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八條裁判彙編-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沒收物)000383

刑法第38條規定: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說明:

刑法第38條及第38條之1的修正擴大了沒收的適用範圍,特別是針對犯罪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財產。如果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持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即使該財產不直接屬於犯罪行為人,也可能被沒收。此外,法院在適用這些規定時,必須遵循相關程序,確保所有相關方都有陳述意見的機會,否則可能構成程序瑕疵。


第三人財產的沒收規定: 

根據刑法第38條第3項的規定,如果犯罪所得或供犯罪使用的物品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並且該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則可沒收該物品。這意味著,即使物品不屬於犯罪行為人,只要是與犯罪相關的,且第三人無合理理由持有該物品,法院仍可依據法律進行沒收。


犯罪所得的沒收與第三人的影響: 

刑法第38條之1進一步規範了犯罪所得的沒收,包括:

犯罪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如明知他人從事違法行為仍然取得該物,或者以顯不相當的對價或無償取得該物,亦同樣會面臨財產被沒收的風險。

此外,犯罪行為人若為他人從事違法行為,而該他人因該行為獲得財物,亦可沒收。


沒收程序的適用: 

沒收新制施行後,涉及第三人的財產沒收必須依據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相關程序進行。法院應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並就第三人的財產沒收做出適當的程序處理。如果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未進行這些必要的程序,則可能被認定為調查職責未盡或判決不適用法則。


沒收義務及程序要求: 

在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修正後,針對第三人財產的義務沒收成為一個重要的課題。法院應在審理過程中明確進行這些程序,否則在終局判決中未附隨沒收的裁判將被視為調查不當,進而可能被撤銷或發回。


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同年月30日公布,其中刑法第38條之3復於105年5月27日再經修正、同年6月22日公布,另刑事訴訟法關於沒收之規定,亦於105年5月27日修正、同年6月22日公布;並皆自105年7月1日施行(以下稱修正刑法、刑事訴訟法,或沒收新制)。次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一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二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三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第四項)。」修正刑法第38條之1亦規定至明。本件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被告3人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使得第三人東X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公司)獲得不法利益新台幣(下同)1890萬3646元。設若無訛,原審於沒收新制施行後,自應適用修正刑法、刑事訴訟法關於第三人沒收之規定及程序論斷、審理。然原審迄105年7月28日辯論終結前,並未就上述沒收新制關於義務沒收第三人財產之事項,為曉諭或予當事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亦未依職權進行第三人沒收之特別程序,復未附隨於本案終局判決為必要之裁判、說明,難謂無調查職責未盡、理由欠備及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誤。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42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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