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條裁判彙編-罪刑法定主義(刑法解釋)000003
刑法第1條規定: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說明: 刑法第1條所規定的「罪刑法定主義」強調的是,行為的處罰必須基於行為時已有明文規定的法律,且該法律應清楚且明確。這項原則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保護,防止國家權力任意擴張,特別是禁止以類推解釋來擴大法律的適用範圍。然而,罪刑法定主義允許擴張解釋,只要該解釋仍然在法律文義的「預測可能性」範圍內,並符合立法目的。 擴張解釋的合法性- 擴張解釋則為罪刑法定主義所不禁止 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為罪刑法定主義,而刑法罪刑法定主義禁止類推解釋之精神,在保障人民之自由及權利,限制國家權力之濫用,使人民不受法無處罰明文之刑罰制裁,且不因執法者以一己之念任意解釋法律,而受不測之損害。惟擴張解釋則為罪刑法定主義所不禁止,乃屬正當之解釋方法。擴張解釋係因法律規定文義過狹,不足表示立法真意,因而擴張法文之意義,以期正確適用。此擴張須在文義可能之範圍內,即須在文義「預測可能性」的射程內,若內涵相同,或為內涵所能涵蓋,並不違背立法目的,始可為擴張解釋。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擴張解釋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因為它是在法律文字意義的合理範圍內進行的解釋。例如,當法律條文的字義過於狹隘時,為了更好地實現立法者的意圖,可以擴大該文字的涵義,前提是這樣的解釋仍在法律文義可以預測的範疇內,且未違背立法目的。 類推解釋的禁止 罪刑法定主義禁止類推解釋,因為類推解釋會擴大法律適用範圍,將未明確規範的行為納入刑罰範圍,這與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相悖。法律必須明確規範哪些行為構成犯罪,司法者不得透過類推創造新的犯罪。 明確性原則 罪刑法定主義要求法律的構成要件具備明確性,這不僅對立法者有約束,也對司法解釋起到限制作用。這意味著,司法機關在解釋法律時,不能任意偏離法律的字面含義,不能模糊化法律的構成要件,也不得創造新的犯罪類型。例如,強制罪中的「強暴」行為若被擴大解釋為「精神上的強暴」,這種擴張即違反了明確性原則。 刑罰之謙抑哲思體現為刑法之不完整性,立法者對行為可罰性之判斷與選擇,以刑法之每一構成要件要素,均具有限制可罰性作用之方式加以展示。罪刑法定主義下之法律(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具有保護人民基本權不受國家任意侵害之功能,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