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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五條裁判彙編-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000024

刑法第5條規定: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說明: 刑法第5條確立了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特定罪行的情況下,仍可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的原則,即保護主義和世界主義。這些罪行涉及國家、社會及國際秩序的核心利益,因此即使在境外犯罪,也會受到中華民國刑法的管轄。 保護主義的範圍: 根據刑法第5條,中華民國刑法不僅限於保護境內的法益,對於某些對國家、社會有重大影響的犯罪,即使發生在境外,也適用刑法。例如,涉及偽造貨幣、內亂罪、外患罪等犯罪,關乎國家安全和國際金融秩序,這些罪行即使在境外發生,仍然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有價證券,不包括在外國發行流通之有價證券在內 刑法第5條列舉了若干特定罪行,例如偽造貨幣罪、毒品罪(除特定情況外)和海盜罪等,這些犯罪因其性質涉及公共安全、國際秩序和國家利益,因此具有跨境適用的效力。這種立法旨在確保國家安全和國際法秩序的保護。 刑法為國內法,採屬地主義;刑法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規定,雖兼採保護主義,但以我國國家、社會、人民之法益為保護之對象;故刑法第五條第四款所稱有價證券,不包括在外國發行流通之有價證券在內。 (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872號判例) 公文書的界定: 刑法第5條的適用物件之一是偽造文書罪。這裡所指的「公文書」必須是中華民國公職人員(如駐外使領館人員)所管理的公文書,且這些公文書須與中華民國的法益有直接關係。例如,偽造外國公文書並不在中華民國刑法的保護範圍內,應由相關國家的法律進行處罰。 國外偽造文書的限制: 如果偽造或變造的是外國公文書或外國政府發行的有價證券,這不在中華民國刑法保護的法益範圍內。因此,即使犯罪行為發生在境外,如果與中華民國的利益無關,中華民國刑法並不適用。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