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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三條裁判彙編-酌量減輕之準用000630

刑法第73條規定: 酌量減輕其刑者,準用減輕其刑之規定。 說明: 刑法第73條規定了酌量減輕刑罰時的處理方法,並明確了酌量減輕在法律適用中的原則。刑法第73條通過規定酌量減輕刑罰的適用方式,將其與減輕刑罰的法律規定相銜接,確保了量刑過程中法律適用的一致性與公正性。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適用酌量減輕時,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範圍和條件,同時優先適用相關強制性減刑規定。這種規定既保障了被告的合法權益,又在刑罰適用中體現了法律的公平與公正。 酌量減輕的適用原則: 刑法第73條規定,酌量減輕刑罰時應適用減輕其刑的相關規定。這意味著,當法院依據酌量減輕情節進行量刑時,可以參考並應用與減輕刑罰相同的法律條款和原則。酌量減輕刑罰的適用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裁量,但仍需遵循法律規定的減輕範圍和條件。 酌量減輕與減輕刑罰的區別: 根據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刑罰的適用條件是由法院自行裁量,而非強制性,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酌量減輕刑罰。與之相比,修正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則規定了強制性減輕或免除刑罰,其減幅遠較刑法第59條為大。因此,在涉及毒品犯罪的情況下,法院必須根據條例規定進行減輕或免除,而無法僅依酌量減輕處理。 判例中的實際應用: 在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4548號刑事判決中,被告丙○○因運輸第一級毒品而受到判刑。法院依據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後,又根據修正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進一步減輕刑罰。該判例指出,法院在適用兩次減輕情節後,丙○○的刑罰被減至三分之二,這對被告而言是有利的。即便如此,被告仍以此為理由提出上訴,認為減刑處理不公平,但法院認為此不符合上訴的正當理由,因為上訴制度應以受不利益裁判為基礎,追求有利於被告的結果。 減輕幅度的具體適用: 根據刑法的規定,不同情況下的減刑幅度存在不同限制。例如: 死刑減輕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輕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至二分之一,但在有免除刑罰的情況下,可減至三分之二。酌量減輕刑罰時,這些規定同樣適用,即法院必須在減輕刑罰時依照這些規則進行裁量和執行。 酌量減輕的自由裁量權: 雖然酌量減輕的決定權在法院,但法院在適用時仍應參考法律規定的減輕範圍,以確保量刑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在實際案例中,如果存在強制性減輕規定,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院應優先適用這些規定,而不能

刑法第七十二條裁判彙編-零數不算000629

刑法第72條規定: 因刑之加重、減輕,而有不滿一日之時間或不滿一元之額數者,不算。 說明: 刑法第72條的規定主要涉及在刑罰加重或減輕過程中,對於不滿一日的時間或不滿一元的金額應如何處理。刑法第72條通過規定在刑罰加重或減輕過程中對零數部分不予計算,確保了量刑和刑罰執行的簡潔與統一。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量刑過程中應嚴格遵循這一規定,避免因微小的時間或金額差異而影響整體刑罰的公正性。該規定不僅有助於簡化量刑過程,也有助於維護刑罰執行中的一致性與公平性。 以下是該條款及相關說明的總結: 零數不算的原則: 刑法第72條明確規定,當刑罰在加重或減輕過程中出現不滿一日的時間或不滿一元的金額時,這些零碎部分不予計算。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在刑罰量化過程中保持簡化和統一,避免因極小數額或短暫時間而影響整體刑罰的執行。 量刑原則與自由裁量權: 雖然量刑是法院基於自由裁量權而作出的決定,但必須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以確保刑罰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法院在量刑時需考量刑法第57條中列出的所有情節,使刑罰的輕重與犯罪行為相匹配。 在具體案件中,如果法院的量刑顯然與罪刑相當原則不符,檢察官可以提出上訴,要求重新判決以確保刑罰的公正性。 判例中的實際應用: 在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508號刑事判決中,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多起竊盜罪的案件。原審判決對被告所犯的17次竊盜罪合併量刑拘役165日,但最終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00日。 判例指出,原審判決在確定執行刑時違反了罪刑相當原則,同時與刑罰應報本質不符。法院在重新量刑過程中,根據刑法第72條的規定,將減刑後的不滿一日的拘役天數部分不予計算,以簡化刑期調整過程。 具體案例分析: 在判例中,法院在對被告多次竊盜罪的量刑中,依照《減刑條例》的規定,將原本的拘役天數減刑至一半。例如,被告在附表編號5、13、14所示的竊盜罪中,原分別判處拘役5日、15日、5日,減刑至2分之1後,依刑法第72條的規定分別減為拘役2日、7日、2日,並未將不滿一日的部分計入刑期。 法律適用中的要點 零數不算的適用: 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當刑罰被減輕或加重而導致刑期或罰金額出現零數時,這些零數部分應直接忽略。這種做法避免了刑罰執行中的繁瑣細節,保持了司法判決的簡潔性和可操作性。 減刑與量刑的公正性: 在減刑過程中,法院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確保刑罰的公正與合理。任何超出法

