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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裁判彙編-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001318

刑法第297條規定: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按本罪之成立,以施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出國為要件。經查,從證人徐O華於檢察官偵訊時已證稱:「小葉(即高齊云云)跟我說去日本要做倒酒、與客人聊天,如果有性交易,我願意也可以,不要也可以。」等語;而證人潘O星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高齊云云說去日本打工,卡拉OK、餐廳。我要跟客人出去也是可以,跟客人出去是指性交易」等語,即可證明渠2人於赴日前,均業經高齊云云告知而知悉工作內容包括性交易乙情,核與被告王昭文辯稱:有跟高齊云云說要向應徵工作的人表明工作內容包括性交易等語相符。是渠等就赴日工作內容包括性交易乙情,高齊云云在渠等出國前即已告知,證人徐O華、潘O星於知悉之情況下仍出國赴日工作,難謂有何陷於錯誤之情事,顯與本罪構成要件不符。至證人徐O華、潘O星雖於檢察官偵訊中證稱:知道有性交易,當時是說可自由決定要不要,但到了之後,卻不是這樣,是到了之後才知道坐檯陪酒、端菜清潔等檯面服務沒有薪水,一定要性交易才有收入等語。然查: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2人有以違反證人徐O華、潘O星意願之方法逼迫渠2人從事性交易乙情,加以證人潘O星、郭O桾、陳O如於原審審理時均證稱:並無強迫賣淫情事等節,業詳述如前,從而並無證據證明徐O華、潘O星不能自行決定是否與客人從事性交易。至於從事坐檯陪酒、檯面服務是否有薪資乙節;經查,證人潘O星於原審審理時又改口證稱:當初是聽店內其他小姐說坐檯沒有薪水,只有出場才有,在偵訊時因為薪水還沒拿到,所以才向檢察官說沒有薪水,後來高齊云云說要幫伊向老闆(即被告王昭文)拿薪水,才知道都有薪水,伊也結清拿到錢等語;又曾與證人徐O華、潘O星同期間在該店工作之證人郭O桾,於偵、審時亦均證稱:伊在餐廳幫忙,1天薪資3,000元日幣,伊原先在臺灣料理店工作1個禮拜,再轉到千葉酒店做3天等語,核與被告王昭文辯稱:若未從事性交易,每天薪資為日幣3,000元等語相符觀之,足證本件是否僅有從事性交易才有收入乙節,店內小姐之說法已不一致;參以若證人徐O華、潘O星確遭高齊云云欺騙,誤信檯面服務有薪水,俟抵日後才發現沒薪水,則渠2人對高齊云云自會心生怨懟,相互交惡,然為何證人徐O華會在證人潘O星傳送予高齊云云的簡訊中,請託高齊云云幫忙攜帶避孕藥,而...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裁判彙編-義憤傷害罪001286

刑法第279條規定: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刑法上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人,係指被害人之行為違反正義,在客觀上足以激起一般人無可容忍之憤怒,而當場實施傷害者而言。又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致人於死之罪,以傷害原因由於被害人不義之行為所激起為要件。所謂不義行為,必須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者,始足以當之。原判決已詳細說明本件僅係上訴人因林國富獨自取走共同飲用之米酒而發生衝突所致,而林國富此一行為,在客觀上,並非有何違反正義或足以激起一般人無可容忍之憤怒程度,則原判決未適用刑法第279條之規定,自無適用法則不當可言。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43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279條規定,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若致人於死,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文旨在對基於義憤而產生的傷害行為予以從輕處罰,其核心在於行為人是否因被害人的不義行為激發無可容忍的憤怒,並當場實施傷害。所謂義憤,必須是基於被害人之行為違反正義且足以引發一般人的公憤,而非單純的私人恩怨或偶發衝突。因此,對於「不義行為」的認定,須以其是否在客觀上具有引發一般人強烈憤怒的特性作為衡量標準。 實務中,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43號刑事判決對義憤傷害罪的適用進行了詳細論述。該案中,上訴人因林國富取走共同飲用的米酒而發生衝突,進而對林國富施以傷害行為。法院認為,林國富的行為雖涉及私人間的物品使用問題,但其並不構成足以激起一般人無法容忍的公憤,亦非客觀上違反正義的行為。因此,該行為不符合刑法第279條所稱「不義行為」的要件,法院未適用該條文處理,判決並無適用法律錯誤之處。此判例表明,僅有符合正義違背性且引發公憤的行為,才能作為義憤傷害罪的成立基礎,而私人糾紛或輕微不當行為則不在其範疇內。 進一步而言,刑法第279條的適用須符合「當場激於義憤」的條件。此處的「當場」意味著行為人的傷害行為須緊接著不義行為發生,若經過較長時間的思考或計畫則不構成當場激於義憤。此外,「激於義憤」則強調行為人因不義行為而產生的憤怒情緒是無法抑制的,而非藉此尋求報復或發洩私怨。法條設置的用意在於考量人性在面對極端不公正情境時的本能反應,對這類行為予以相對寬容,但並非全然免除法律責任。因此,即便基於義憤而傷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