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裁判彙編-偽造仿造商標商號罪001224
刑法第253條規定:
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藥事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已定有處罰明文,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當然排除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商標法第八十一條之適用。而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仿單上偽造或仿造他人已註冊登記之商標,同時偽造私文書附於偽冒之藥品內行使之行為,如其所偽造之私文書附加有偽造或仿造商標圖樣者,關於附加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圖樣部分,應適用藥事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處罰。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558號刑事判決)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的名稱、仿單或標籤,已由藥事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明定處罰規範。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藥事法作為針對藥物管理的特別法,當然排除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的適用。換言之,若某行為涉及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的名稱或相關標識,則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的規定,而非普通法中的刑法或商標法。然而,若該行為同時涉及偽造或仿造他人已註冊登記的商標,並且偽造私文書附於偽冒的藥品內行使,則應區分偽造行為的性質,依據法律規範的不同面向分別論處。當偽造或仿造的商標圖樣附加於仿單上並一併使用時,應依藥事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處罰,因為該條文專門針對藥品中附加偽造或仿造商標的行為作出規範。
具體而言,藥事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特別針對在藥品仿單、標籤或包裝中附加偽造或仿造商標的行為進行處罰,顯示立法者對藥品相關商標的保護具有高度重視。藥品作為直接影響人體健康的特殊商品,其名稱、仿單及商標的真實性不僅關係到消費者的選擇權,亦涉及公共健康與安全,因此,對於任何形式的偽造、仿造或冒用行為,法律賦予更為嚴格的規範與制裁。若行為人利用偽造或仿造的商標圖樣偽裝藥品,並以此誤導消費者或醫療機構,則此行為不僅觸犯藥事法,也可能構成偽造私文書罪,但在具體適用上,仍應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以藥事法為優先規範。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所作的判決,明確闡釋了不同法律規範之間的適用關係,並再次強調特別法優先的原則。當行為人同時涉及偽造商標與偽造私文書行為時,應視其行為的具體內容分別適用相應的法律條文。對於商標偽造部分,因其與藥事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的適用範疇完全吻合,故應依該條規定處罰;而對於其他不屬於藥事法管轄範疇的行為,則應依刑法或商標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補充適用。本案的判決內容不僅具有法律適用的指導意義,也再次提醒藥品相關行業在商標使用與仿單製作上的合規性,避免因違法行為而面臨法律制裁。
總而言之,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的名稱、仿單或標籤,以及偽造或仿造他人商標的行為,皆屬於法律所嚴格規範的範疇。尤其是涉及藥品的偽造行為,其影響範圍更廣,危害程度更深,因此,法律以特別法的形式對此作出詳細規範,顯示出其對公共安全與消費者權益的高度關注。最高法院的判決進一步強化了特別法與普通法適用關係的界定,同時也為未來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適用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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