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八十八條裁判彙編-禁戒處分000707
刑法第88條規定:
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說明:
我國刑法對於保安處分與刑罰原則上係採「二元主義」(即所謂「雙軌制」)之刑事政策
查,我國刑法將保安處分及刑罰,分別規定於刑罰法典各章次,保安處分規定於刑法總則第12章,不含刑罰內容;另刑罰則散見於刑法總則、分則及其他特別刑法各有關章節。因保安處分與刑罰之宣告對象、執行處所及方式、功能、處遇均不同,是我國刑法對於保安處分與刑罰原則上係採「二元主義」(即所謂「雙軌制」)之刑事政策,容許保安處分與刑罰併存於刑法嚴整體系內,使其分別處遇不同特性之犯罪人、各自擔負不同之刑事功能,以改善犯罪人之性行與惡習,消弭犯罪人再犯之危險性,達成保障社會之目的與任務。雖保安處分與刑罰嚴分畛域,惟對犯罪人宣告罪刑時,保安處分常附隨刑罰一併宣告(刑法第96條前段),同時保安處分亦有替代(刑法第93條、第98條)或補充(刑法第86條第2項、第87條第2項、第88條第1項、第8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第91條第1項、第91條之1第1項、第95條)刑罰之功能,兩者關係仍相當密切。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56號刑事判決)
我國刑法採「二元主義」(雙軌制),將刑罰與保安處分區分為獨立體系,分別規範於刑法不同章節。刑罰旨在懲罰犯罪行為,規範於總則、分則及特別刑法相關條文,而保安處分則集中於刑法總則第12章,其目的是矯正行為人性行惡習,防止再犯,以達到保障社會安全的功能。
保安處分與刑罰的差異表現在宣告對象、執行方式及功能定位等方面。刑罰主要針對行為人的罪責,具有報復性與一般預防的功能;保安處分則著眼於行為人的未來危險性,採取治療、矯正及隔離等措施,以個別預防為核心,強調改變行為人的犯罪傾向。兩者儘管功能不同,但在刑事體系中相輔相成,形成完整的犯罪處遇機制。
實務上,刑罰與保安處分常同時適用。例如刑法第96條規定,犯罪人受刑罰宣告時,法院可視其犯罪特性及危險性,同步宣告保安處分。此外,保安處分亦可作為刑罰之替代或補充,如刑法第87條針對精神障礙者的監護處分即為典型例子,其功能在於對於刑罰不足矯正之犯罪人提供額外防範措施。
雙軌制刑事政策的優勢在於能針對不同特性之犯罪人設計差異化的處遇方案,改善行為人的矯治效果,並最大化社會安全保障。儘管刑罰與保安處分有明確界線,但其在實務應用上常互為補充,實現懲罰與預防並重的刑事政策目標。
此種體系兼顧行為人權益與社會防衛,體現了刑法對犯罪處遇的全面性與靈活性,亦彰顯了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在現代刑事政策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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