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三條裁判彙編-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000103
刑法第13條規定: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說明:
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是兩種不同的故意形式,分別反映了行為人對犯罪結果的主觀態度和認識程度。
過失與故意的區別:
刑法上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缺乏應有的注意而導致犯罪結果的發生。若行為人明知其行為可能導致特定結果,並且仍繼續進行該行為,這不屬於過失,而是故意。即若行為人明知結果會發生,卻依然進行行為,則不能視為過失,而是故意。
刑法上所謂過失,指無犯罪故意因欠缺注意致生犯罪事實者而言。故是否過失,應以對於其行為之結果有無認識為標準,若明知有此結果而悍然為之,自不得謂係過失。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690號判例)
直接故意:
依刑法第13條第1項,直接故意指的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這意味著行為人對犯罪結果有明確的認識,並積極追求該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主觀意識集中在希望和意圖實現特定的犯罪結果。
間接故意:
刑法第13條第2項的間接故意,指行為人對構成犯罪的事實有預見,並對該結果的發生持容忍態度,即「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可能沒有追求犯罪結果的發生,但對其結果的發生並不拒絕或阻止。行為人放任該結果的發生,這被稱為「未必故意」或「不確定故意」。
另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非決意促使其發生,但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依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仍以故意論。此學理上所稱之間接故意,指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構成要件之實現有所預見,仍聽任其發展,終致發生構成要件之該當結果者而言;與無故意,但應注意並能注意而疏未注意,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之過失責任有別。」(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4329號)
行為是否成立犯罪,係以不法與罪責為前提,故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欠缺實質的違法性,仍不成罪,故不論學術界或實務界,均普遍承認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其中,得被害人承諾或同意,即是一例,於受保護之法益具有可處分性時(例如身體、自由、財產、隱私等),在一定要件下,容許被保護人基於自主決定權,捨棄法律的保護;而犯罪行為,既屬行為人受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所主宰支配的人類行止,就有可能發生錯誤或失誤的問題,學理上乃有錯誤理論之發展,並對於不同的錯誤態樣,給予不同的評價。就阻卻違法事由的錯誤而言,苟行為人誤認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情狀存在(例如:誤想防衛、誤想避難、誤認得被害人承諾或同意等等)而為防衛、避難、毀損財物、侵害人之身體、自由等行為,依目前實務見解,認應阻卻犯罪故意(主觀構成要件),緩解其罪責;就其行為因過失造成錯誤,於法條有處罰過失行為時,祇論以過失犯;法無過失犯處罰者,不為罪。從而,苟被告於法院審理中,已就各該阻卻違法事由存在與否,有所主張,則對於此種特別例外情形的具體個案,自應詳加說明其判斷的理由,以昭折服。若無之,尚存有判決理由不備之可議。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989號刑事判決)
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區別:
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之間的區別在於:
不確定故意:行為人預見到犯罪結果的可能發生,並容忍其發生,具備「認識」與「容任發生的意欲」。
有認識過失:行為人雖然預見到結果的可能性,但卻確信該結果不會發生,只有「認識」,但缺乏希望或容忍結果發生的意欲。
因此,行為人在間接故意的情形下,對犯罪結果的發生持開放態度,並不排斥該結果;而在有認識過失的情況下,行為人相信其行為不會導致犯罪結果的發生,因而沒有容忍結果的發生。
刑法第13條第2項之不確定故意,與第14條第2項之有認識過失之區別乃:不確定故意係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此發生不違背本意,存有「認識」及容任發生之「意欲」要素;有認識過失者,係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然預見可能發生,卻具有確定其不會發生之信念,亦即祇有「認識」,但欠缺希望或容任發生之「意欲」要素。兩者要件不同,產生之法律上效果,亦有差異,不可不辨。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號刑事判決)
判斷行為人故意的標準:
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對犯罪結果有所預見,並不排斥其發生;而有認識過失則是行為人認為結果不會發生。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間接故意,應依行為人的外在表現及當時的客觀情況進行綜合分析,不能單純依賴結果的發生來推論行為人的主觀狀態。
「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疏虞過失,與第十三條第二項之未必故意,兩者(在英美法上,合稱為「不注意」)似同而實異,其共通之點,乃對於結果之發生,均有預見可能,相異之處,在於前者自信其手藝技術之可恃,而確信其結果之不發生,故無使其結果發生之意念,但必定會有結果之發生,此乃因過失問題之所由生,皆以結果之發生為犯罪之成立要件;後者,其結果之發生與否,雖未可必,而無不發生之確信,然其發生並不違背行為人之本意,即不能謂無使其結果發生之意欲,至於結果是否發生,則非所問,蓋故意係與行為結合,非與行為之結果連結。行為人究竟有無犯罪之未必故意,或主觀上信其不能發生之情形,乃個人內在之心理狀態,必須從行為人之外在表徵及其行為時之客觀情況,依經驗法則審慎判斷,方能發現真實,當無所謂必以有構成犯罪事實(結果)之發生為前提,然後方能本此事實以判斷行為人究為故意抑為過失,尤無得以推論未必故意不能成立未遂犯。」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258號刑事裁判)
刑法第13條中的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反映了行為人在犯罪結果發生時的不同主觀態度。直接故意是行為人積極追求犯罪結果的發生,而間接故意則是行為人預見到結果可能發生,但容許其發生。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對結果的發生持容忍態度,這對於法律責任的評價有直接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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