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條裁判彙編-屬地主義000020

刑法第3條規定: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說明:

刑法第3條採「屬地主義」原則,即對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該法,並擴展至在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的犯罪行為,視同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這一規定確保了國家的司法權在其領土、船艦及航空器等具有主權意義的範圍內的適用。


刑法為國內法,採屬地主義原則:

刑法主要適用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發生的犯罪行為,除了特定情況外,如第5至第7條所列的犯罪具有超國界效力外,一般行為必須發生在我國領土內或擴展至船艦、航空器上,才會適用中華民國的刑法。例如,若被告的行為如背信、侵占或詐欺等犯罪並非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則不屬於我國刑法的管轄範圍。


犯罪地點與法律適用的關鍵:

裁判中提到,當犯罪涉及跨國活動,如偽造國外銀行的支票或申請拍賣國外的財產,則應首先釐清犯罪行為發生的具體地點,以確認是否適用中華民國的刑法。在判決中,被告的行為是否發生於南非或其他國家,以及行為的具體環節是否涉及中華民國的管轄範圍,均是決定該案是否適用我國刑法的關鍵。


刑法為國內法,採屬地主義

查刑法為國內法,採屬地主義,除刑法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各罪之外,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始有適用之餘地。本件依上訴人自訴狀所指被告等涉犯刑法之背信、侵占及詐欺罪,均非刑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所列之罪。而被告等又非公務員,亦無刑法第六條之適用。則被告等倘確犯上述各罪首應審究者自為究係在國內犯罪,抑在南非共和國犯罪,藉以判定有無我國刑法之適用。查大明公司所屬財產及公司之所在地既均在南非共和國境內,上訴人指稱被告等共同偽造大明公司之債權憑證,先由被告乙○○持向南非共和國法院申請拍賣大明公司之財產,再由乙○○所經營之肯特花崗石公司以低價買回系爭土地,用以損害上訴人之權益云云,其申請拍賣、買受大明公司財產之地點固均在南非共和國境內。然被告等共同偽造大明公司之債權憑證,依另案告訴人林秀明所提出之證據,似為以大明公司名義所簽發之四張支票,而該四張支票之付款人為VOLKSKASBANK,又非在國內,則被告等涉嫌偽造該等外國銀行支票之地點,亦即發票地,究係在國內抑在國外?此項與刑法適用空間(地)效力範圍,司法機關對之得否加以審判攸關之事證,應先究明。第一審未為調查並於判決內作相當之說明,即行作實體判決,原審亦未事先審查,逕予維持,顯有未盡職權調查之能事,該項事實既欠明瞭,本院自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刑事判決)


法院在處理涉及跨境犯罪的案件時,應詳細調查犯罪行為的發生地,以決定是否具有司法管轄權。第一審法院未對犯罪行為的具體地點作出充分的調查與說明,因而未能確定我國是否有司法管轄權,這種情況下,上訴法院要求退回重新審理,並調查相關事實,以確保正確適用刑法。


刑法第3條的屬地主義為我國司法提供了清晰的適用範圍。特別是在涉及跨境犯罪或涉及外國領土、船艦、航空器的案件中,法院需仔細釐清犯罪行為發生的具體地點,以確保司法管轄權的正當行使。這也凸顯了在處理國際犯罪或跨境案件時,司法調查的全面性和精確性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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