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裁判彙編-違背預防傳染病法令罪及散布傳染病菌罪001000
刑法第192條規定: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說明: 一、本判決見解刑法第192條第1項係屬空白刑法,其空白構成要件端賴其他法令填補。至於該條所謂檢查或進口之「法令」,係指法律或法規命令,不包括行政處分,此為文義解釋的當然結果。其次,由於該集中隔離處分,對被告生命、身體、自由等基本人權有重大侵害,並非單純檢查、留驗、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的處置可以比擬,必須有法律明確依據始得為之,且該構成要件應具體明確,方符合大法官釋字第522號解釋意旨。修正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既未授權行政主管機關得發佈集中隔離的處分,自不容任意比附援引,擅自將該法條適用範圍擴大解釋包括隔離處置,以致於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因此,修正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亦不屬於刑法第192條第1項「法令」的意義。(五)回到本案本案被告周經凱等五人,未於臺北市政府所規定的時間內返院接受集中隔離與檢查。首先,臺北市政府集中隔離與檢查的命令,乃針對特定人所為的拘束行為,性質上屬於狹義的行政處分。因此,臺北市政府集中隔離、檢查的命令,不屬於刑法第192條第1項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法令」,故被上訴人周經凱等五人即便未於規定時間內返回院區接受集中隔離與檢查,亦不成立刑法第192條第1項。又修正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僅規定行政機關得發布「留驗」、「檢查」、「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於空白刑法的補充規範亦須遵守罪刑法定原則而不得恣意類推,不得將修正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的構成要件擴大解釋包含隔離處置的集中隔離。本判決內對於相關爭點的法律見解極具參考價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96年度上易字第226號裁判) 本條為空白刑法刑法第192條第1項係以「法令」補充該條的實質內涵,屬於空白刑法。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1號判決為例,該判決指出:「所謂『空白構成要件』,又稱為『空白刑法』,係指立法者僅規定罪名、法律效果以及部分之犯罪構成要素,至於其他的禁止內容則規定於其他法律或是行政規章,必須由其他法律或行政規章補充後,方能明確確定可罰之範圍。例如刑法第117條違背局外中立命令罪、刑法第192條第1項違背預防傳染病之法令罪或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走私管制物品罪。此種構成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