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條裁判彙編-隔地犯000023
刑法第4條規定: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說明:
刑法第4條關於「隔地犯」的規定,明確指出,犯罪的行為或其結果之一發生在中華民國境內時,視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適用中華民國刑法。這一原則適用於跨境犯罪,確保即使部分行為發生在境外,只要其結果在我國領土內,仍可適用我國法律。
刑法的適用範圍:
我國刑法適用範圍不僅基於屬地主義,還輔以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和世界法原則。特別是依據刑法第4條,犯罪行為或結果之一發生在我國領域內時,均可適用中華民國刑法。此外,依據刑法第3至第8條的規定,我國刑罰權的適用範圍進一步擴展,包括處理涉港、涉澳案件,若犯罪行為或結果涉及我國領域,則依照我國刑法處理。
我國刑法對人、事與地的適用範圍,係以屬地原則為基準,輔以國旗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及世界法原則,擴張我國刑法領域外適用之範圍,即依刑法第3條至第8條之刑法適用法,決定我國刑罰權之適用範圍,並作為刑事案件劃歸我國刑事法院審判之準據。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3條第1項關於刑法適用之規定,係專指「在香港或澳門或在其船艦、航空器內」犯所示各罪而言,倘犯罪之行為地或結果地,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依本院向來見解,包括大陸地區)內者,依刑法第3條、第4條規定,本即為我國刑罰權效力所及,自無上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適用餘地。
(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2686號刑事判決)
「結果」的定義:
所謂「結果」是指犯罪行為導致的法益侵害狀態或外界影響。即使犯罪行為發生在國外,只要其結果影響到中華民國領域內的利益,仍可適用中華民國刑法。例如,案件中被告在美國隱匿破產財團資產,但其結果影響到臺灣地區的投資人,法院判定該行為符合刑法第4條的適用範圍。
謂「結果」係指犯罪行為所導致之法益侵害狀態或所引起之外界影響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有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刑法第三條前段、第四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結果」係指犯罪行為所導致之法益侵害狀態或所引起之外界影響。原判決認定被告等隱匿屬於破產財團所有之美國全特公司全部股權,係在七十九年(西元一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登記被告乙○○、柯金象及案外人謝月英等三人為美國全特公司股東時,並因而認定被告乙○○等人所為登記乙○○、柯金象及謝月英等三人為美國全特公司股東之行為及結果,俱係發生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美國;惟卷查美國全特公司擁有台灣全特公司股權九百二十萬股,而美國全特公司股權既屬龍祥機構所有,則美國全特公司所有之台灣全特公司股權九百二十萬股,當然亦屬破產財團所有,此為被告甲○○所明知,則被告等於隱匿破產財團所有美國全特公司之股權時,似含有隱匿台灣全特公司股權九百二十萬股之結果;況原判決已認定美國全特公司為龍祥機構所有,則被告等隱匿上開龍祥機構之財產,難謂未生損害於龍祥機構之台灣地區投資人,被告等實施隱匿行為地雖在美國,惟其隱匿資產之結果地,則分別在美國及台灣,依上所說明,被告等詐欺破產犯罪行為,尚難謂無刑法第三條前段、第四條之適用;原判決認被告等之犯罪行為結果地亦係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美國,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及第七條之規定,而無適用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所定罪名之餘地,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7074號刑事判決)
結果的外部影響:
「結果」不僅限於經濟損失,還包括對外界產生的影響。即使犯罪行為如偽造文書發生在國外,若對中華民國領域內的個體或公眾產生了負面影響,仍適用我國刑法。例如,偽造文書案件中,雖然部分行為在國外發生,但因損害了臺灣境內個體的權益,因此我國刑法可以適用。
所謂「結果」係指犯罪行為對外界所引起之影響而言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有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刑法第三條前段、第四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結果」係指犯罪行為對外界所引起之影響而言。原判決依據上述意旨,於理由內說明:刑法處罰偽造文書罪之主旨,係在保護文書之實質的真正,雖尚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之一,亦衹以有損害之虞為已足,有無實受損害,在所不問,且此所謂損害,亦不以經濟價值為限。是上訴人等共同為如原判決事實欄一、所載,即偽造及行使偽造我國領域內人民董○慈名義之借款契約書,自足以生損害於董○慈。上訴人等上開犯罪行為對外界所引起之影響,既係在我國領域內,自得依我國刑法規定追訴處罰等情綦詳,核其論斷於法尚屬無違。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69號刑事判決)
網路犯罪中的「結果」:
對於利用網路實施的犯罪,犯罪結果不僅限於行為發生地,還包括其在受害人所在地所產生的影響。網路犯罪的結果可通過資訊傳播擴散至中華民國境內,導致法益侵害。因此,網路犯罪往往在多個地點產生犯罪結果,均可適用中華民國刑法(最高法院109年臺上字第5703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4條的「隔地犯」原則有效擴展了我國刑法的適用範圍,通過對犯罪行為和結果地的界定,即使犯罪的部分行為發生在境外,只要結果影響到中華民國境內的法益,我國刑法仍具備管轄權。這種擴展適用于跨國案件,確保有效保護我國的法律秩序和國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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