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條裁判彙編-屬地主義000019

刑法第3條規定: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說明:

刑法第3條規定了「屬地主義」的適用原則,當犯罪行為發生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發生在中華民國的船艦或航空器上時,適用中華民國的刑法。本條也擴展了刑法效力至領域外的特定情況,適用於「浮離領土」上的犯罪行為。


大陸地區的法律適用: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大陸地區仍屬中華民國領土,雖然現實中無法行使統治權,但在法律上大陸地區仍然受到中華民國法律的約束。法院對在大陸地區發生的犯罪,仍有審判權。例如在詐騙案件中,若犯罪行為跨越大陸與台灣地區,則依據中華民國的法律審理。


大陸地區

按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憲法第四條定有明文。而國家之統治權係以獨立性與排他性行使於其領土之內,此不因領土之一部分由於某種事實上之原因暫時未能發揮作用而有異。茲我國對大陸地區領土之國家統治權,在實際行使上發生部分之困難,司法權之運作亦因此有其事實上之窒礙,但其仍屬固有之疆域,其上之人民仍屬國家之構成員,自不能變更其法律上之地位(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219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揭示大陸地區仍屬中華民國之領土;該條例第75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94號判決、90年度台上字第70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範圍,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31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庚○○、辛○○、戊○○、甲○○、乙○○、丁○○等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自詐騙機房透過SKYPE通訊軟體群發詐騙電話,由機房經網路介接至大陸地區網路系統,再轉接至電話落地端之被害人,犯罪地在大陸地區者,核屬在我國統治權範圍內,揆諸最高法院判例及近期判決見解,我國法院對於本案自有審判權,適用中華民國刑法,先予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00號刑事判決)


浮離領土的適用:

刑法第3條規定的屬地主義也適用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的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上的犯罪行為。這些船艦或航空器無論是國有還是私有,均屬於「浮離領土」的範疇,犯罪行為在此類場所上發生,視同在我國領土內犯罪。例如,在基隆港籍的「穎昇八號」漁船上發生的運輸子彈案件,儘管犯罪發生於公海,但因船艦屬於中華民國,仍適用中華民國的法律。


浮離領土

我國刑法關於地之效力範圍,採屬地主義為原則,刑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所謂「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則兼指在國有或私有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且不拘船艦或航空機之種類、型式(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三條,將「航空機」修正為「航空器」,以擴大其適用之範圍),亦不問該航空機或船艦之所在係外國領域內或不屬於任何國家領域之區域,均與我國領域內犯罪同視,而為刑法效力所及,此即學說上所稱之「浮離領土」,乃屬地主義之擴張,以填補刑法關於屬地效力之真空領域。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等駕駛基隆正濱漁港籍「穎昇八號」漁船,前往東經一一九度、北緯十五度即菲律賓呂宋島外海附近海域,接運原判決附表二、三所示之槍、彈,於運輸返航時,行至淡水河外海十三浬處(即東經一二一度十二分,北緯二十五度二十三分),尚未進入我國領海,為警查獲等情。如果無訛,「穎昇八號」漁船既係我國基隆正濱漁港籍之漁船,而漁船同屬船舶法規範之船舶,上訴人等又係在該漁船內犯罪,依刑法第三條、第十一條前段之規定,關於運輸子彈部分,仍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適用。乃原判決謂上訴人等運輸子彈部分,雖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之運輸子彈罪,但該罪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且上訴人等係在我國領域外犯之,依刑法第七條反面解釋,核屬不罰,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刑事判決)


司法權的擴展:

我國刑法的效力擴展至浮離領土及大陸地區,這不僅是國家主權的表現,也是為了避免司法真空和犯罪者利用地理位置逃避法律制裁。因此,犯罪行為只要涉及我國的領域或船艦、航空器,即便是跨國或跨區域的犯罪,法院仍然有權進行審判。


刑法第3條確保了中華民國的司法權在領域內及領域外特定情況下的有效性,尤其是在處理跨境犯罪、大陸地區犯罪以及船艦、航空器上的犯罪時,法條明確地保障了司法覆蓋的廣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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