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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裁判彙編-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001216

刑法第245條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說明: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所謂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亦以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相通姦罪有告訴權之配偶,縱容他方與人相通姦或加以宥恕者為限,若非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告訴者又非配偶,自以告訴權之有無及告訴是否合法,為應否受理之標準,其配偶縱容或宥恕與否,在所不問。 (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1814號判例)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中,所謂「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其適用範圍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相通姦罪為限,且僅針對具有告訴權的配偶而言。也就是說,若配偶對於另一方與他人發生通姦行為予以縱容或宥恕,該配偶便喪失對此行為提起告訴的權利。這一規定的核心在於,法律賦予配偶基於婚姻關係中的信任與諒解,自行決定是否原諒另一方的行為。然而,若涉及的並非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通姦罪,或提起告訴的人並非該罪的告訴權人,即使存在縱容或宥恕的情形,仍應以告訴權是否存在及告訴是否合法為標準,判斷案件是否應予受理,而不再以配偶是否縱容或宥恕作為考量因素。 根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1814號判例的解釋,這一規定的立法意旨在於維護婚姻中的私密性與自主性,避免配偶因通姦行為引發無止境的法律糾紛。相通姦罪本質上是一種以告訴權行使為前提的犯罪類型,該罪的成立與否,需由具有法律地位的配偶提起告訴作為啟動程序。然而,法律同時賦予配偶一個選擇機會,若配偶選擇對通姦行為予以縱容或宥恕,即表示其自願放棄追究權,法院將不再受理此類案件。這反映了立法者對於婚姻關係中自主決定權的尊重,並試圖透過此規範減少因婚姻內部問題而導致的刑事訴訟。 然而,若案件中涉及的行為並非屬於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所規定的通姦罪,或者告訴人並非該罪的告訴權人,那麼無論配偶是否縱容或宥恕,均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受理與否。這是因為通姦罪屬於刑法中特殊的告訴乃論罪,其告訴權專屬於婚姻關係中的配偶。而其他類型的犯罪,若告訴權並未限制於特定人,即應依一般程序進行法律處理,而不因縱容或宥恕而有所影響。例如,在涉及財產或人身侵害的犯罪中,告訴權的行使不以婚姻關係為基礎,因此不論夫妻間是否存在諒解,都不影響法律的適用與裁判。 此外,該判例進一步指出,在適用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時,關鍵在於告訴權的歸屬與...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裁判彙編-販賣陳列輸入偽造仿造商標商號之貨物罪001225

刑法第254條規定: 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六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及第二百五十五條所定之妨害農工商各罪,並非當然包括詐欺罪在內,上訴人等出賣上開偽造之劣質飲料,對於不知情之買受人,另應成立詐欺罪名,與妨害農工商及行使偽造私文書兩罪,按其情節,分別依想像競合犯或牽連犯處斷,原審未經細心詳察,率行判決,未免速斷,不足以成信讞,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予撤銷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7297號刑事判例)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及第二百五十五條所定之妨害農工商各罪,主要是針對妨害正常農工商活動之行為,並不當然包括詐欺罪在內。若行為人出售偽造或劣質商品,例如上訴人等在本案中所出售的偽造劣質飲料,對於不知情的買受人造成欺騙,此行為已另構成詐欺罪。換言之,詐欺罪與妨害農工商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的成立,應依行為事實區分判斷。根據案件情節,若行為涉及多重犯罪構成要件,可能形成想像競合犯或牽連犯,法院應依據刑法相關規定分別處斷。然而,原審對於本案的審理並未細緻分析此類法律問題,而是簡略地作出判決,導致案件處理過於草率,未能妥善釐清不同犯罪之間的關係及適用法律的正確性。 本案中,上訴人等出售偽造的劣質飲料,雖然該行為同時可能妨害農工商活動,並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但對於不知情的買受人,其欺騙行為應獨立成立詐欺罪。詐欺罪的本質在於行為人利用虛假事實或隱瞞真相,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產,從而取得不法利益。在本案中,行為人利用劣質飲料冒充正品出售,已具備詐欺罪的主觀要件及客觀構成要件。原審卻未能正確認定詐欺罪的成立,僅以妨害農工商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予以判處,忽略了行為人對買受人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害及法律權益侵害,未免有失公允。 此外,本案所涉犯罪行為,因其內在聯繫性,應依刑法規定考量是否構成想像競合犯或牽連犯。所謂想像競合犯,是指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數個不同的法律條文,而牽連犯則是指數個行為因目的或手段的關係緊密而連帶成立多罪。具體而言,行為人為了販售偽造飲料,進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並藉此欺騙買受人,這些行為可能形成牽連關係。因此,法院在審理時,應綜合行為的目的、手段與結果,依想像競合或牽連犯的處罰規定作出適當的量刑,而非簡單地以某一罪名判處。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