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五十三條裁判彙編-執行刑000539
刑法第53條規定: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說明: 刑法第53條的裁判彙編針對「數罪併罰」中的應執行刑做了詳細的規範,重點在於數罪併罰的原則與程序,並討論了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情形。 數罪併罰的原則與實務操作: 當受刑人在確定判決前犯下多個罪行時,應依據刑法第51條的規定進行併罰,並定其應執行之刑。這一過程旨在平衡刑罰,避免多個罪行累加後的懲罰過苛,符合比例原則。 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 本裁定強調了「一事不再理」原則,亦即在一個數罪併罰案件中,如果某些罪行已經裁定其應執行刑,再次就相同的罪行定刑,則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這一原則旨在保護被告,避免因相同行為遭受多次判罰,並確保司法的終局性。 判決確定前數罪併罰的執行: 當數罪併罰中涉及多個已確定的裁判時,法院必須依據先確定的判決進行合併處理。特別是在複雜案件中,法院應避免因時間或程序上的差異導致對行為人進行重複處罰。 檢察官的聲請程序: 當涉及數罪併罰且有多個裁判時,檢察官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如果檢察官誤向非管轄法院聲請,法院應駁回該聲請。 保障被告的聽審權: 本裁定強調,數罪併罰涉及被告的重大權益,尤其是定應執行刑的程序。因此,法院應在裁定前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以保障其正當法律程序。 數罪併罰與刑期合併: 當法院裁定數罪併罰時,必須在各罪刑期的最長期以上、合併刑期以下定刑,但不得超過法定的三十年限額。這一限制旨在防止因數罪併罰導致的過度懲罰,符合比例原則與罪責相當的要求。 總結來看,刑法第53條的適用強調了數罪併罰中的公平性與比例原則,並保護被告免於重複處罰。裁定的核心是避免過苛處罰,確保刑罰的適當性和一致性,同時保障當事人合法的訴訟權利。 一、本案基礎事實受刑人李○○犯如提案裁定附表(下稱附表)一編號9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與其犯同附表編號1至8所示竊盜等8罪所處之刑,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又其另犯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2罪、偽造文書1罪,上開3罪亦經定應執行刑確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再就附表一編號9之罪與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以檢察官之聲請,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裁定駁回聲請,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二、本案法律爭議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是否限於各罪範圍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