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九條裁判彙編-二種主刑以上併加減例000626

刑法第69條規定:

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之。


說明:

刑法第69條規定,當刑罰涉及兩種以上的主刑時,在進行加減刑時,必須對所有主刑同時進行加減。這意味著,法院在判決時需要對每一種主刑分別適用加減情節,而不能只對其中一種主刑進行處理。這一原則確保了在多種主刑的情況下,刑罰的加減處理具有一致性和公平性。


自首減刑的適用與裁量權:

根據刑法第62條,如果被告自首,可以減輕其刑罰。在有期徒刑的情況下,根據刑法第66條,減輕的幅度最高可以達到原刑期的二分之一。法院在具體的裁量過程中,可以根據案件情節在此範圍內自由決定減輕的比例,並不需要強制減至二分之一。判例中指出,法院在判決中援用減刑的法律條文時,不需要詳細說明具體的減輕比例,只需確保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酌情裁量即可。


在該判決中,上訴人因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而被判處刑罰。案件中涉及兩種主刑,即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上訴人因自首獲准減刑,法院依據刑法第65條第2項,將無期徒刑減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法院最終根據案件情節,酌情處以有期徒刑7年4個月的判決,而不是將有期徒刑部分直接減至一半。判決說明了刑法第69條的應用原則,即在存在多種主刑時,必須對所有主刑進行加減,而不能僅對其中之一進行處理。


減刑的統一適用:

根據刑法第69條,法院在處理多種主刑的減刑時,應遵循一致的標準,不能只針對其中一種主刑進行處理而忽略其他主刑。這種做法有助於確保量刑過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被告請求將最低刑期減至二分之一,但法院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不適合,則不屬於違反法律規定。


併加減的處理原則:

刑法第69條要求,在多種主刑並存的情況下,加減刑時必須同時對所有主刑進行處理。這一規定確保了刑罰在量刑上的公平性,並防止了選擇性減刑的情況發生。


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法院在酌量減刑時,雖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仍需在法定的減刑範圍內作出合理判斷。如果法律規定可以減輕至原刑期的二分之一,但法院依據具體情節酌情未減至此限度,仍屬合法行使裁量權。


刑法第69條通過明確要求在處理多種主刑時進行併加減,確保了量刑過程中的統一性和公正性。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必須嚴格遵循這一原則,對所有涉及的主刑進行同時加減,以避免只針對部分主刑進行處理而忽視其他主刑。這種做法不僅維護了法律的公平性,還增強了刑罰裁定的透明度和一致性。


自首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固得減輕其刑。惟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2分之1,同法第66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依此規定減輕有期徒刑者,最高減至2分之1,並無最低減刑之限制,在該2分之1限度之內,究減幾分之幾,事實審法院本有依具體情節而為自由裁量之權,並非必減至2分之1,始為適法。且判決內關於刑法之減輕,祗須援用減刑法條,即不說明減輕分數及減輕後刑之限度,亦非違法,業經司法院院字第1199號解釋在案。又刑法第69條明定:「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之。」是刑法上減輕其刑,如所犯法條有兩種以上主刑時,應就法定之各主刑,按所減之標準,併予核減,再於減得之法定主刑範圍內,酌予處刑,並非於法定各種主刑內任擇一種,或就擬處之刑,予以減輕,而置其他主刑於不顧(本院24年上字第1432號判例意旨參照)。上訴人本案所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其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上訴人既僅有自首一項減輕事由,就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依刑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經減輕後,仍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3年6月始分別為本件法院量刑之上、下限。原判決維持第一審適用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於減得之法定刑範圍內酌處有期徒刑7年4月之判決,已說明上訴人請求就有期徒刑(最低)部分減至2分之1而為量刑,尚無足採之理由,不生違背法令或理由不備之問題。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63號刑事判決)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刑法第十九條裁判彙編-責任能力(精神狀態)000195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裁判彙編-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001188

刑法第二十九條裁判彙編-教唆犯及其處罰00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