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裁判彙編-公然侮辱罪001358

刑法第309條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說明: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指以語言(或舉動)在公共場所向特定之人辱罵,為其他不特定人可以聞見之情形。所謂「公然」,乃足使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狀態為已足,不以實際上已共聞或共見為必要。而其語言(或舉動)之含義,又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聲譽者而言,從而如僅謾罵他人而未指明具體事實,應屬公然侮辱。倘與人發生爭執,而心生氣憤、不滿,出言譏罵對方,已具針對性,且係基於表達己身不滿,顯非玩笑可比,聽聞者已可感受陳述之攻擊性,而非平常玩笑或口頭禪,當然會使該特定人感覺人格遭受攻擊,足以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而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相符。…上訴人於案發時,在告訴人住處前之「道路上」,對告訴人說「你們是白癡喔!」一語,該地點係不特定人可以隨時到達之場域,符合公然侮辱罪之「公然」要件;…「喔」一字係表示了解或驚嘆之意,並無表示疑問之意,且上訴人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未辯稱「你們是白癡喔!」為疑問句,係其質疑對方是否為白癡之意,佐以上訴人更於偵查中明確供承:「(問:那你為什麼說你媽是白癡?)我當時是氣憤一時脫口而出,我並無犯罪故意」等語,足認「你們是白癡喔!」一語,係指含告訴人在內之人係缺少智慧或行為愚蠢的人,顯足令人感到難堪、不快,減損告訴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自屬侮辱行為;…)上訴人對告訴人說「你們是白癡喔!」時,處於氣憤、不滿之情緒下,並非開玩笑之口頭禪可比,上訴人自陳高中畢業,又係智慮正常之成年人,對此自無不知之理;…上訴人執意在不特定人可隨時到達之道路上,公然對告訴人說「你們是白癡喔!」堪認其主觀上確有公然侮辱之犯意…

(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3630號刑事判決)


按台灣傳統民間習俗,懸掛遺照之靈車、喪事用之紙人及白色燈籠等,均係處理喪葬儀式時所用之物品,而所謂「牽亡」歌曲,亦係用在人死後播放用以引領亡魂之歌曲,均藉以表徵該人業已過世,此應為大多數人所得以認知之事實。本案被告等人上開製作「遺照」、佈置「靈車」、擺放喪事用之紙人,及播放喪禮使用之「牽亡歌曲」等行為,既有暗指對方已死亡之意,明顯有以此隱喻、嘲弄對方等同死人之意,自屬負面之言行,且有以此貶低對方人格之意,足認被告等人上開行為,確有負面、不雅、貶低對方社會評價之意涵,且就此涉公然侮辱之行為部分,應無存在所謂「迷信犯」之情形。是被告等人此部分所為,就客觀之行為,已構成公然侮辱告訴人無訛。又一般民間所謂「暴力討債」,多見行為人以金錢或其他利益,僱請一定之人員(如外形彪悍看似幫派份子,即俗稱之「黑衣人」)聚眾滋事、圍事,常見之行為,包括聚眾圍堵、言語恐嚇、持槍械恐嚇、強簽本票、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拉白布條、駕靈車、撒冥紙、播牽魂歌、潑紅漆…等等,即以能讓被害人強烈感到恐懼之事,來讓被害人屈服而付錢了事。綜觀本案上開認定之事實,被告等人所謂之合法討債及為公眾利益抗議之行為,竟包括率領眾人至告訴人黃OO住家門前拉白布條,用白布條或汽車擋住告訴人黃OO住處出入口、聚眾圍堵告訴人黃OO家門四周、駕靈車繞行、以擴音器播放討債言詞、牽魂歌、潑機油、紅漆,….實可認本案被告等人上開行為,與為公益目的而抗議之關聯性甚少,反較與一般大眾所認知因私人債務糾紛而「暴力討債」之行為較相吻合,而此益徵本案被告等人上開行為確有不法目的及主觀犯意無訛。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易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309條規定了「公然侮辱罪」,其條文中指出,公然侮辱他人者,可處以拘役或不超過九千元的罰金;若以強暴方式犯此罪,則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不超過一萬五千元的罰金。此規定的核心目的是保護每個人的人格尊嚴,防止他人因公然侮辱而遭受名譽損害,從而維護其社會評價。


「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首先要考量侮辱行為發生的場所與情境。所謂「公然」,並非指行為必須在所有人面前直接發生,而是指該行為發生的場所足以讓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有機會聽見或見到。例如,一個人在公開場合如街道上對他人發出侮辱性言語,即使周圍並未有明確的觀眾,只要該場所具備讓他人聽見或見到的條件,則該行為已構成「公然」侮辱。而「侮辱」則是指通過語言或舉動,對他人進行輕蔑或貶低,使其名譽、人格或社會評價遭受損害。即便侮辱言辭未指明具體事實,僅僅以謾罵或貶低的方式表達,也足以構成侮辱罪。例如,當一方在與他人爭執時,出言譏諷對方,表達對其的不滿與攻擊性,這樣的行為足以貶低對方的名譽與尊嚴,符合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


在實際的判決中,法院對於何為公然侮辱的界定亦有具體案例。在某案例中,被告在告訴人住處前的道路上,對告訴人說出「你們是白癡喔!」這一語句。該地點是一個公共場域,任何不特定人都可隨時經過,因此符合「公然」侮辱罪的要件。法院認為,該語句並非疑問句,也並非開玩笑的口吻,而是出於氣憤與不滿的情緒,顯示出對對方的侮辱和攻擊。更進一步,該語句會使告訴人感到羞辱,並損害其名譽和社會評價,因此構成公然侮辱。此案的裁定強調了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及其所處的情境,並指出語言的具體表達方式對於判定是否構成侮辱至關重要。


此外,另有一起案例涉及討債行為。在此案例中,被告等人在處理私人債務糾紛時,使用了包括懸掛遺照、擺放紙人、播放喪禮音樂等行為,這些行為暗示對方已經過世,帶有強烈的侮辱與貶低意味。法院認為,這些行為不僅具有強烈的負面、貶低性質,而且足以損害對方的人格尊嚴和社會評價,因此構成了公然侮辱。雖然被告辯稱這是出於討債的需要,但法院認為其行為與傳統的「暴力討債」行為類似,並不符合公益目的,且有明確的不法目的和主觀犯意。


這些案例都體現了公然侮辱罪的適用範圍,特別是當侮辱行為明顯貶低他人的人格和社會評價時,無論行為人是否出於情緒化的發洩,或是某些文化背景下的行為,法院都會基於對名譽保護的需要,進行適當的法律制裁。特別是在涉及公共場所或公共場合的侮辱行為時,法院會更為重視行為的公開性及其對受害人名譽的損害。


總結來說,刑法第309條對於公然侮辱行為的規定,強調了對個人名譽的保護,並且界定了侮辱行為的具體形式。法院在適用此條文時,不僅需要考量行為發生的場所、語言的具體內容及其情境背景,還要考量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從而確保對基本權利的適當平衡。在具體判決中,法院會依照比例原則,權衡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間的矛盾,並確保對不法行為的有效打擊。同時,這些判決也突顯了社會對於公然侮辱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強調了名譽、人格尊嚴在法律上的特殊保護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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