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五條裁判彙編-不作為犯000150
刑法第15條規定: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說明: 刑法上之「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係結合不作為犯與過失犯二者,以「作為義務」與「注意義務」分別當成不作為犯與過失犯之核心概念。 刑法第15條的不作為犯強調行為人對犯罪結果發生的防止義務,若行為人未履行此義務,且該結果可合理預見並具備防止能力,則其不作為與結果的發生具相當因果關係,需負刑事責任。 作為義務 作為義務的法源依據主要來自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若有法律上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之義務而未履行,導致結果發生,則與積極行為造成結果者同。此義務通常需行為人具備「保證人地位」,即法律上賦予的保護特定法益的義務,如基於法律明文、契約義務、危險前行為或其他特定原因而負有的責任。 注意義務 注意義務的法源依據主要來自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必須依社會生活中的安全或注意規則,來檢視自己有無注意不讓法益受到侵害,若未盡此義務,則可構成過失犯。 保證人地位的適用 在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情形下,行為人是否具有保證人地位是判斷其法律責任的核心。保證人義務來自法律明文或其精神,特定行為人需防止特定結果的發生。若行為人有防止結果的義務且具備防止能力,卻未能履行,並導致結果發生,則其不作為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商品製造者在設計、製造、銷售嬰兒安全床護欄時,有防止產品可能引發危險的保證人義務。該案中,由於嬰兒使用護欄時被夾住,最終導致嬰兒死亡。法院認定製造者在標示使用年齡和安全警示上未盡應有之義務,具過失,構成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 可避免性與因果關係 判斷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是否成立,需審查行為人是否能夠預見結果的發生,以及該結果是否具可避免性。若行為人在有能力防止的情況下未履行義務,導致結果發生,則其不作為與結果間具相當因果關係。 法院強調商品製造者有能力預見嬰兒床護欄的設計可能引發危險,且有責任標示警告,防止使用時的安全風險。因未履行此防止義務,導致嬰兒窒息死亡,該製造者的過失與嬰兒的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主觀過失與過失認定 不作為犯的主觀要件在於行為人是否能夠合理預見結果的發生,以及是否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行為。這裡的「預見可能性」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