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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裁判彙編-母殺嬰兒罪001259

刑法第274條規定: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本條係對於殺人罪特別寬減之規定,其要件應嚴格限制,以避免對於甫出生嬰兒之生命保護流於輕率。除維持原條文所規定之生產時或甫生產後之時間限制外,新增須限於「因不得已之事由」始得適用本條之規定。至於是否有「不得已之事由」,由司法實務審酌具體個案情事認定。例如:是否係遭性侵害受孕、是否係生產後始發現嬰兒有嚴重身心缺陷障礙或難以治療之疾病、家庭背景、經濟條件等綜合判斷之,爰修正第一項。也就是說,生母殺嬰罪刑期是比較低的,可以說是殺人罪的特別規定。為什麼生母殺嬰的刑期比較輕呢?因為立法者考慮到,生母剛生產完把嬰兒殺死,與一般殺人的情況是不同的,例如生母的情緒可能比一般人更激動,也可能有產後憂鬱症的問題。但難道生父就不會擔心自己無法肩負父親的責任而有殺嬰的情況嗎?生產後殺死了自己剛生下的孩子,構成刑法第274條第1項:「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生母殺嬰罪,本罪的立法理由認為「此罪乃因畏羞恥而犯之者,其兇性與尋常殺人有別,故仿多數國立法例,科以較輕之刑」,是考量到了生母會於剛生產後立即殺死自己的孩子,必然是迫於巨大的道德壓力,不得已而為之,故而比普通殺人罪的罪責低。所謂的甫生產後指的是嬰兒脫離母體後,當日或未經哺育前,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8年上字第2240號要旨認為:「上訴人扼死其所生女孩,已在出生後之第五日,自與刑法所定母於甫生產後,殺其子女之情形不合。」,故而殺死已出生數日之嬰兒,即屬於普通殺人罪。有學者指出,過去舊刑法規定,生母殺嬰罪的嬰兒限於「私生子」,也就是法律認為,生母是因為自己會因為生出私生子,而在社會上遭到「羞惡」的不名譽評價,也會因此使得其子女會受到社會的 「羞惡」而無法立足,因此基於「母子天性」, 殺嬰絕對有不得已(社會羞惡)的情事, 「生母違反其愛護 子女之天性, 而竟殺其子女, 寧出於不得已, 其情可哀」, 因而同情其遭遇,設有減輕罪責規定。現在的生母殺嬰罪雖然已經不限於私生子,但是從「生母的情緒可能比一般人更激動」此種立法理由也可以發現,本罪也是預設母親有養育子女的天性,當女生因為認為自己無法勝任社會要求的性別腳本進而選擇殺嬰,法律因此予以容忍。因此生母殺嬰罪看似對女性有利,但實際上讓...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裁判彙編-侵害屍體罪侵害遺骨遺髮殮物遺灰罪001218

刑法第247條規定: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按刑法第247條侵害屍體罪,所稱損壞,係對屍體加以物質之破壞;所謂遺棄,乃不依法令或習慣埋葬屍體之意。卷查,依警員職務報告及現場查獲照片,顯示本件案發時,被害人之屍體,尚藏置在被告所駕之自小客車後車廂內,檢察官既未舉證被告另有損壞、遺棄屍體之故意,則此部分片面指述,猶乏確認,當無可採。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247條規定之侵害屍體罪,其所稱「損壞」乃指行為人對屍體施以物質上的破壞行為,而「遺棄」則是指未依法律規定或習慣對屍體進行妥善埋葬或處置之情形。依據法律的構成要件,侵害屍體罪的成立需行為人具有上述損壞或遺棄屍體的具體行為及相應故意,否則無法認定構成此罪。卷宗查明,本案中依據警員的職務報告及現場查獲的照片,顯示案發當時,被害人的屍體仍然藏置於被告駕駛之自小客車的後車廂內,尚未被移出或遭受明顯的損壞與遺棄。 檢察官在本案中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有損壞或遺棄屍體的具體行為及犯罪故意,僅依片面指述主張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侵害屍體罪。然從現場證據及案件具體情節觀察,尚缺乏足夠的事實基礎能確認被告有此等行為意圖,因此對於檢察官的指控,法院認為仍無法採信。根據法律原則,刑事案件須以證據為基礎,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必須明確具備法律所規範的構成要件,若缺乏充分且確實的證據,即不得對被告進行定罪。 在侵害屍體罪的適用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亦為判斷的重要標準。所謂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損壞或遺棄屍體之客觀行為有所認知並積極實施,或至少具備放任結果發生的心態。在本案中,檢察官並未能提供足以證明被告主觀上具有損壞或遺棄屍體意圖的具體事證,僅憑屍體藏置於後車廂的事實即認定被告侵害屍體,顯然與法律構成要件的要求不符。 最高法院於109年度台上字第307號刑事判決中,針對本案進一步闡述,刑法第247條之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屍體之完整性及對死者的基本尊嚴,因此,法律要求行為必須明確指向損壞或遺棄屍體,並實際造成屍體的物質破壞或未依法安置的結果。同時,對於犯罪故意的認定,亦需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不法意圖,而非僅因行為客觀結果產生疑似侵害屍體的情形即構成犯罪。在本案中,雖然屍體藏置於車輛後車廂,但未有證據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