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三條裁判彙編-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000101

刑法第13條規定: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說明:

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這兩種故意的差別主要在於行為人主觀上的認知和意圖。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差異


在行為責任及量刑上,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具有不同的惡性和評價。直接故意表現出行為人明確希望犯罪結果發生,惡性較強;而間接故意則屬於行為人預見到結果的可能性但放任其發生,惡性相對較低。然而,這兩者均屬於故意犯罪,只是在責任評價上有所區別。


直接故意:

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會導致某種犯罪結果的發生具有明確的認識,並且積極希望或追求該結果的發生。這被稱為意欲主義,即行為人積極追求犯罪結果的實現。


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導致他人死亡,並有意造成該結果,例如持刀朝人體要害部位連續砍擊,主觀上希望他人死亡的結果發生。


採證認事,固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然其判斷不能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否則難謂適法。又以全長107公分、刀柄長39公分、刀刃長68公分、刀刃單面開鋒之武士刀為兇器,以雙手持之高舉過頭,由上往下猛力朝人體頭、頸部揮砍,並揮砍數刀,將導致人死亡之結果,此為吾人基於日常生活所易得知之經驗法則。再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前者學理上謂為意欲主義,後者謂為容認主義。詳言之,直接故意」,係指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其行為將發生某種犯罪事實,卻有使該犯罪事實發生之積極意圖;而「間接故意」,則係指行為人並無使某種犯罪事實發生之積極意圖,但其主觀上已預見因其行為有可能發生該犯罪事實,然縱使發生該犯罪事實,亦不違背其本意而容許其發生之謂。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之性質、態樣及惡性均有差異,影響於行為人責任及量刑之結果。故有罪判決書對於行為人究竟係基於何種故意實行犯罪行為,自應詳為認定。

(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2667號刑事判決)


間接故意:

刑法第13條第2項則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並非追求犯罪結果的發生,但對於該結果的發生已有預見,且即使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這被稱為容認主義,即行為人容忍或放任結果的發生。


具體而言,間接故意的特徵在於,行為人對於某一結果的發生有預見,並且即便該結果發生,也在其容許的範圍內。行為人未必希望該結果發生,但也不主動避免其發生。這種情況常被稱為「不確定故意」或「未必故意」,例如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風險有所預見,但仍繼續進行該行為,則屬於間接故意。


行為人將自己的銀行帳戶出租給不明人士使用,預見到該帳戶可能會被用作洗錢工具,但仍然提供帳戶資料,並認為即使發生洗錢行為,也不違背其本意。此時,行為人雖未追求洗錢的結果,但其放任該結果發生,即構成間接故意。


刑法之間接故意(或稱不確定故意、未必故意),依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而言。亦即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客觀事實之「可能發生」有所認識,而仍容任其發生,即屬之。具體以言,倘行為人知悉其行為可能導致或助長某項侵害他人法益之客觀事實發生的風險,且有自由意志可以決定、支配不為該導致或助長侵害法益風險之行為,雖主觀上無使該侵害法益結果實現之確定意欲,惟仍基於倘實現該犯罪結果亦在其意料中或主觀可容許範圍之意思(即「意欲之外,意料之中」),而放棄對於該風險行為之支配,即為間接故意。至於行為人有無盡力防止侵害法益結果之發生,係是否構成(準)中止犯(止果終止類型)之範疇,與未必故意之認定,係屬兩事。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原判決載敘:上訴人係高職畢業,做過夜市工作及開設美容護膚之樂妍工作坊,為一智力成熟之成年人,且已有相當之社會工作歷練,經政府多方宣導,並經媒體廣為傳播,其當知悉出租帳戶資料予不明人士使用,將被不法行為人利用為洗錢之工具,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身分,以逃避追緝。且上訴人亦知悉提供上開3帳戶資料後,無需付出任何之勞力、時間,即可獲得高額報酬,顯悖於常情。再稽之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顯見上訴人已預見將上開3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使用有被當作洗錢工具之可能性,然為圖賺取上開豐厚報酬,即貿然寄交上開3帳戶資料,其有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上訴人辯稱其已盡力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而不該當洗錢之未必故意,不無誤解法律之規定等旨。已敘明上訴人知悉其交付上開3帳戶資料予不明人士,可能導致或助長洗錢之風險,且有自由意志可以決定不出租上開3帳戶資料,是雖其主觀上並無幫助洗錢之確定意欲,惟仍基於「我先做看看」此種倘發生幫助洗錢亦係在其意料中或主觀可容許範圍之意思,而交付上開3帳戶資料,具有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之理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3條將故意犯罪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根據行為人對犯罪結果的預見和態度進行區分。無論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均構成故意犯罪,然而其在惡性、責任評價和量刑上有所不同,具體案件中需仔細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故意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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