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二條裁判彙編-自首減輕(發覺)000614
刑法第62條規定: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說明:
1. 發覺的定義及判斷標準: 「發覺」是指有偵查犯罪權限的公務員或機關知悉犯罪事實及犯罪人,並不要求完全確定其人犯的真實情況。只要有確切依據,足以對犯罪人產生合理懷疑,即可視為「發覺」。但如果只是主觀上的懷疑,沒有具體且客觀的證據,則不能視為已發覺。
判斷是否已發覺的標準在於偵查機關是否能依據現有證據,將行為人與具體犯罪建立直接、明確的聯繫,使其犯罪可能性提升到被確定為犯罪嫌疑人的程度。換言之,如果僅有行為人表現異常或有可疑行為,但沒有具體證據能指向其犯罪,則此時仍屬於「單純主觀上的懷疑」,尚未達到「發覺」的程度。
2. 發覺與合理懷疑的區別: 「發覺」與「合理懷疑」之間的界限取決於偵查機關是否有足夠的客觀證據支持。僅僅基於直覺或主觀懷疑,無法形成具體的犯罪聯繫,因此不能視為已發覺。相反,當偵查機關透過現場跡證或目擊證人的證詞等能夠確定犯罪人與案件間的緊密關聯時,這時才能視為「已發覺」。
3. 案例分析: 在某案件中,上訴人於警方執行搜索時,警方已取得充分證據合理懷疑上訴人涉嫌毒品犯罪。當警方執行搜索並扣押毒品後,上訴人雖然供述其犯罪事實,但由於該供述是在警方已掌握具體證據後作出,因此不符合自首的條件,無法依刑法第62條獲得減輕刑罰。
4. 自首與發覺的適用: 自首的立法目的是鼓勵行為人在犯罪未被偵查機關發覺前主動揭露其犯罪行為,從而協助偵查並節省司法資源。因此,即使行為人後來否認犯罪,只要其自首行為發生在發覺之前,且有助於偵查,就能適用刑法第62條的自首減刑規定。
刑法第62條自首的要件取決於犯罪是否已被「發覺」。只有當偵查機關根據具體且客觀的證據,確定犯罪人與案件之間的聯繫時,才構成「發覺」。在此之前的供述行為若能協助揭露犯罪,即可構成自首,並依該條款減輕刑罰。
所謂「發覺」
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其所謂「發覺」,固係指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人員,知悉犯罪事實及犯罪人為何人而言;惟並不以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僅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亦屬發覺。原判決針對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其應依自首之例減輕其刑乙節,業依據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說明:本件係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下稱大溪分局)偵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犯罪過程,認「桃園市大溪區○○街66號」之場所內有應扣押物,包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各類毒品及吸食器具等證據,乃檢具相關事證,向第一審法院聲請,經第一審法院以其聲請為有理由,於民國107年7月13日以107年度聲搜字第605號核發搜索票,員警乃於同年月17日下午6時許前往執行搜索,因上址係由上訴人承租使用,現場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下稱海洛因)、使用過之注射針筒等物品,堪認警察機關於執行搜索前,已有確切之根據合理可疑上訴人涉嫌施用海洛因,遑論上訴人於警執行搜索而扣得海洛因及相關證物情況下,實難迴避犯罪偵查,其因而供承施用海洛因,乃情勢所迫,難認係出於內心悔悟等旨,因認上訴人所為不符自首之要件。核無違誤。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291號判決)
刑法第62條所謂自首,以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犯罪事實,並受裁判為已足,既不以言明「自首」並「願受裁判」為必要,且其立法目的,在於促使行為人於偵查機關發覺前,主動揭露其犯行,俾由偵查機關儘速著手調查,從而得享減輕其刑之法律效果,惟於嗣後之偵查、審理程序,自首者仍得本於其訴訟權之適法行使,對所涉犯罪事實為有利於己之主張或抗辯,不以始終均自白犯罪為必要。且本條所謂的「發覺」,須以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人員,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763號刑事判決)
行為人犯案之可能性提高至幾可確認為「犯罪嫌疑人」之程度
所謂自首,乃犯人在犯罪未經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自行申告犯罪事實而受裁判之謂。所稱「發覺」,雖不以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只要對其發生嫌疑即可。但所言「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合理之可疑,始足當之。其判斷標準在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人員,能否依憑現有之證據,在行為人與具體案件之間建立直接、明確及緊密之關聯,使行為人犯案之可能性提高至幾可確認為「犯罪嫌疑人」之程度。換言之,犯罪發生後,有偵查犯罪權限機關或人員,根據已掌握之線索,雖發現行為人之表現、反應異常,或啟人疑竇,然現有證據尚不足確定其為犯罪嫌疑人時,因犯人與犯行間之關聯仍不夠明確,應僅止於「單純主觀上之懷疑」程度,尚不得謂為已遭「發覺」。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6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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