發生,而在間接故意中,行為人僅容忍結果的發生。


判斷故意的依據: 

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故意,需根據其主觀認識進行綜合分析。此判斷應考慮行為人的智識、經驗、社會年齡、生活背景等。例如,當行為人具有足夠的知識及經驗預見某結果的發生,且沒有強烈反對該結果的發生,即可推定其具備故意。


刑法對於故意有兩種規定,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前者為確定故意(又稱直接故意),後者為不確定故意(又稱間接故意),均屬故意實行犯罪行為之範疇。故意包括「知」與「意」的要素,所謂「明知」或「預見」其發生,均屬知的要素;所謂「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則均屬於意的要素。不論「明知」或「預見」,均指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所認識,只是基於此認識進而「使其發生」或「容任其發生」之強弱程度有別。直接故意固毋論,間接故意仍須以主觀上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有所認識,而基於此認識進而「容任其發生」。主觀認識與否以有「預見可能性」為前提,決定有無預見可能性的因素包括「知識」及「用心」,蓋無知不是刑罰的對象,在行為人已具備足夠知識的前提下,即應以法律所設想之一般智識謹慎者的狀態,用以判斷行為人對於侵害事實的發生是否具備足夠的預見可能性。至判斷行為人是否預見,更須依據行為人的智識、經驗,例如行為人的社會年齡、生活經驗、教育程度,以及行為時的精神狀態等事項綜合判斷。

(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1519號刑事判決)


故意與過失的區別: 

刑法中,故意與過失的區別在於主觀上的確信程度。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若行為人雖預見其可能發生,但確信不會發生,則構成過失而非故意。故意與過失的分別應當清晰,適用時需謹慎區分。


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係採希望主義,不但直接故意(或稱確定故意),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要件,即間接故意(或稱不確定故意),亦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本意始成立,惟二者要件有別,其惡性評價亦有輕重之分。若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在行為人主觀上確信其不致發生者,則應以過失論。三者概念並不相同,適用時應詳予區分。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88號刑事判決)


一般犯罪行為中的故意: 

原則上,無論行為人是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都足以成立犯罪。這是因為兩者雖在犯罪結果的追求程度上有所不同,但在法律上均屬於故意犯罪行為,應當受到同等的法律約束。


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係採希望主義,不但直接故意(或稱確定故意),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要件,即間接故意(或稱不確定故意),亦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本意始成立,惟二者要件有別,其惡性評價亦有輕重之分。若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在行為人主觀上確信其不致發生者,則應以過失論。三者概念並不相同,適用時應詳予區分。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88號刑事判決)


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不論其為「明知」或「預見」,行為人皆在主觀上有所認識,只是基於此項認識進而係「使其發生」或「容任其發生」之強弱程度有別,前者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後者為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均屬故意實行犯罪行為之範疇。一般犯罪行為,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無論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均足以成立犯罪。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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