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五十四條裁判彙編-各罪中有受赦免時餘罪之執行000541

刑法第54條規定: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說明:

刑法第54條裁判彙編的核心重點在於數罪併罰案件中,當部分罪行受到赦免後,法院如何處理餘罪的執行。


刑法第54條規定:「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數罪併罰與赦免的處理: 當行為人犯多罪,已經數罪併罰確定後,若其中某一或部分罪行受赦免,法院仍需對未受赦免的罪行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出應執行之刑。若數罪中僅餘一罪,則直接依該罪的宣告刑執行。


定應執行刑的聲請程序: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的規定,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這意味著當部分罪行受到赦免,檢察官仍需聲請法院定餘罪的執行刑期,法院則依該聲請範圍做出裁定。


餘罪的執行方式: 當某些罪行受赦免後,餘下的罪行需依據刑法第51條規定進行應執行刑的定刑。法院在定刑時,應考慮餘罪之間的關聯性及其對社會秩序的影響,並綜合考量行為人的罪責,確保定刑符合罪責相當的原則。


僅餘一罪的處理: 當數罪中僅剩下最後一罪時,則無需進行應執行刑的重新定刑,而是直接執行該罪的宣告刑。這避免了重複裁定及過度處罰的問題,符合「一罪一刑」的原則。


當部分罪行受到赦免,檢察官需向法院聲請定餘罪的執行刑,而法院則需根據檢察官的聲請做出裁定。這過程中,檢察官的聲請範圍是法院定刑的依據,法院需在這個範圍內進行裁量。


此外,法院明確指出,當僅餘一罪時,不需要再次定應執行刑,直接執行該罪的宣告刑即可。這一裁判意見確保了刑事裁判的終局性及一致性,避免了過度處罰的情況。


刑法第54條的適用主要是為了處理在數罪併罰的情況下,當部分罪行受赦免時,如何處理剩餘罪行的執行問題。透過檢察官的聲請,法院得以根據現存的法定規定合理定刑,確保不因部分罪行的赦免而影響餘罪的公平處罰。同時,該條文的適用避免了對於僅餘一罪的重複處罰問題,確保司法程序的效率與公平性。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故係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須就該聲請範圍為裁定。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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