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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五條裁判彙編-不作為犯000150

  刑法第15條規定: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說明: 刑法上之「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係結合不作為犯與過失犯二者,以「作為義務」與「注意義務」分別當成不作為犯與過失犯之核心概念。 刑法第15條的不作為犯強調行為人對犯罪結果發生的防止義務,若行為人未履行此義務,且該結果可合理預見並具備防止能力,則其不作為與結果的發生具相當因果關係,需負刑事責任。 作為義務 作為義務的法源依據主要來自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若有法律上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之義務而未履行,導致結果發生,則與積極行為造成結果者同。此義務通常需行為人具備「保證人地位」,即法律上賦予的保護特定法益的義務,如基於法律明文、契約義務、危險前行為或其他特定原因而負有的責任。 注意義務 注意義務的法源依據主要來自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必須依社會生活中的安全或注意規則,來檢視自己有無注意不讓法益受到侵害,若未盡此義務,則可構成過失犯。 保證人地位的適用 在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情形下,行為人是否具有保證人地位是判斷其法律責任的核心。保證人義務來自法律明文或其精神,特定行為人需防止特定結果的發生。若行為人有防止結果的義務且具備防止能力,卻未能履行,並導致結果發生,則其不作為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商品製造者在設計、製造、銷售嬰兒安全床護欄時,有防止產品可能引發危險的保證人義務。該案中,由於嬰兒使用護欄時被夾住,最終導致嬰兒死亡。法院認定製造者在標示使用年齡和安全警示上未盡應有之義務,具過失,構成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 可避免性與因果關係 判斷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是否成立,需審查行為人是否能夠預見結果的發生,以及該結果是否具可避免性。若行為人在有能力防止的情況下未履行義務,導致結果發生,則其不作為與結果間具相當因果關係。 法院強調商品製造者有能力預見嬰兒床護欄的設計可能引發危險,且有責任標示警告,防止使用時的安全風險。因未履行此防止義務,導致嬰兒窒息死亡,該製造者的過失與嬰兒的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主觀過失與過失認定 不作為犯的主觀要件在於行為人是否能夠合理預見結果的發生,以及是否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行為。這裡的「預見可能性」與「

刑法第十五條裁判彙編-不作為犯000149

刑法第15條規定: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說明: 刑法第15條的不作為犯強調行為人對犯罪結果發生的防止義務,若未履行此義務,法律視其不作為行為為與積極作為行為相同。行為人是否具有保證人地位,是否有防止犯罪結果的能力,結果是否可避免,都是判斷不作為犯成立的重要因素。 刑法第15條規定的不作為犯包括「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純正不作為犯是指法律特別規定的消極行為如聚眾不解散罪(刑法第149條)和遺棄罪(刑法第294條第1項)。而不純正不作為犯則適用於行為人在法律上有防止某一結果發生的義務,但未履行該義務,導致結果發生,依據刑法第15條第1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成立條件 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成立條件包括行為人具有「保證人地位」,即行為人對於防止法益受到侵害有法律上的義務。這些義務來源可能是法律明文規定、契約義務或行為人自己引發的危險。行為人若未履行防止義務,且該結果可合理預見並有能力防止,則可能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 對於企業商品製造者,消費者保護法要求其確保產品符合合理安全標準,若產品有危害消費者的風險,製造者有責任標示警告或採取緊急措施。這些義務即為「保證人義務」,然而製造者並不負絕對責任,仍需考量其預見性和防止能力。 保證人地位 保證人地位是指行為人基於特定法律義務、契約或社會角色,對某些法益負有保護責任。保證人若未履行其義務,則其不作為可能構成犯罪。這一義務包括防止他人受到傷害或避免犯罪結果發生的責任。 商品製造者在其產品可能危及消費者生命健康時,負有防止危害發生的義務。這一義務即為保證人地位所賦予的責任。 刑法上之「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係結合不作為犯與過失犯二者,以「作為義務」與「注意義務」分別當成不作為犯與過失犯之核心概念。「作為義務」其法源依據主要係依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乃以行為人是否具有「保證人地位」來判斷其在法律上有無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之義務,進而確認是否應將法益侵害歸責予行為人之不作為。而「注意義務」其法源依據主要來自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