刑法第七十一條裁判彙編-主刑加減之順序000628

刑法第71條規定: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說明: 加重與減輕的處理順序: 刑法第71條第1項明確規定,當刑罰中既有加重情節又有減輕情節時,必須先加重後減輕。這是法律所強制規定的順序,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沒有裁量的空間。這種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加重和減輕刑罰的過程符合法定程式,從而維護量刑的公正與一致性。 多重減輕情節的適用順序: 第71條第2項規定,如果存在多種減輕情節,則應優先適用減輕幅度較小的情節,然後再依次適用減輕幅度較大的情節。在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情況下,先依減輕幅度較小的情節將死刑或無期徒刑分別減輕為無期徒刑或20年以下1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然後再依較大的減輕幅度進行進一步減輕。這種做法有利於被告,因為可以在最大限度內降低刑罰。 案例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與未遂減輕事由: 法院根據被告李○○的減刑事由,包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的減免條件和未遂減輕情節,首先依較小的減刑幅度減輕其刑,再依據較大的減刑幅度逐步降低刑罰。 該案例強調了在多種減輕情節並存的情況下,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逐次減刑,確保最終的量刑對被告更為有利。 刑法第71條第2項規定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此於法定刑為有期徒刑部分,被告所得憑以減輕其刑之多數事由中,依較多或較少之數減刑順序之先後,於結果並不生影響;惟若被告所犯最重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者,先依較少之數,將死刑、無期徒刑分別減輕為無期徒刑或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後,再依較多之數遞減其有期徒刑部分,則對被告較為有利。原判決既認定李○○所犯本件之罪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之減免要件,復有未遂之減輕事由。而依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則李○○所犯本件之罪,既無特別規定,應否依刑法總則有關減輕其刑之遞減次序定之。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28號判決) 案例二:毒品犯罪與累犯加重情節: 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毒品犯罪的案件,其中被告存在累犯和情堪憐憫的減刑事由。根據法律要求,法院首先對累犯情節進行加重,但由於死刑或無期徒刑不得加重,因此直接適用了減刑的規定。該判決指出,在適用減刑的過程中,法院應依據被告行為時及裁判時最有利的法律規定,最終宣告七年以

