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條裁判彙編-罪刑法定主義000005

刑法第1條規定: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說明:

在刑法第1條的框架下,「罪刑法定主義」是一項基本且重要的法律原則,這一原則確保行為的處罰必須基於行為發生時法律的明文規定,這對於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維護法律的安定性及防止國家刑罰權的濫用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罪刑法定主義五大涵義

罪刑法定主義包含以下五大涵義:


刑罰權的範圍必須經由法律明定:任何刑事處罰的設置,都必須明確地在法律中規定,未經法律明文規定的行為不得受處罰。


習慣法不得作為刑事判決的依據:刑事判決的依據只能是成文法,而不能基於習慣法來決定是否處罰,這確保了法律的明確性和可預測性。


刑法對於罪與刑的規定應力求明確:法律條文必須清楚、明確,避免模糊不清,以保障人民能夠預見其行為的法律後果。


禁止類推適用刑法:除非法律明確規定,否則不得將刑法條文的適用範圍通過類推來擴大。類推適用可能會導致法律的不確定性,對被告產生不公。


禁止溯及既往:法律的規定不得回溯適用於法律施行之前發生的行為,這一原則確保了法律的穩定性與公正性。


按罪刑法定主義(又稱罪刑法定原則),乃謂構成犯罪之法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均須以法律明確地加以規定,法律如未明文規定處罰者,即無犯罪與刑罰可言。為大陸法系刑法學上之重要原則,是憲法保障人權的最基本原則,由於此一原則之存在,使刑法具安定性,產生刑罰威嚇功能,另方面則因明確規定國家刑罰權之範圍,而足以保障人權,使刑法產生保障功能。憲法本文第8條,刑法第1條均為罪刑法定主義之具體規定。又大法官會議釋字594號解釋揭示刑事處罰應由「國家以法律明確規定犯罪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釋字第602號解釋亦闡明刑事處罰應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中之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釋字第680號解釋再度重申「刑罰明確性原則」。在此憲法所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下,刑事處罰的規定,原即禁止任意擴張或擬制,以免人民遭受不可預測之刑罰。罪刑法定主義依通說見解,包含五大涵義,即⑴刑罰權之範圍必須經由法律明定;⑵習慣法不得作為刑事判決之依據;⑶刑法對於罪與刑之規定應力求明確;⑷禁止類推適用刑法;⑸禁止溯及既往。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矚上重訴字第77號刑事判決)


明確性與法律適用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定有明文。又我國刑法採用「罪刑法定主義」,此為刑法第1條前段:「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所揭櫫。是行為之處罰,無論其犯罪之構成要件罪名及刑罰之範圍為何,均須依據法律所設之明文規定,法院判決時不能逾越該法律明文規定而為論罪科刑,否則即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上開判決強調,無論行為的犯罪構成要件、罪名及刑罰範圍為何,法院的判決都必須依據當時法律所設的明文規定,不能任意逾越該法律範圍進行論罪科刑。如果法院違反了這一原則,即構成法律適用不當,應視為違背法令。無論其犯罪之構成要件罪名及刑罰之範圍為何,均須依據法律所設之明文規定。


罪刑法定主義在維護法律安定性和公正性方面發揮了關鍵作用,它不僅限制了國家刑罰權的濫用,還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權利。該原則的核心在於對行為的處罰必須有法律的明確依據,且不得類推適用或溯及既往,使法律的適用更為透明和可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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