刑法第十五條裁判彙編-不作為犯000148

刑法第15條規定: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說明: 刑法第15條的不作為犯強調行為人對犯罪結果發生的防止義務,若未履行此義務,法律視其不作為行為為與積極作為行為相同。行為人是否具有保證人地位,是否有防止犯罪結果的能力,結果是否可避免,都是判斷不作為犯成立的重要因素。 刑法第15條規定的不作為犯包括「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純正不作為犯是指法律特別規定的消極行為如聚眾不解散罪(刑法第149條)和遺棄罪(刑法第294條第1項)。而不純正不作為犯則適用於行為人在法律上有防止某一結果發生的義務,但未履行該義務,導致結果發生,依據刑法第15條第1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成立條件 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成立條件包括行為人具有「保證人地位」,即行為人對於防止法益受到侵害有法律上的義務。這些義務來源可能是法律明文規定、契約義務或行為人自己引發的危險。行為人若未履行防止義務,且該結果可合理預見並有能力防止,則可能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 對於企業商品製造者,消費者保護法要求其確保產品符合合理安全標準,若產品有危害消費者的風險,製造者有責任標示警告或採取緊急措施。這些義務即為「保證人義務」,然而製造者並不負絕對責任,仍需考量其預見性和防止能力。 保證人地位與法律上的防止義務 保證人地位是指行為人基於特定法律義務、契約或社會角色,對某些法益負有保護責任。保證人若未履行其義務,則其不作為可能構成犯罪。這一義務包括防止他人受到傷害或避免犯罪結果發生的責任。如商品製造者在其產品可能危及消費者生命健康時,負有防止危害發生的義務。這一義務即為保證人地位所賦予的責任。 法律上的防止義務是判斷不作為犯成立的關鍵。該義務不僅限於法律明文規定,還包括依法律精神產生的義務,如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生命健康的保護責任。行為人若明知結果可能發生且有能力防止而不防止,即構成不作為犯。 主觀犯意與過失 在判斷不作為犯的責任時,需考量行為人的主觀犯意。行為人可能因過失未履行防止義務,從而導致結果發生。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需考察行為人是否有注意義務,即是否應注意並能注意防止法益侵害的發生。正如如行為人操作頂車機未注意安全導致被害人死亡,該行為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的

刑法第十五條裁判彙編-不作為犯000147

刑法第15條規定: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說明: 刑法第15條所規範的不作為犯,強調行為人對於結果的發生有防止義務,若未履行義務,導致結果發生,應承擔與作為犯相同的刑事責任。不純正不作為犯特別適用於具備保證人地位的行為人,在有能力履行防止義務的情況下,怠於履行即可能構成犯罪。 刑法第15條規定的不作為犯不僅限於故意犯罪,過失犯罪也適用。例如,在監工或機械操作事故中,行為人因未履行應有的防止義務,導致他人死亡,仍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於死罪。這類案件中,法院會根據行為人是否具有保證人地位、是否能履行防止義務來判定其責任。 不作為犯的成立要件 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行為人對犯罪結果的發生有法律上的防止義務。 行為人有能力履行該義務,但未履行。 其不作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保證人地位與防止義務 不作為犯的核心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保證人地位」,即負有防止危險或保護特定法益的法律義務。保證人地位可以來源於法律明文規定,也可以基於契約或危險前行為等義務。當行為人具有保證人地位,且未履行防止義務時,即可能構成不作為犯。行為人是否具有積極作為義務,應從法律精神和社會秩序的維護角度來判斷。如果行為人未履行該義務,導致犯罪結果發生,則應承擔刑事責任。 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的結果可避免性 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成立以結果可避免性為前提。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履行了其應盡的義務,結果可以被避免或影響程度減輕,則行為人的不作為與結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刑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此所謂法律上之防止義務,並不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即依契約或法律之精神觀察有此義務時,亦應包括在內。又刑法上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要件,指行為人怠於履行其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不為其應為之防止行為,致生構成要件該當結果,即足當之。故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構成要件之實現,係以結果可避免性為前提。因此,倘行為人踐行被期待應為之特定行為,構成要件該當結果即不致發生,或僅生較輕微之結果者,亦即該法律上之防止義務,客觀上具有安全之相當可能性者,則行為人之不作為,即堪認與構成要件該當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

