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八條裁判彙編-國外對國人犯罪之適用000028
刑法第8條規定: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說明: 刑法第7條適用於中華民國人民在國外犯前兩條(刑法第5條與第6條)以外的罪行,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該條文同時規定,對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犯罪的外國人,適用相同原則。 國外外國人犯罪對國民的影響: 根據刑法第8條規定,若外國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且其犯罪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犯罪地法律亦認定該行為為犯罪,則我國刑法得以適用。此為保護國民不受國外犯罪侵害的基本原則。 法律適用限制: 若外國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刑法第5條(例如內亂罪、外患罪等)與第6條(如中華民國公務員在國外犯下的瀆職罪等)以外的罪行,且該罪行的最輕本刑未達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該罪行並非針對中華民國人民,則無論如何,我國刑法均無適用餘地。這種情況下,法院應依據罪刑法定原則,宣告被告無罪。 罪刑法定原則: 依據刑法第8條的解釋,如果外國人在國外犯罪,僅當其行為針對中華民國人民,且犯罪行為在犯罪地的法律也屬於犯罪,且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時,才可能受到我國刑法的追訴。若犯罪地的法律不認為該行為是犯罪,即使該行為在我國法律下屬犯罪,也不得依我國法律處罰外國人。 適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的範圍: 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3條的規定,在香港或澳門地區,外國人對台灣地區人民犯下的刑法第5條和第6條所列罪行,或對台灣地區人民犯下其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我國刑法仍可適用。然而,若該行為在香港或澳門的法律下不屬於犯罪,我國亦不得對該行為進行處罰。 倘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犯刑法第5條、第6條以外之罪,最輕本刑未滿3年有期徒刑之罪,又非對我國國民犯罪,即無我國刑法適用之餘地 按外國人於我國領域外,若犯刑法第5條、第6條以外之罪,須其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係對我國國民犯罪,又犯罪地之法律亦加以處罰者,始能適用我國刑法。是倘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犯刑法第5條、第6條以外之罪,最輕本刑未滿3年有期徒刑之罪,又非對我國國民犯罪,即無我國刑法適用之餘地,依罪刑法定原則,應以被告行為不罰,諭知被告無罪判決。…按刑法第8條規定:「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同法第7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