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條裁判彙編-罪刑明確性000004

刑法第1條規定: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說明:

刑法第1條的罪刑法定原則,要求行為的處罰須以行為當時的法律有明文規定為基礎,保安處分同樣需要符合這一原則。這體現了罪刑明確性的要求,即法律必須具備明確性,讓人民知道應遵循的行為標準。


法律明確性的原則

刑法中可以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但其應具有足夠的可理解性,使規範對象能夠預見行為的法律後果,並且可以透過司法審查加以確認。這樣的法律規定才符合明確性要求。


然如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和第7條第1項,說明企業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應確保其安全性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違反這一義務的企業經營者,可能會因不作為而承擔刑事責任,其行為可被視為違反刑法第15條第1項中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義務。然而,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屬於抽象的構成要件,其具體適用仍需要能夠被規範對象預見,並經由司法審查確認,才符合法律明確性的要求。


本於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之要求,刑法之法律文字應力求明確,使人民知所遵循,而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432號解釋參照)。惟該抽象構成要件之意義仍需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能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者,始得謂與法律明確性相符。而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為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7條第1項所明定,雖得援為刑法第15條第1項所定之「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義務」之法律依據,對違反該防止義務者,其消極不防止之不作為,課予與積極造成犯罪結果之作為相同之非難評價。惟上開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既屬抽象性之構成要件,其具體化之射程範圍仍需為受規範者所能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確認,始得謂與法律明確性相符。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76號刑事判決)


因此,罪刑明確性要求法律應盡可能具體和清楚,但仍可以包含一定程度的抽象性,只要這些抽象條款是受規範者可以理解和預見的。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刑法第十九條裁判彙編-責任能力(精神狀態)000195

刑法第十五條裁判彙編-不作為犯000144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裁判彙編-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0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