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裁判彙編-義憤殺人罪001257
刑法第273條規定: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刑法第273條第1項之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所謂「義憤」,係基於道義之理由而生憤慨,必先有被害人之不義行為,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依一般人之通常觀念,確無可容忍者,始可謂為義憤;所稱「當場」,係指該一義憤,係在不義行為之當場所激起,而立為實施殺害者,始足當之,如侵害業已過去,自與當場義憤殺人之要件不合。羅○○上訴意旨主張,其等係因遭告訴人駕駛車輛倒車撞擊童○○所駕駛車輛後,告訴人加速往前駛離,始有追逐告訴人,乃至其後毆打告訴人之行為,縱令屬實,羅○○等人僅因遭告訴人倒車撞擊童○○所駕車輛,且告訴人隨即駕車駛離,侵害業已過去,羅○○等人竟不思尋求員警協助及民事程序等正常途徑解決事端,於事後以上揭手段毆擊告訴人,並非當場基於道義之理由而生憤慨之心殺人,自與義憤殺人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69號判決)
刑法上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人,係指被害人之行為違反正義,在客觀上足以激起一般人無可容忍之憤怒,而當場實施傷害者而言。又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致人於死之罪,以傷害原因由於被害人不義之行為所激起為要件。所謂不義行為,必須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者,始足以當之。原判決就上訴人之原審辯護人所為上訴人係當場基於義憤傷害致人於死之辯護意旨,已說明:上訴人與被害人吳○○之間,係因被害人擅自把玩第一審同案被告李○○未完成之電玩機臺而生糾紛,被害人遭強拉至店外後,上訴人不滿被害人之態度,憤而攻擊被害人。雙方當時之對話非多,衝突時間不長,被害人僅稱「不然要怎樣」,上訴人旋即動手,顯見雙方之爭執原因僅在於如何賠償電玩機臺分數,上訴人並非處於弱勢,兩人口角尚非激烈不休,縱被害人有嗆聲舉動,衡情以言語反駁或逕自離開即可,斷無毆打他人之必要,是就被害人前揭反應情節,實難認足以當場激起一般人無可容忍之憤怒,上訴人所為,與刑法第279條但書,當場基於義憤傷害致人於死之要件如何不合,而不足採納之理由。所為判斷,於法無違。上訴意旨仍憑己意,爭辯上訴人所為,應係當場基於義憤傷害致人於死。執此指摘,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26號判決)
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致人於死之罪,以傷害原因由於被害人不義之行為所激起為要件。所謂不義行為,必須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者,始足以當之。本件被害人並無何出於不義之行為,上訴人僅因向被害人索討欠款新臺幣1,500元未果,即毆打、推擊被害人,致被害人後仰摔倒,後腦撞擊地面致死,所為與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人致死之情形,顯不相當。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856號判決)
刑法第273條規定,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之。此條文設計的核心在於對基於道義理由而激起憤怒進而殺人的情節給予減輕處罰,但其適用有嚴格的條件限制。所謂義憤,必須是基於被害人不義行為所引起的憤慨,而此不義行為須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無可容忍的公憤,並且行為人需在不義行為發生的當場激起義憤並立即實施殺人行為。若不義行為已經結束,或行為人的行為缺乏道義正當性,即無法構成義憤殺人罪,而應依其他刑法條文定罪。
根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69號判決,羅某某等人因遭告訴人倒車撞擊車輛並駕車逃離,未尋求正常法律途徑解決,而在事後追逐毆打告訴人,這一行為因侵害已經過去,且毆打並非基於當場義憤而起,法院認定其不符合刑法第273條義憤殺人罪之構成要件。本案強調,當場義憤必須是針對被害人當下的不義行為而激發,行為人應當在該不義行為現場立即作出反應,而非事後行動。義憤的適用必須結合當場與憤怒起因的道義正當性進行整體判斷。
在另一案例中,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26號判決進一步說明,義憤殺人罪的核心要件在於被害人的行為是否違背正義,並足以激起一般人無法容忍的憤怒。該案中,上訴人因被害人擅自操作遊戲機臺產生爭執,進而毆打被害人。法院認為,被害人的行為僅屬一般糾紛,未達不義行為之程度,且雙方之間的對話並不激烈,上訴人的反應過於激烈,並非必要。因此,法院認定該行為並不符合義憤殺人罪之構成要件,並駁回其上訴理由。
此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856號判決亦對義憤殺人罪的要件進行了具體說明。該案中,上訴人因向被害人索討欠款未果,毆打被害人導致死亡。法院認為,僅因索討欠款未果即實施暴力,完全缺乏道義上的正當理由,也無法證明被害人有任何足以引起公憤的不義行為,因此不符合義憤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法院再次強調,不義行為必須具備客觀性,且其性質須足以引起普遍的道德憤怒,若僅是個人糾紛或利益衝突,並不構成法律上所謂的義憤。
義憤殺人罪的設計初衷在於對基於正義感的犯罪行為給予相對寬容的處理,但其適用必須受到嚴格限制,以免造成法律適用的不當擴張或濫用。司法實務中,法院在認定義憤殺人罪時,通常會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首先,被害人是否存在客觀的不義行為,並且該行為是否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公憤;其次,行為人是否在不義行為的當場激起憤怒並立即作出反應;最後,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正當的道義理由,並與引起憤怒的情境相符。只有同時滿足這些條件,才能適用刑法第273條義憤殺人罪。
綜上所述,刑法第273條的規範是法律對正義與道德的一種特殊考量,但在實務中,其適用條件極為嚴苛,需在具體案件中結合事實進行細緻審查。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通常會嚴格區分義憤與其他私人憤怒或報復行為,以避免因不當適用而削弱法律的公平性與正義性。義憤殺人罪的設立既體現了法律對人性情感的關懷,也彰顯了司法審慎的態度,確保刑罰適用既符合法理,也符合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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