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五十條裁判彙編-數罪併罰與限制000515
刑法第50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說明: 刑法第50條的規定在數罪併罰中起到關鍵作用,特別是在裁判確定前的多罪行為如何進行合併處罰。針對數罪併罰的適用規則和錯誤修正機制,判例進一步解釋了法院在面臨誤寫或誤算時應如何處理,以維持裁判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如果裁定或其附表存在誤寫或誤算等錯誤,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的明文規定更正(刑事訴訟準用此規定),這些錯誤包括文書記載錯誤或數字計算誤差。判決指出,若誤寫或誤算情況明顯且唯一,且不影響判決主旨,法院有權進行更正。這樣的更正不僅保護了受刑人的權利,也確保了數罪併罰裁定的正確性與法律適用的公正性。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向法院聲請數罪定應執行刑,然而聲請書中的一覽表記載了錯誤的刑期(「1年6月」應為「1年」)。即便如此,法院在最終裁定時依據所有罪刑的總和,並未超出法律規定的上限(即「外部性界限」)。此錯誤被認為是單純的文字誤寫,對裁定的實質內容並無影響。因此,法院依職權更正誤寫後作成裁定,並未違法。 數罪併罰中的錯誤處理原則 該案例強調了在數罪併罰定刑中,若裁定的錯誤為文字誤寫或誤算,不影響判決的本旨和整體內容,則應視為不影響裁判的情節。裁判的本意和結果仍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即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和定應執行刑的範圍。法院藉由修正錯誤,避免了繁瑣的重審程序,達到程序效率與正義保障的雙重效果。 刑法第50條和相關裁定的適用中,對數罪併罰的處理應符合罪責相當原則,並在發現錯誤時允許適當更正,以維持判決的精確性及法制安定性。 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