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條裁判彙編-屬人主義-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000027
刑法第7條規定: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說明:
中華民國領土範圍與法律適用:
根據憲法第4條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仍屬中華民國領土。因此,儘管大陸地區目前不在中華民國實際統治範圍內,但大陸地區的犯罪仍可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大陸地區雖暫時不在中華民國的實際管轄下,但依據憲法與相關法律,該地區仍屬於中華民國的固有疆域。對於在大陸地區發生的犯罪行為,我國法院依據刑法第7條,仍可對中華民國人民追訴其國外犯罪行為,若符合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的條件。
如被告在大陸福州市涉嫌犯下詐欺和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雖然被告的行為發生在大陸地區,且大陸地區不在中華民國的主權控制範圍內,但由於該犯罪在刑法第7條下的最輕本刑未達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認定該行為不適用我國刑法處罰。
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文:「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該條例第七十五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本件被告甲○○被訴於民國八十二年至八十五年間在大陸福州市犯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及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即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自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論處。乃第一審判決未注意及此,竟認大陸地區事實上並非我中華民國主權所及之地域,從而在大陸地區犯罪,應屬在我國領域外犯罪。且被告所犯上述二罪,其最重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七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前述二罪屬之),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被告被訴詐欺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二罪,均非法定本刑最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能適用我國刑法處罰,乃諭知被告無罪,係將法權因事實上之障礙所不及、與領域外之地混為一談,有違上述中華民國憲法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自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誤;原審未予糾正,仍予維持,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同屬判決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94號刑事判決)
國外性犯罪案件:
根據刑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在國外犯罪,若該罪行的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國法律仍可適用。在美國發生的一起性侵案件中,當地檢察官以「輕毆罪」起訴,並最終撤回了起訴,但此並不妨礙我國法院根據刑法第221條第1項對被告提起強制性交罪的公訴。即便美國法院已撤回起訴,我國法院仍擁有對該案件的審判權,並可依法處理。
刑事審判權係國家主權及國家權力之具體展現,雖隨著涉外犯罪之增加及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開展,審判權受到國際法之制約,而有非主權化之趨勢,惟倘未違反國際法尊重本國管轄權原則及一事不再理原則(或禁止雙重危險原則),各國之司法權獨立,我國司法審判權當然不受外國司法機關之拘束。又刑事訴訟法乃為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設有程序之規定,凡我國刑法效力所及之範圍,原則上亦相當於刑事訴訟法之效力範圍,我國普通法院對此類刑事案件即有刑事審判權。而我國刑法適用之範圍,基本採行屬地原則,輔以國旗原則、保護原則、世界法原則及屬人原則,使刑法適用範圍擴張至我國領域外犯罪者,亦得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及處罰,此觀刑法第7 條前段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刑法第5條及第6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有刑法之適用,即為屬人原則之適例。本件上訴人係我國人民,其在我國領域外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法第221條第1 項強制性交罪,既有我國刑法之適用,自應依刑事訴訟法予以追訴、審判及處罰。稽之卷內美國司法部國際事務辦公室提供本案在美國調查、訴訟之相關資料(下稱本案在美國訴訟資料),上訴人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之犯罪地雖在美國佛羅里達州邁阿密市,經該市司法警察調查,由該州第11司法巡迴檢察官(下稱美國佛州檢察官)起訴上訴人涉犯傷害罪嫌(Battery),經該州邁阿密戴德郡(Miami-Dade County)法院以撤回起訴(Nolle Prosequi)終結,並未經實體判決,自不能拘束我國司法機關對上訴人之追訴、審判及處罰,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上訴人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提起公訴,第一、二審法院予以審判,核無違誤。上訴意旨主張美國佛州檢察官僅以「一級輕毆罪」起訴,且美國法院已判決「駁回起訴」並開出「不再起訴判決書」,指摘我國法院對本案並無審判權,依上述說明,顯有誤會。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80號判決)
國外犯罪與一事不再理原則:
在國際案件中,若犯罪行為人在國外曾因某罪行被起訴或審理,這並不一定能阻止我國對其再次追訴。除非該行為在國外已經實體判決且屬於一事不再理的範圍內,否則我國法院仍可根據刑法第7條進行追訴與審判。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78條,若判決適用法則不當,將被視為違背法令。在處理國民在國外犯罪的案件中,若未正確適用刑法第7條或與犯罪地法律相悖,則該判決可能被視為無效。最高法院在多個案例中均強調了正確適用刑法第7條的重要性。
刑法第7條的屬人主義原則強調了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犯罪的追訴權限,尤其是在罪行最輕本刑達三年以上的情況下。司法機關需在犯罪地法律和我國刑法適用範圍之間進行平衡,以確保對國外犯罪行為的正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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