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條裁判彙編-罪刑法定主義(刑法解釋)000003
刑法第1條規定: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說明:
刑法第1條所規定的「罪刑法定主義」強調的是,行為的處罰必須基於行為時已有明文規定的法律,且該法律應清楚且明確。這項原則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保護,防止國家權力任意擴張,特別是禁止以類推解釋來擴大法律的適用範圍。然而,罪刑法定主義允許擴張解釋,只要該解釋仍然在法律文義的「預測可能性」範圍內,並符合立法目的。
擴張解釋的合法性-擴張解釋則為罪刑法定主義所不禁止
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為罪刑法定主義,而刑法罪刑法定主義禁止類推解釋之精神,在保障人民之自由及權利,限制國家權力之濫用,使人民不受法無處罰明文之刑罰制裁,且不因執法者以一己之念任意解釋法律,而受不測之損害。惟擴張解釋則為罪刑法定主義所不禁止,乃屬正當之解釋方法。擴張解釋係因法律規定文義過狹,不足表示立法真意,因而擴張法文之意義,以期正確適用。此擴張須在文義可能之範圍內,即須在文義「預測可能性」的射程內,若內涵相同,或為內涵所能涵蓋,並不違背立法目的,始可為擴張解釋。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擴張解釋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因為它是在法律文字意義的合理範圍內進行的解釋。例如,當法律條文的字義過於狹隘時,為了更好地實現立法者的意圖,可以擴大該文字的涵義,前提是這樣的解釋仍在法律文義可以預測的範疇內,且未違背立法目的。
類推解釋的禁止
罪刑法定主義禁止類推解釋,因為類推解釋會擴大法律適用範圍,將未明確規範的行為納入刑罰範圍,這與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相悖。法律必須明確規範哪些行為構成犯罪,司法者不得透過類推創造新的犯罪。
明確性原則
罪刑法定主義要求法律的構成要件具備明確性,這不僅對立法者有約束,也對司法解釋起到限制作用。這意味著,司法機關在解釋法律時,不能任意偏離法律的字面含義,不能模糊化法律的構成要件,也不得創造新的犯罪類型。例如,強制罪中的「強暴」行為若被擴大解釋為「精神上的強暴」,這種擴張即違反了明確性原則。
刑罰之謙抑哲思體現為刑法之不完整性,立法者對行為可罰性之判斷與選擇,以刑法之每一構成要件要素,均具有限制可罰性作用之方式加以展示。罪刑法定主義下之法律(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具有保護人民基本權不受國家任意侵害之功能,主要雖係對立法者之誡命,但同時亦屬對司法者之拘束,要求司法者所解釋者,僅係法律中所涵括之部分,以確保行為之可罰性,係由立法者而非司法者所決定。故罪刑法定之明確性原則,對於司法解釋之控制,從反面設限而言,除嚴禁法院作刑法漏洞填補之類推適用外,並限制法院不得明顯偏離文義,而作出使構成要件界線變得模糊以致無法辨識,甚至趨於消泯或形同轉化成另一構成要件之解釋(例如將強制罪中之「強暴」概念作精神化之理解與詮釋);從正面規制而言,則要求為符合法學方法論之精確化解釋,俾使解釋具備嚴格性、清晰性與具體性,且容許立基於構成要件文句字面之可能含義,衡量立法之規範目的,從廣義為同向之擴張解釋,或從狹義為反向之限縮解釋。再者,對於事實之法律評價,係犯罪構成要件之涵攝問題,並取決於對法律之解釋,而法律應為如何之正確解釋與適用,與採證認事相同,均屬事實審法院之審判職權,苟無違經驗、論理及上述相關法則,復已敘明其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上訴人係留守之警衛排人員並擔任衛兵司令,其權責與任務係警戒並統籌執行整個營門安全管制事項,包括監督衛兵值勤狀況,以及對緊急事故之應變處置,上訴人若欲離營,須按請假流程報准後始可外出等語,認定上訴人輪值花防部營區大門衛兵司令,統籌執行所屬部隊營門安全之預警戒備及緊急應變等勤務,而為執行警戒職務之人,卻有擅自離營之行為。復敘明略以:陸海空軍刑法第3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犯罪之行為主體為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其中所稱「衛兵」,指配置於軍事單位及軍政重要官署而專任警衛勤務之軍人;所稱「哨兵」,指於軍隊駐紮地為衛戍或擔任警戒勤務之軍人(國軍警衛勤務教範第1003條及第1004條參照)。又「衛兵」與「哨兵」僅係依軍人具體勤務事項所作之區別,然均屬從事部隊人員、器物、場所、戰力或功能等安全危害警示與戒備之軍人,而為「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概括規定之例示。故參照陸海空軍刑法規定相關軍事犯罪之立法目的,在於維持並確保軍隊內部紀律與戰鬥機能之宗旨,上述「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係指衛兵、哨兵以外,同以部隊安全危害之預警查察與戒備防護為職務內容之人。茲上訴人輪值花防部營區大門衛兵司令,既係以營區安全危害之警戒與防護為職責,則其職務內容即與衛兵、哨兵所執行任務之性質相同等旨,因認上訴人為擔任警戒職務之現役軍人,確有本件被訴未經報准逕自出營而擅離職務所在地之犯行,已詳敘其憑據及理由,並據以指駁說明上訴人在原審所為如其前揭上訴意旨所示之辯解或主張何以不足採之理由甚詳。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35號刑事判決)
法院對於犯罪構成要件的解釋強調,解釋必須符合法學方法論的嚴謹性,應在法律的字面含義和立法目的的基礎上進行合理擴張或限縮。同時,對於行為事實的法律評價,屬於事實審法院的權責範圍,只要解釋過程符合經驗法則及論理規則,則不得隨意推翻。
總體來說,罪刑法定主義強調法律的明確性和可預見性,並禁止類推解釋以保護人民的權利,同時允許在符合法律文字和立法目的的範圍內進行擴張解釋,以實現法律的正確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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