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裁判彙編-沒收物001232
刑法第265條規定: 犯本章各條之罪者,其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種子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說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並無如刑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等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規定,故於適用時應回歸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應予沒收,庶符沒收制度之基本原則。是上開扣案電子磅秤一個,並非被告二人所有,既如前述,自不得予以沒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更(二)字第324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265條規定,凡犯本章各條之罪者,其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以及毒品種子或專供吸食鴉片的器具,不論是否屬於犯罪人,均應予沒收。此條文的核心目的是消除犯罪工具與毒品來源,以防止其再次流入社會。然而,在實務操作中,沒收制度的適用往往涉及對刑法與其他特別法條文的協調,以及對財產權的合理限制。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並未如刑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五條與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等條文,明確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因此,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時,需回歸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與第三項的規範,僅限於屬於犯罪人的物品才可予以沒收,從而符合沒收制度的基本原則。 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更(二)字第324號刑事判決中,法院對此原則進行了明確的適用與解釋。該案涉及一個電子磅秤,檢察官認為其與毒品犯罪相關,應予沒收。然而,法院經查明該電子磅秤並非被告所有,因此判定不得予以沒收。這一判決顯示,在處理沒收案件時,法院需根據財產是否屬於犯罪人,審慎判斷是否符合沒收條件。刑法第265條對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的適用僅限於該章罪行,因此在其他條例中應依照不同的立法精神與適用條件予以調整,避免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從法律原則的角度,沒收制度的設計既要防止犯罪所得及工具的再次利用,又需兼顧對合法財產權的保護。刑法第265條強調毒品犯罪中沒收的絕對性,試圖以剝奪毒品及相關工具來降低犯罪機會,達成遏制犯罪的目的。但在實際適用中,未必所有涉及犯罪的物品均屬犯罪人所有,特別是如租借、代為保管或其他特殊情況下,沒收行為可能涉及對第三方合法權益的限制。這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