刑法第七十條裁判彙編-遞加遞減例000627

刑法第70條規定: 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說明: 法院對原審判決進行了審查。原審法院在量刑時沒有遵循拘役減刑的最高度調整原則,而是將被告科處拘役五十九日,超出了法律允許的範圍。判例指出,原審判決在適用刑法第62條減輕刑罰後,未能合理將拘役量刑控制在五十八日以下,因而屬於違背法令。最終,該判決因不利於被告而被撤銷,改為適法處理。 法律適用的正確程式: 刑法第68條的規定要求在拘役的加減刑處理中,必須嚴格遵循最高度調整原則。在實際應用中,如果沒有明確的加重情節,法院在減輕拘役刑期時,最高不得超過五十八日。 若法院在量刑時未能遵循這一原則而導致刑罰超出法定範圍,則會被視為適用法律不當,屬於違法行為,並可能導致判決被撤銷或改判。 自由裁量權的限制 法院在量刑時,雖然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在處理拘役的加減刑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所規定的最高度調整限制。任何偏離法定範圍的量刑行為,都會被視為濫用裁量權,構成法律適用不當。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明確規定,判決若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將被認定為違背法令。法官在行使裁量權時,必須謹慎遵循法律條款,確保判決的合法性與公正性。 刑法第68條通過明確拘役加減刑時僅調整最高度的原則,確保了量刑的透明性與一致性。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對拘役刑期進行加減時,必須嚴格按照這一規定進行最高度的調整,確保刑罰在法定範圍內。如果判決未能遵循這一原則,則將被視為違法,可能導致原判決被撤銷或重新量刑。這種規定既保護了被告的合法權益,也保證了司法裁判的公平與正義。 按:死刑、無期徒刑不得加重,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64、65條參照);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2分之1。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3分之2(刑法第66條參照),所謂減輕其刑至2分之1或至3分之2,係指最多只能減輕其刑2分之1或3分之2,至於最少可減幾分之幾,法律則無限制,悉由法官於裁判時自由酌量。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刑法第70條參照);其減輕標準不同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刑法第71條參照)。所謂遞減者,係指就法定刑減輕後,再就減得之刑予以減輕者而言,並非先就減得之刑定其刑期,再於已定之刑期上加以遞減。刑之量定及定應執行刑,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除其裁量權之行使,

刑法第六十九條裁判彙編-二種主刑以上併加減例000626

刑法第69條規定: 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之。 說明: 刑法第69條規定,當刑罰涉及兩種以上的主刑時,在進行加減刑時,必須對所有主刑同時進行加減。這意味著,法院在判決時需要對每一種主刑分別適用加減情節,而不能只對其中一種主刑進行處理。這一原則確保了在多種主刑的情況下,刑罰的加減處理具有一致性和公平性。 自首減刑的適用與裁量權: 根據刑法第62條,如果被告自首,可以減輕其刑罰。在有期徒刑的情況下,根據刑法第66條,減輕的幅度最高可以達到原刑期的二分之一。法院在具體的裁量過程中,可以根據案件情節在此範圍內自由決定減輕的比例,並不需要強制減至二分之一。判例中指出,法院在判決中援用減刑的法律條文時,不需要詳細說明具體的減輕比例,只需確保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酌情裁量即可。 在該判決中,上訴人因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而被判處刑罰。案件中涉及兩種主刑,即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上訴人因自首獲准減刑,法院依據刑法第65條第2項,將無期徒刑減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法院最終根據案件情節,酌情處以有期徒刑7年4個月的判決,而不是將有期徒刑部分直接減至一半。判決說明了刑法第69條的應用原則,即在存在多種主刑時,必須對所有主刑進行加減,而不能僅對其中之一進行處理。 減刑的統一適用: 根據刑法第69條,法院在處理多種主刑的減刑時,應遵循一致的標準,不能只針對其中一種主刑進行處理而忽略其他主刑。這種做法有助於確保量刑過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被告請求將最低刑期減至二分之一,但法院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不適合,則不屬於違反法律規定。 併加減的處理原則: 刑法第69條要求,在多種主刑並存的情況下,加減刑時必須同時對所有主刑進行處理。這一規定確保了刑罰在量刑上的公平性,並防止了選擇性減刑的情況發生。 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法院在酌量減刑時,雖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仍需在法定的減刑範圍內作出合理判斷。如果法律規定可以減輕至原刑期的二分之一,但法院依據具體情節酌情未減至此限度,仍屬合法行使裁量權。 刑法第69條通過明確要求在處理多種主刑時進行併加減,確保了量刑過程中的統一性和公正性。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必須嚴格遵循這一原則,對所有涉及的主刑進行同時加減,以避免只針對部分主刑進行處理而忽視其他主刑。這種做法不僅維護了法律的公平性,還增強了刑罰裁定的透明度和一致性。 自首依刑

