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五十七條裁判彙編-刑罰之酌量(自由裁量)000584
刑法第57條規定: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說明:
1. 科刑資料的調查與分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4項,審判長應在被告被訊問後才開始調查科刑資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避免與犯罪事實無關的科刑資料影響法官的判斷,並確保科刑的決定基於刑法第57條或第58條所列的具體內容。這些科刑資料需經調查,並給予當事人和辯護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未經調查的情形下,科刑理由不應被記載於有罪判決中,否則將有違合法程序。
2. 宣告刑與應執行刑的區別 刑法第57條適用於個別犯罪的科刑裁量,明確了科刑的基礎及應注意的裁量因素。當面臨數罪併罰時,刑法第51條規定了如何綜合評價犯罪人的最終應執行刑度。這應基於多數罪名間的關聯性、侵害法益的綜合效果、犯罪人的特質,並考慮到矯治與教化的需求。這樣的裁量屬法院依據實體法進行的自由裁量,只要不逾越法定範圍或違背制度目的,即不構成違法。
3. 刑罰裁量與正義的實現 刑罰的量定,屬於法院自由裁量的範疇,但這一裁量應以實現刑罰權的分配正義為目標。法院在科刑時,應遵守罪刑相當原則,使刑罰的輕重與犯罪行為相匹配,符合人民的法律感情。
科刑時,法官需依據刑法第57條所列的各種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尤其應以犯罪人的責任為基礎。法官的自由裁量受限於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確保刑罰不會過輕或過重,並符合正義和人民的期待。同時,刑事訴訟程序中的科刑資料調查必須符合合法程序,以保證判決的正當性與透明度。
科刑資料當係指刑法第57條或第58條所規定之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4項規定審判長應於被訴事實訊問後,始得就被告科刑資料為調查,將論罪事實與科刑之調查程序予以分離,旨在避免與犯罪事實無關之科刑資料影響職業法官認定事實之心證,而此所謂科刑資料當係指刑法第57條或第58條所規定之內容,亦即科刑之標準與基礎應如何具體審酌取捨之問題。此等資料雖以自由之證明為已足,必也經過調查,使當事人、辯護人等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始有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3款所定情形,否則所謂之審酌並記載於有罪之判決書云云,即失所據,其刑之量定自不足據以斷定,並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與科刑審酌,於法均難謂無違。」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261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為科刑裁量時,明定科刑基礎及尤應注意之科刑裁量事項,屬宣告刑之酌定。至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在就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後綜合評價犯罪人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要求並達刑罰目的。足見宣告刑與應執行刑有別,其應裁量事項,論理上應有不同。刑法第五十一條明定數罪併罰之方法,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該條第五款所定界限內,其衡酌之裁量因子為何,法無明文。惟依其制度目的,應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綜合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即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並符罪責相當原則,以緩和宣告刑可能存在之不必要嚴苛。此裁量權之行使,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法定刑範圍,且無違背制度目的、公平正義或濫用裁量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5號裁定)
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
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惟刑事審判之量刑,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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