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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條裁判彙編-隔地犯000023

刑法第4條規定: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說明: 刑法第4條關於「隔地犯」的規定,明確指出,犯罪的行為或其結果之一發生在中華民國境內時,視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適用中華民國刑法。這一原則適用於跨境犯罪,確保即使部分行為發生在境外,只要其結果在我國領土內,仍可適用我國法律。 刑法的適用範圍: 我國刑法適用範圍不僅基於屬地主義,還輔以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和世界法原則。特別是依據刑法第4條,犯罪行為或結果之一發生在我國領域內時,均可適用中華民國刑法。此外,依據刑法第3至第8條的規定,我國刑罰權的適用範圍進一步擴展,包括處理涉港、涉澳案件,若犯罪行為或結果涉及我國領域,則依照我國刑法處理。 我國刑法對人、事與地的適用範圍,係以屬地原則為基準,輔以國旗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及世界法原則,擴張我國刑法領域外適用之範圍,即依刑法第3條至第8條之刑法適用法,決定我國刑罰權之適用範圍,並作為刑事案件劃歸我國刑事法院審判之準據。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3條第1項關於刑法適用之規定,係專指「在香港或澳門或在其船艦、航空器內」犯所示各罪而言,倘犯罪之行為地或結果地,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依本院向來見解,包括大陸地區)內者,依刑法第3條、第4條規定,本即為我國刑罰權效力所及,自無上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適用餘地。 (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2686號刑事判決) 「結果」的定義: 所謂「結果」是指犯罪行為導致的法益侵害狀態或外界影響。即使犯罪行為發生在國外,只要其結果影響到中華民國領域內的利益,仍可適用中華民國刑法。例如,案件中被告在美國隱匿破產財團資產,但其結果影響到臺灣地區的投資人,法院判定該行為符合刑法第4條的適用範圍。 謂「結果」係指犯罪行為所導致之法益侵害狀態或所引起之外界影響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有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刑法第三條前段、第四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結果」係指犯罪行為所導致之法益侵害狀態或所引起之外界影響。原判決認定被告等隱匿屬於破產財團所有之美國全特公司全部股權,係在七十九年(西元一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登記被告乙○○、柯金象及案外人謝月英等三人為美國全特公司股東時,並因而認定被告乙○○等人所為登記乙○○、柯金象及謝月英等三人為美國全特公司股東之行為及結果,俱...

刑法第四條裁判彙編-隔地犯000022

刑法第4條規定: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說明: 刑法第4條關於「隔地犯」的規定,明確了在犯罪行為或其結果發生于中華民國領域內時,視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犯罪,並適用我國刑法。這一規定強化了屬地主義的原則,也適用於跨國和跨區域的犯罪。 固有之疆域: 中華民國的領土範圍依據憲法規定,非經國民大會決議不得變更,因此包括中國大陸在內。即便目前中華民國對大陸地區沒有實際統治權,但該地區仍被視為中華民國的固有領土,因此發生在大陸地區的犯罪仍可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決議不得變更(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則國民大會既不曾作過變更領土之決議,所以其版圖自包含中國大陸。此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大陸地區乃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5號、89年度台非字第94號等判決) 接續犯的適用: 若犯罪行為為接續犯,只要有一部分行為發生在中華民國境內,即應適用我國刑法。例如,對於連續實施的跨境犯罪行為,即使部分行為發生在境外,只要有部分行為或結果在境內,我國法律就可以追訴。 接續犯有一部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為之者,即應適用我國刑法處罰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有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刑法第三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刑法第四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是接續犯有一部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為之者,即應適用我國刑法處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19號刑事判決)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上訴人辯稱其犯罪地點在美國,依刑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不適用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規定處罰,經查上訴人違反監護權人即自訴人之意思,擅將陳某帶回臺灣定居,所犯和誘罪為繼續犯,其侵害自訴人監護權之犯罪行為至提起自訴時仍在繼續中,依刑法第四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上訴人犯罪行為既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自得依刑法規定追訴處罰。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5753號判例) 網路犯罪中的行為地與結果地: 在網路犯罪中,行為地與結果地的區分變得更加複雜。利用互聯網發佈不實資訊,雖然行為人可能位於其他地區,但因資訊可通過網路傳播至我國領域內,導致犯罪結果發生在國內,因此行為和結果都...

刑法第四條裁判彙編-隔地犯000021

刑法第4條規定: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說明: 刑法第4條規定了「隔地犯」的法律適用原則,明確了當犯罪行為或其結果發生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的情況,即為在該領域內犯罪。此條文特別在網路犯罪等跨區域案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通過定義行為地與結果地,確保我國刑法對涉及多地的犯罪行為具有管轄權。 網路犯罪的適用範圍: 在網路犯罪中,由於資訊可以通過全球的網路平臺傳播,犯罪行為不再局限於特定的地域。判例指出,若通過網路發佈不實資訊,雖行為人可能位於某地,但其資訊傳播至其他地區並產生結果,則結果地也應視為犯罪地。例如,在「靠北金門」事件中,雖然行為人使用手機在其他地方發佈資訊,但該資訊傳播到金門,並在那裡產生負面影響,因此金門地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網路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於網路揭露不實訊息而犯罪者,係利用電腦輸入一定之訊息,藉由網路傳遞該訊息,以遂行犯罪,舉凡有網路現代科技化設備之各個處所,均得收悉其傳播之訊息,範圍幾無遠弗屆,是其犯罪結果發生地,非如傳統一般犯罪,僅侷限於實際行為之特定區域。本件公訴意旨指上訴人以手機連結至臉書「靠北金門」或「關心金門者」公開社團,散布關於告訴人不實之負面訊息,姑不論上訴人以手機連結至臉書之實際行為地所在為何,尚待進一步調查,揆諸上揭說明,金門地區有網路設備之地點,均得以接獲上訴人傳播之訊息,而為散布不實事項之結果發生地,亦屬本件上訴人被訴犯行之犯罪地。從而金門地院對於上訴人本件犯罪,不能認無管轄權。原判決撤銷第一審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改判諭知發回金門地院更為審理,並無違誤。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703號刑事判決) 大陸地區犯罪的管轄與隔地犯的適用: 刑法第4條明確指出,若犯罪行為發生地或結果地之一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則該犯罪屬於中華民國刑法的適用範圍。無論行為人在何地實施犯罪,只要結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內,我國刑法即具有適用權。這種擴展性的法律適用,尤其在現代的跨國或跨區域犯罪中顯得尤為重要。 儘管我國主權目前無法及於大陸地區,但大陸地區依然是中華民國的固有領土。因此,若犯罪行為涉及大陸地區,依然受到中華民國刑法的管轄。例如,在涉及詐騙集團的案件中,儘管犯罪行為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