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裁判彙編-違法搜索罪001353
刑法第307條規定: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說明: 關於非法搜索罪,刑法第307條規定,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本罪所保護之法益,為人身自由、個人隱私與住居安寧。換言之,本罪透過個人私密領域之保護,使人得以在身體或住宅、建築物等個人隱私生活空間,自由地開展自己的人格以實現人性尊嚴,不受他人無正當理由之侵擾。而基於體系編排位置、立法理由、文義用語等面向加以理解,本罪之行為主體,並不以有搜索權之人為限,無搜索權限之一般人亦得為本罪之行為人。而此之個人隱私生活空間,仍須對被害人而言具有隱私之合理期待,始有特予保護之必要。依當代法學理論,欲判斷一個人是否受憲法保護的隱私合理期待,通常須透過「主觀期待」及「客觀合理」之雙重要件加以檢驗,即一個人必須呈現其「隱私的主觀期待」,以及該隱私的期待必須「客觀上係社會通念承認為合理」。前者為被害者主觀心理反應,即以被害者之意思是否保留其對隱私之控制加以認定;後者被定性為客觀事項,以社會相當性為判斷基準。從而,此之「他人」住宅、建築物等個人隱私生活空間,基於主觀期待及客觀合理之綜合判斷,應以對該隱私生活空間具有「實際使用權限」之觀點,予以界定是否為他人,如未得實際使用權人(例如房屋承租人)之同意,縱為該空間場所之所有權人(例如房屋出租人),亦不得非法搜索。復因搜索之目的,在於尋找或探知特定之人或物,是關於搜索他人之隱私生活空間,除指該空間場所結構本體外,亦及於該結構本體所形成之住居空間內他人所有之設備、傢俱及一切物品,始能完整落實本罪之保護本旨。又所謂「不依法令」搜索,係指行為人欠缺法令上之權限或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而實行搜索行為,亦即係無正當理由之搜索,例如為獲取犯罪證據,而私行搜索他人隱私生活空間內之私人物品。是以,該「不依法令」之性質,以犯罪三階層理論而言,係違法性要素,而非構成要件要素。是倘行為人對於客觀搜索之事實並無誤認,而係單純誤以為其行為可以阻卻違法,亦即行為人對阻卻違法事由或其界限,誤認係法律所容許而得阻卻違法(學說上又稱容許錯誤、間接禁止錯誤)。例如為獲取犯罪證據,誤以為在警察陪同下或已通知檢察機關所屬書記官、檢察事務官等人員,即可在無搜索票之情形下,搜索他人之隱私生活空間而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