刑法第十五條裁判彙編-不作為犯000146

刑法第15條規定: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說明: 刑法第15條的不作為犯旨在對行為人不履行法定義務導致犯罪結果的行為施加與積極行為相同的刑事責任。行為人必須具備保證人地位,並且其不作為與犯罪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才能成立不作為犯。 不作為犯的法律基礎 刑法第15條第1項明文規定,對於特定犯罪結果的發生,法律上有防止義務的人,如果能夠防止但沒有防止,法律上將其不作為視為與積極行為引發結果者相同的責任。這一規定為不作為犯提供了法律基礎,表明在特定情境下,消極不作為者也可以負刑事責任。 保證人地位與防止義務 不作為犯的成立前提是行為人具有「保證人地位」,即對防止某一結果發生負有法律義務。保證人地位的來源可以是法律明文、契約、生活共同體、危險前行為等。根據傳統見解,保證人地位可以基於: 法律 契約 危險前行為(行為人自己引發的危險) 生活或危險共同體等 保證人地位是刑法第15條應用的核心概念,即行為人負有防止法益受到侵害的義務。 不作為犯的涵蓋範圍 傳統學說和法院判例認為,保證人地位的義務來源不限於法律明文規定,而應根據法律的精神及實際情況來觀察。學者基於法益保護的角度,將保證人地位細分為「監督類型」和「保護類型」: 監督類型:行為人對某一危險有監控責任,必須確保該危險不侵害法益,例如對危險源、場所的監督。 保護類型:行為人對特定法益(如人身、財產)有保護義務,例如基於生活共同體或法律規定的保護責任。 相當因果關係與過失判斷 刑法上的不作為犯成立,還需具備行為人不作為與結果發生之間的「相當因果關係」。相當因果關係指依照經驗法則和客觀審查,行為人應預見其不作為可能導致結果發生。如果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的作為足以避免結果發生,但其未履行義務導致結果,則成立不作為犯。相當因果關係是指依一般生活經驗,行為與結果之間具預見可能性。若行為人未履行其義務導致結果發生,應對該結果負責。 按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刑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消極的犯罪,必以行為人在法律上具有積極的作為義務為前提,此種作為義務,雖不限於明文規定,要必就法律之精神觀察,有此義務時,始能令負犯罪責任(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2324號判

刑法第十五條裁判彙編-不作為犯000145

刑法第15條規定: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說明: 刑法第15條規定的不作為犯要求行為人在法律上具備防止義務,並有能力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但因其不作為導致結果發生,則其法律責任與積極作為者無異。這些案例充分展示了不作為犯的各種情形,尤其是在行為人具有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義務且有履行該義務的能力時,未履行義務將承擔刑事責任。 不作為犯的法律基礎 根據刑法第15條,不作為犯指的是行為人雖然沒有積極作為,但其對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有法律上的義務,卻未履行該義務,導致犯罪結果發生。此規定旨在將不作為與積極作為造成的結果視為同等法律責任。 保證人地位與防止義務 行為人之所以對特定情境負有防止義務,通常是因其具備「保證人地位」。保證人地位可能基於法律明文、契約、或先前行為所創造的危險。當行為人未履行其防止義務,而導致犯罪結果發生時,其不作為行為與積極行為具相同的法律效果。 消極的犯罪必須以行為人在法律上具有積極的作為義務為前提,並非所有情境下均成立不作為犯,而是需根據具體法律規定或精神進行觀察。 消極的犯罪,必以行為人在法律上具有積極的作為義務為前提,此種作為義務,雖不限於明文規定,要必就法律之精神觀察,有此義務時,始能令負犯罪責任。 (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2324號判例) 電網觸電案件 因設置電網而有防止觸電危險的義務。當電網損壞且未及時修理,導致人員觸電死亡,法院認定上訴人未履行其防止義務,構成過失致人於死罪責。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應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設置電網既足使人發生觸電之危險,不能謂非與該項法條所載之情形相當。上訴人為綜理某廠事務之人,就該廠設置之電網,本應隨時注意防止其危險之發生,乃於其電門之損壞,漫不注意修理,以致發生觸電致死情形,顯係於防止危險之義務有所懈怠,自難辭過失致人於死之罪責。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148號判例) 房屋倒塌致人死亡案件 知其典權房屋有倒塌危險,但未即時修繕,導致房屋倒塌壓死人員。法院認定其對危險具有防止義務,應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的責任。 民法第七百九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有傾倒之危險,致鄰地有損害之虞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為必要之預防,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九百十四

刑法第十五條裁判彙編-不作為犯000144

刑法第15條規定: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說明: 刑法第15條的規定旨在強調不作為與作為在法律上的同等責任。當行為人在法律上負有防止危險結果發生的義務,且具備履行該義務的能力,未履行義務導致犯罪結果發生時,其不作為行為將與積極作為犯承擔相同的刑事責任。 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涵攝 根據刑法第15條第1項,不純正不作為犯是指行為人在法律上有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義務,卻未履行此義務,導致犯罪結果發生。法律對不作為犯與積極作為犯視為相同,並在相應條文中確立這一概念。行為人如果具有保證人地位,即對特定法益有保護義務,且在事實上有能力防止危險發生,但未履行義務導致犯罪結果發生,則其不作為行為與積極行為具相同的法律評價。 保證人地位可以基於法律、契約、生活共同體等關係確立,當行為人具備保證人地位,且有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能力,卻未履行義務時,其不作為行為將被視為與積極行為相等。 刑法上之不純正不作為犯,是指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視,觀之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自明。此所稱在法律上負有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即保證人地位),除法律明文規定者外,如依契約或法律之精神觀察有此義務時,亦應包括在內,其中對於特定近親(如直系血親、配偶等),或存在特殊信賴之生活(如同居家屬)或冒險共同體(如登山團體)關係之人,所處之無助狀態,皆能認為存在保證人之地位。倘具保證人地位之行為人未盡防止危險發生之保護義務,且具備作為能力,客觀上具有確保安全之相當可能性者,則行為人之不作為,堪認與構成要件該當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仍得與積極之作為犯為相同之評價。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4212號刑事判決) 保證人地位的來源 保證人地位是指行為人對某些特定法益負有監督或保護的義務,這些義務可能來源於: 法律明文規定:如父母對子女的保護義務或醫生對病人的醫療義務。 契約或其他法律行為:如租賃合同中的房東對租戶負有的維修義務。 危險前行為:行為人因先前的行為創造了危險,因而負有防止危險擴大的責任。 法院認定被告未履行其作為工作現場負責人的注意義務,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最終導致工人因設備問題死亡,屬於不作為犯。 不作為犯的成立要件 不作為犯的成立除必