刑法第六十八條裁判彙編-拘役之加減例000625

刑法第68條規定: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說明: 拘役的加減原則: 刑法第68條規定,拘役的加重或減輕過程中,只能對其最高度進行調整,而最低度則保持不變。這意味著,在任何情況下,只能改變拘役的最高期限,而最低期限不能減少。根據刑法第33條第4款,拘役的法定期限為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即其最高度為五十九日。因此,在沒有加重情形的情況下,如果存在減輕事由,減刑後的拘役刑期不得超過五十八日。 法律適用與裁量權的限制: 法院在量刑時雖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的刑罰範圍,確保不違反法律規定。若法院在判決中未能正確適用刑法第68條,導致刑罰超出合法範圍,就會被視為違法。 這種不當適用被認為是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378條的規定,可以成為非常上訴或重新判決的依據。 在此判決中,被告陳敬輝因過失傷害罪並在未被發覺的情況下自首,根據刑法第62條的規定,被減輕刑罰。然而,原審法院在判決中未能合理解釋加重情形,並錯誤地將拘役定為五十九日,違反了減輕拘役後的最高刑度規定(應在五十八日以下)。最終,最高法院認定原判決在量刑上存在法律適用不當,裁定撤銷原判決並重新量刑,以確保判決符合法定標準。 零數不算原則: 在刑罰加減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不滿一日或不滿一元的金額,根據刑法第72條,這些零數部分不予計算。該原則在拘役刑罰的量刑中同樣適用,以保持量刑的簡潔性和一致性。 法律適用的關鍵點 拘役刑罰的最高度調整: 刑法第68條明確要求,在處理拘役刑罰時,僅能調整最高度。這確保了拘役量刑的一致性,同時限制了法院在量刑時不必要的複雜操作。 遵循法定刑度範圍: 即使存在酌量減輕的情形,法院也必須確保拘役刑期不超過減刑後的最高度五十八日。任何超過此限度的量刑行為均屬非法,需予以改正。 刑法第68條通過規定拘役刑罰在加減時只能調整最高度,確保了量刑過程中的一致性與合法性。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處理拘役刑罰時,必須嚴格遵守這一規定,以防止因錯誤適用法律而導致的不公正裁判。這種規定既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了司法判決的公正性和法律的權威性。 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拘役除有加重情形外,為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即其上限為五十九日。是以,拘役除另有加重情形外,遇有減輕者,減輕後應在五十八日以下,始為適法。本件原審所

刑法第六十七條裁判彙編-有期徒刑、罰金之加減例000624

刑法第67條規定: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說明: 刑法第67條規定了有期徒刑和罰金在加減刑時的處理原則,並明確了最高度及最低度的調整方法。 加減刑的基本原則: 刑法第67條規定,當對有期徒刑或罰金進行加減刑處理時,必須同時調整最高度和最低度。這意味著,若加重或減輕刑罰,無論是增加刑罰的上限還是減少刑罰的下限,都必須保持一致。這種規則確保了量刑過程中的公平性,使得加減刑的幅度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而不偏離法定的刑度標準。 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法院在量刑時,根據行為人的責任和刑法第57條所列的各種情形進行綜合考量,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只要量刑過程未超出法律規定的刑度,且未濫用裁量權,法院的決定就應被視為合法。在具體判例中,法院有權在法律允許的減刑範圍內自由選擇,不一定必須將刑罰減至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而是在這個範圍內根據案情酌情量刑。 法院審理了涉及加減刑的案件。判決指出,只要在量刑時遵循了法律規定的程式和幅度,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權力,便不能隨意指責法院的量刑行為不合法。此外,法院強調,即便法律規定了減刑的具體幅度,但這並不意味著減刑必須精確至規定的比例範圍,而是允許法院在此範圍內靈活行使裁量權。 自由裁量權的合法行使 法院在量刑時必須根據具體案情對行為人的責任和情節進行全面評估,確保所作的量刑決定既考慮到法律規定,也兼顧到公平公正。只要在量刑過程中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式,保持加重或減輕刑罰的比例調整,法院的裁量就應被視為合法,即使在特定案件中存在不同的法律解釋或裁量結果。 刑法第67條通過明確有期徒刑和罰金的加減刑方法,確保了在加重或減輕刑罰時,最高度和最低度的同步調整。司法實踐中,法院在量刑過程中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只要遵循法律規定的範圍和程式,不超出法定刑度範圍,即屬合法的量刑行為。這種規定不僅增強了量刑的公平性,也確保了司法裁量的合理性與合法性。 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的事項,倘於科刑時,已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資為合法第三審上訴的理由。又「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另「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刑法第66條、第6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