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三條裁判彙編-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000118

刑法第13條規定: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說明:

刑法第13條對故意的分類,不僅在於行為人是否積極追求犯罪結果的發生,也考量其對結果發生的預見與容忍。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在於行為人對於結果的態度,但在法律上,這兩者都被視為故意犯罪,行為人需為其行為結果負責。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分:

刑法第13條對故意的認定有兩種情形,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行為人對犯罪事實有明確的認知,並且有意使其發生,這是一種積極實行犯罪的決意。而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犯罪事實的發生,並且對該結果的發生予以容忍,並不違背其本意。這種情形雖無積極的犯罪意圖,但在法律上仍被視為故意犯罪。


兩者區分的核心在於行為人對犯罪結果的態度。直接故意是行為人積極追求犯罪結果的實現,而間接故意則是行為人接受犯罪結果可能發生的風險,雖無積極的意圖,但願意容忍該結果的發生。


故意的成立不僅限於「明知」與「有意」:

刑法第13條規定,故意的成立並不限於行為人對犯罪事實的明知和有意使其發生,預見其可能發生且不違背本意者,同樣可被認定為故意。這意味著,即便行為人沒有積極促成犯罪結果的發生,只要行為人對該結果的發生有預見,並且願意接受該風險,法律上仍可將其行為視為故意犯罪。


預見與容任的法律意涵:

預見是指行為人根據經驗和常識,能夠合理預料到其行為可能導致犯罪結果的發生。容任則是行為人在認識到這一風險後,願意接受該風險並不主動阻止。這兩者共同構成間接故意的核心要件。刑法對於這類行為的處理方式,與直接故意相同,因為法律認為行為人對結果的發生負有相應責任。


按刑法上之故意,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分為直接故意(或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前者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使之發生(實現)該事實之決意,進而實施該犯罪決意之行為;後者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有發生(實現)之可能,因該犯罪事實之發生(實現)不違背其本意,乃予容認,任其發生(實現)之情形而言。從而故意之行為並不以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限,即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亦以故意論。但不論其為「明知」或「預見」,皆為故意犯主觀上之認識,只是程度強弱有別,行為人有此認識進而有「使其發生」或「任其發生」之意,則形成犯意,前者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後者為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又按刑法第十七條明定加重結果犯,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故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所謂"能預見",指客觀上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有預見之可能性,而行為人主觀上未加預見之情形而言;倘行為人主觀上有預見,而結果之發生又不違背其本意,甚或明知並有意使發生者,依刑法第十三條規定,均屬故意範疇,二者不容混淆。查被告因閱讀日本「千面人」案件相關資訊,對於氰化鉀乃管制劇毒,使用微量即足以致人於死,知之甚詳,乃費盡心思取得該毒品,於案發時易容喬裝、就欲下毒之飲料各舀取三至五瓢氰化鉀添加入各瓶飲料內,使該九瓶蠻牛飲料之毒物含量約介於三百六十五至一千二百十三毫克之間,在客觀上達於足以致人於死之程度,且混雜在其不能支配管控之各商店公開陳列之飲料中,任使顧客得輕易購取飲用,且連續散置於十一家商店,於各商店擺置飲品作案時,迅未見猶豫遲疑之狀,顯見被告不惜以殘害無辜消費者生命,以逞後續恐嚇索財之能,被告顯已預見其行為有致人死亡之可能,而有容認即使果真造成任一購得該下毒飲料之消費者喪命之結果,亦在所不惜之決意,是被告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要屬無疑。雖被告於瓶身貼有「我有毒POISON請勿喝」字樣及毒性骷髏頭圖樣之貼紙,然此乃其欲傳遞恐嚇行為訊息之一環,無從排除被告主觀上無不確定殺人之犯罪故意。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矚上重更(五)字第36號刑事判決)


例如,行為人明知氰化鉀是致命毒物,且在飲料中加入足量的氰化鉀,並將毒飲料擺置於多家商店內,明顯預見到顧客飲用後可能致命,但依然不惜此結果的發生,因此該行為構成不確定殺人的故意。本案中,行為人將含有氰化鉀的飲料放置於公眾場合,明知其行為可能導致顧客死亡,但仍容許該結果的發生,因此被判定為不確定殺人故意。


被告雖在飲料瓶上貼有「有毒」的標籤,但這一行為並不足以排除其殺人故意。行為人明知毒物的致命性,且在公眾無法控制的環境下放置毒飲料,已經預見到可能導致消費者死亡,並且接受這一風險,因此該行為仍屬於不確定故意範疇。


在實務上,法官會通過行為人的具體行為、其對行為後果的認識、以及是否有明顯的容忍態度來判斷行為人是否具備間接故意。如判決所述,行為人清楚氰化鉀的致命性,並故意將毒飲料公開擺放,這充分表明其對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的預見及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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