刑法第十五條裁判彙編-不作為犯000143

刑法第15條規定: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說明: 刑法第15條確立了不作為犯的責任,要求在具有保證人地位且能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情況下,行為人必須履行防止義務。若行為人未盡該義務,導致犯罪結果發生,則將與積極作為者承擔相同的刑事責任。 不作為犯的定義與分類 不作為犯是指行為人在具有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法律義務下,卻未履行該義務,導致犯罪結果發生。刑法第15條將不作為與積極作為在法律上同等視之,並且分為「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 純正不作為犯:行為人以不作為的方式直接構成犯罪,如刑法第149條的聚眾不解散罪、第294條的遺棄罪。 不純正不作為犯:行為人有義務防止危險結果發生,卻未履行義務,如刑法第15條所述,行為人應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而未防止者,視同積極作為。 法院認為不作為犯的成立,需要行為人具有「保證人地位」,即在特定情況下,行為人對某些法益(如生命、身體)負有保護義務。這些義務可能來自法律、契約、習慣、或特殊信賴關係,如家屬、醫療人員等。 刑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了因前行為導致的防止義務,這意味著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創造了潛在危險,他有義務防止危險演變成實際損害。如果不履行此義務,則需承擔法律責任。如行為人在搬運機具過程中未設置安全隔離措施,導致他人闖入工作區域遭機具砸中身亡,法院認為行為人未盡防止義務,與該死亡結果存在因果關係,應負過失致死責任。 保證人地位的來源 保證人地位是指行為人對受害人或受害法益負有監督或保護的義務,這種義務的來源可以是: 法律明文規定,如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義務。 危險前行為,即行為人先前的行為創造了危險,因而負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 契約或其他法律行為。 其他特定關係,如登山隊的領隊對隊員負有保護義務,或同居家庭成員之間的信賴關係。 在《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4212號刑事判決》中,法院指出,在法律上負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者,即保證人,必須盡到防止危險發生的義務,否則其不作為行為會被視為與積極作為同等。 按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刑法第15條定有明文。而不作為犯責任之成立要件,除須具備作為犯之

刑法第十五條裁判彙編-不作為犯000142

刑法第15條規定: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說明: 刑法第15條通過確立不作為犯的責任,強調了對法益的保護義務。如果行為人有法律義務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卻因不作為導致結果的發生,就可能與積極行為的結果承擔相同的刑事責任。 不作為犯與防止義務 刑法第15條中,不作為犯是指行為人明明具有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義務,但沒有履行該義務,導致犯罪結果的發生,這種不作為應與積極作為造成相同結果的行為負相同的法律責任。 防止義務的來源 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可以來自於法律、契約、社會習慣、或者因為行為人的前行為造成了潛在危險。這種義務的存在通常意味著行為人對某一法益具有保證人地位,必須對受害人的安全負責。如果行為人有能力防止危險結果的發生,卻未履行義務,就可能構成不作為犯。 前行為引發的防止義務 刑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當行為人之前的行為已經創造了某種危險,則行為人有責任防止這種危險演變成實際的危害。如果未履行這一防止義務,則行為人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例如,在上述案件中,因上訴人的操作行為創造了切粒機可能翻落的危險,因此他有責任防止翻落事故的發生。 過失不作為犯的成立條件 要成立過失不作為犯,必須有: 法定義務:行為人有法律上或事實上的防止義務。 注意義務違反:行為人明知應防止結果的發生,卻未採取合理措施。 因果關係:行為人的不作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這意味著行為人如果採取適當行動,可以防止危險結果的發生。 在前述案件中,法院認為上訴人若設置隔離設施或採取穩固措施,便可以避免被害人闖入作業區並發生意外,因此其不作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存在相當的因果關係。 防止結果義務的範圍 法律並不要求行為人負擔無限的防止義務,而是依據日常生活經驗和合理的預見可能性來判斷義務的範圍。這意味著只有在行為人可以合理預見危險,且在事實上具有防止能力的情況下,才會成立不作為犯。 關於刑法第15條不純正不作為犯之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刑法第15條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15條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規定,因自己之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應負防止該結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