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條裁判彙編-屬人主義-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000027
刑法第7條規定: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說明: 中華民國領土範圍與法律適用: 根據憲法第4條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仍屬中華民國領土。因此,儘管大陸地區目前不在中華民國實際統治範圍內,但大陸地區的犯罪仍可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大陸地區雖暫時不在中華民國的實際管轄下,但依據憲法與相關法律,該地區仍屬於中華民國的固有疆域。對於在大陸地區發生的犯罪行為,我國法院依據刑法第7條,仍可對中華民國人民追訴其國外犯罪行為,若符合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的條件。 如被告在大陸福州市涉嫌犯下詐欺和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雖然被告的行為發生在大陸地區,且大陸地區不在中華民國的主權控制範圍內,但由於該犯罪在刑法第7條下的最輕本刑未達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認定該行為不適用我國刑法處罰。 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文:「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該條例第七十五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本件被告甲○○被訴於民國八十二年至八十五年間在大陸福州市犯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及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即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自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論處。乃第一審判決未注意及此,竟認大陸地區事實上並非我中華民國主權所及之地域,從而在大陸地區犯罪,應屬在我國領域外犯罪。且被告所犯上述二罪,其最重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七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前述二罪屬之),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