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條裁判彙編-隔地犯000023
刑法第4條規定: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說明: 刑法第4條關於「隔地犯」的規定,明確指出,犯罪的行為或其結果之一發生在中華民國境內時,視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適用中華民國刑法。這一原則適用於跨境犯罪,確保即使部分行為發生在境外,只要其結果在我國領土內,仍可適用我國法律。 刑法的適用範圍: 我國刑法適用範圍不僅基於屬地主義,還輔以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和世界法原則。特別是依據刑法第4條,犯罪行為或結果之一發生在我國領域內時,均可適用中華民國刑法。此外,依據刑法第3至第8條的規定,我國刑罰權的適用範圍進一步擴展,包括處理涉港、涉澳案件,若犯罪行為或結果涉及我國領域,則依照我國刑法處理。 我國刑法對人、事與地的適用範圍,係以屬地原則為基準,輔以國旗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及世界法原則,擴張我國刑法領域外適用之範圍,即依刑法第3條至第8條之刑法適用法,決定我國刑罰權之適用範圍,並作為刑事案件劃歸我國刑事法院審判之準據。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3條第1項關於刑法適用之規定,係專指「在香港或澳門或在其船艦、航空器內」犯所示各罪而言,倘犯罪之行為地或結果地,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依本院向來見解,包括大陸地區)內者,依刑法第3條、第4條規定,本即為我國刑罰權效力所及,自無上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適用餘地。 (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2686號刑事判決) 「結果」的定義: 所謂「結果」是指犯罪行為導致的法益侵害狀態或外界影響。即使犯罪行為發生在國外,只要其結果影響到中華民國領域內的利益,仍可適用中華民國刑法。例如,案件中被告在美國隱匿破產財團資產,但其結果影響到臺灣地區的投資人,法院判定該行為符合刑法第4條的適用範圍。 謂「結果」係指犯罪行為所導致之法益侵害狀態或所引起之外界影響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有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刑法第三條前段、第四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結果」係指犯罪行為所導致之法益侵害狀態或所引起之外界影響。原判決認定被告等隱匿屬於破產財團所有之美國全特公司全部股權,係在七十九年(西元一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登記被告乙○○、柯金象及案外人謝月英等三人為美國全特公司股東時,並因而認定被告乙○○等人所為登記乙○○、柯金象及謝月英等三人為美國全特公司股東之行為及結果,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